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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贯标

知识产权贯标简介

一、知识产权贯标:


“贯标”就是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的国家标准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制订,经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颁布,于2013 年3月1日起实施,标准号为 GB/T29490-2013。


2011年,国家知识产权局着手起草编制《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


2011-2012 年,预研、立项、起草、征求意见、专家审查等。


2012年6月起,北京、河北、浙江、陕西、湖南、江西等 6 个省市推行试点启动。


2012年9月,《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2012年12月,《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实施试点工作现场会召开。


2013年5月2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通知,启动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推行工作。《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的核心主旨是提高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能力,体现在指导企业建立科学、系统、规范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帮助企业全面落实知识产权战略精神,积极应对知识产权竞争态势,有效提高知识产权对企业经营发展的贡献水平。


二、知识产权贯标目的


为建立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规范体系,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加强对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引导,指导和帮助企业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实现对知识产权的科学管理和战略运用,提高国际、国内市场竞争能力。


三、知识产权贯标内容


1、规范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基础条件


企业应当有明确的知识产权管理方针和管理目标。并要知识产权管理“领导落实、机构落实、制度落实、人员落实、经费落实”。企业应当建立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职责等。


2、规范知识产权的资源管理


围绕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财务资源管理、信息资源管理。对上述管理活动涉及的知识产权事项作出了相应的规范。


3、规范企业生产经营各个环节的知识产权管理


明确规定了企业研究与开发活动、原辅材料采购、生产、销售、对外贸易等重要环节的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要求。以确保企业生产经营各主要环节的知识产权管理活动处于受控状态,避免自主知识产权权利流失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4、规范企业知识产权的运行控制


围绕企业的知识产权创造、管理、运用和保护四个重点环节。明确规定了企业在知识产权权利的创造和取得、权利管理、权利运用和权利保护四方面的规范性要求。


5、规范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文件管理和合同管理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的有关知识产权的各类活动,应当有相应的记录并形成档案。特别是对企业对内、对外的合同管理作出明确要求。


6、明确规定企业应建立知识产权动态管理机制


企业应当对自身知识产权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分析,并对照管理目标对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以确保管理目标的实现。


四、知识产权贯标意义


1、价值,既有助于提升企业无形资产价值,在企业融资上市、投资并购及企业出售等资产运作上获取更大收益。

2、地位,既有助于巩固企业市场竞争地位,使企业开发的具有知识产权保护的产品在销售市场上的地位明显增强。

3、降低,既有助于降低企业生产经营风险,避免或减少企业在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过程中出现知识产权或法律风险。

4、竞争,既有助于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通过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支撑企业持续良性发展,保持企业活力与动力。

5、资质,即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是作为企业申请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补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和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的必要评分条件。


广东省各地贯标资助政策,最高奖励3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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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各地贯标资助政策,最高奖励300000元

江苏省知识产权贯标奖励

1、江苏省知识产权贯标奖励

实施知识产权强企行动计划,推动企业贯彻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加快实现高新技术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上市企业“贯标”全覆盖,对通过“贯标”绩效评价或认证的企业择优给予20万元奖励。

2、南京市知识产权贯标奖励

南京市:加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设。推进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建设,加强知识产权标准化管理,培育一批自主创新能力强、管理规范、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成效显著的示范企业。对新增市级以上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最高给予50万元奖励,贯标合格的企业每家每年最高给予4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鼓楼区:引导和鼓励企业积极开展贯标创建活动,贯标合格给予5万元奖励。


江北新区:通过企业知识产权“贯标”绩效评价或认证机构认证的,奖励5万元。企业获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确认的,奖励25万元;获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确认的,奖励15万元。


秦淮区:企业进入示范企业培育库、承担知识产权贯标和正版正货承诺等专项工作,获市级立项的,给予1万元奖励;获得省级立项的,给予2万元奖励。


雨花台区:对知识产权贯标企业视贯标进度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创建阶段,经省级认定,给予20%奖励;通过省级绩效考核,再给予40%奖励;通过国家级第三方机构认证,给予全额奖励。


栖霞区:引导和鼓励企业积极开展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示范创建,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对评为先进的企业再给予3万元奖励。


高淳区:对通过知识产权贯标第三方认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六合区:推进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创建,对贯标合格企业或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给予奖励。


江宁开发区:对于创建知识产权管理贯标的企业,通过省级绩效评价或国家第三方认证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浦口区:引导和鼓励企业积极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对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备案且“达标”(通过省级绩效评价或第三方认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


无锡市知识产权贯标奖励

无锡市:推动企业贯彻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加快实现高新技术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上市企业贯标全覆盖,通过贯标认证的企业择优给予最高5万元奖励。

宜兴市:对当年度参加“江苏省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绩效评价工作并被确定为合格的单位给予1万元资助。


江阴市:实施知识产权强企行动计划,推动企业贯彻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加快实现高新技术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上市企业贯标全覆盖,对通过贯标绩效评价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贯标认证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锡山区:对国家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达标并获得证书的企业当年度给予最高10元奖励。


惠山区:鼓励企业参与知识产权贯标,对首次通过国家认证或省级绩效评价合格的企业给予2万元资助。

梁溪区:对通过“贯标”合格的企业最高给予2万元奖励;对通过“贯标”认证的企业最高给予5万元奖励。


新吴区(高新区):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或通过省市绩效评价的奖励3万元。


徐州市知识产权贯标奖励

徐州:企业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省级绩效评价的,给予5万元奖励;通过国家知识产权贯标认证的给予8万元奖励;同期通过绩效评价和认证的给予15万元奖励。

沛县:对通过知识产权贯标绩效评价或认证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资助。

鼓楼区:对企业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省级绩效评价的给予5万元奖励,对通过国家知识产权贯标认证的给予8万元奖励,同期通过绩效评价和认证的给予15万元奖励。

贾汪区:新建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和企业贯标创建并通过验收的分别奖补5万元、3万元。

高新区:通过省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验收合格的企业奖励4万元;被评为贯标优秀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奖励。

5、常州市知识产权贯标奖励

常州市:市知识产权局根据省知识产权局下达常州市的奖励经费总额度和工作要求,对在省知识产权局备案、20181231日前(含)绩效评价合格或通过认证且未获得过贯标经费奖励的企业(不含经过渡通过认证的企业)择优后给予每家20万元奖励。

按照《常州市知识产权战略推进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的要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会同市财政局对省贯标绩效评价合格单位奖励3万元。对已在省知识产权局备案,20181231日前(含)通过认证(不含经过渡通过认证的企业),但未获得过省级贯标经费奖励和市级贯标认证奖励的企业择优给予每家10元奖励。

溧阳市:贯标奖励。申请贯标奖励的企业,须经过省知识产权局贯标备案。通过国标认证的企业给予每家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省绩效考评合格的企业给予每家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绩效考评优秀的企业再给予每家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天宁区支持企业开展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建设。对上年度被评定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合格的单位,在市级以上奖励的基础上,每家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新北区(高新区):对通过国家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并通过次年度监督审核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5万元。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按差额奖励至10万元;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按差额奖励至15万元。


武进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工作新通过省级绩效评价验收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通过第三方认证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常州西太湖科技产业园: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工作新通过省级绩效评价验收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通过第三方认证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武进国家高新区:对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通过省级绩效评价或国家认证的企业,每家给予5万元奖励。知识产权优势企业10万;示范企业20万。

6、苏州市知识产权贯标奖励

苏州市:鼓励企业开展专利导航与信息分析利用、知识产权投融资、贯标等,通过政府购买贯标绩效评价服务等途径,免费为企业进行贯标工作实地考核检查;对通过第三方认证的企业的贯标认证费、年审费和第二次复核费等合计费用,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加强品牌建设,推动企业技术创新成果知识产权化、知识产权标准化、技术标准产业化。

太仓市:对通过本市知识产权备案并取得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上市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有效期内通过监督审核给予5万元奖励

昆山市:通过国家、省知识产权贯标验收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别奖励8万元/家,3万元/家。

吴江区:推进企业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对通过江苏省知识产权局绩效评价验收的给予3万元奖励,对通过第三方认证的择优给予5万元奖励(优先奖励既通过绩效评价又通过认证的企业)。

张家港市: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评价认证5万元

姑苏区:参加国家或江苏省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创建达到合格标准的企业,奖励2万元,达到优秀标准的奖励3万元。

虎丘区(高新区):鼓励区内企事业单位参加国家或江苏省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示范创建项目,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推动知识产权工作规范管理,建立知识产权数据库。对通过验收的企事业单位给予3万元奖励。

常熟市:企业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绩效评价或通过国标认证机构认证的,给予5万元资助,通过绩效评价后通过国标认证的,给予10万元资助。

相城区:对通过省知识产权局绩效评价验收的,给予5万元奖励,对通过国家指定机构认证,获得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证书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绩效评价和认证需要先备案,奖励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

吴中区:贯彻执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通过省绩效评价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通过国标认证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绩效评价和认证奖励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

7、南通市知识产权贯标奖励

南通市:贯标企业奖励。对通过省知识产权贯标绩效评价的企业,每户奖励2万元;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标认证的企业,每户再奖励3万元。

崇川区:贯标企业奖励。对通过省知识产权贯标绩效评价的企业,每户奖励3万元;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标认证的企业,每户再奖励5万元。

港闸区:凡当年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认证、省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绩效评价的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

如皋市:对通过国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第三方认证的企业,每家奖励5万元。贯彻省《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的合格企业,每家奖励1万元。

海安市:获知识产权国标认证、省标绩效评价合格的企业奖励3万元。

海门市: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知识产权“贯标绩效评价合格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知识产权“贯标绩效评价优秀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启东市:通过省知识产权贯标绩效评价合格企业,每户奖励6万元;经认定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标认证的企业,每户奖励10万元

8、连云港市知识产权贯标奖励

连云港市:对通过国家标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绩效评价的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对通过国家标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灌云县:首次被认定为连云港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的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和5万元资金奖励。申请知识产权贯标并绩效评价合格的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评价优秀的企业,给予8万元奖励。

灌南县:对通过知识产权贯标的企业给予4万元奖励,

海州区:对通过国家标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绩效评价的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对通过国家标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赣榆区:对开展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示范创建工作并通过绩效评价合格的,一次性给予企业5万元奖励。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对新获得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和5万元;对获批为省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示范创建单位的企业,奖励5万元,验收通过后再奖励5万元。

9、淮安市知识产权贯标奖励

淮安市:对确定为江苏省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合格单位或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标认证的企业,每户一次性给予2万元资助

涟水县:对被确定为江苏省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合格单位的,每户一次性给予3万元资助;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标认证的企业,每户一次性给予5万元资助。

洪泽区:对参加江苏省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示范创建的单位,给予2000元奖励;通过绩效考评的单位,给予3万元奖励;通过国标认证的,给予8万元奖励。

金湖县:支持高新技术企业贯彻知识产权管理规范,通过国家级、省级贯标单位,县财政分别给予3万元、1万元奖励。

10、镇江市知识产权贯标奖励

句容市:通过《国家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第三方认证验收合格的企业资助8万元,通过省《国家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绩效考评合格的企业资助5万元。

丹阳市:贯彻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申请贯标资助的企业,须通过验收,且未承担过我市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项目。验收合格的企业资助1万元,验收优秀的企业资助2万元。

镇江新区:未承担过市、区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密集企业培育计划)项目的单位,首次通过第三方认证验收合格的资助3万元、通过省级绩效考核合格的资助2万元,每个单位资助最高3万元。

11、盐城市知识产权贯标奖励

盐城市: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贯标通过国家认证或省级绩效考核的奖励2万元。

亭湖区:企业贯彻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标准获得省绩效评价合格认定的补助2万元,获得国家认证的补助5万元。

盐都区:企业通过国家级贯彻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认证的,奖励5万元。

大丰区:企业贯彻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标准获得省绩效评协合格认定的补助2万元,获得国家认证的补助5万元。

东台市:对通过国家级《知识产权企业管理规范》认证、省绩效评价合格的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

建湖县: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贯标通过国家认证或省级绩效考核的奖励2万元。

射阳县: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贯标通过国家认证或省级绩效考核的奖励4万元。

阜宁县: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贯标通过国家认证的奖励8万元。

滨海县: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贯标”通过国家认证或省级绩效考核的奖励2万元。

12、扬州市知识产权贯标奖励

扬州市:引导企业贯彻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以下简称“贯标”),对通过“贯标”绩效评价或论证的企业择优给予10万元奖励。

高邮市:实施知识产权强企行动计划,推动企业贯彻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加快实现高新技术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贯标全覆盖,每年滚动培育10家企业进行知识产权贯标,给予每家2万元的资金奖励;每年择优培育5家企业实施高邮市级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项目,给予每家3万元的支持。

仪征市:当年获批省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示范合格的企业,按照2万元/家予以奖励。在备案通过的基础上,对通过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国标认证的企业,按照4万元/家予以奖励。

宝应县:当年获批省、市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示范合格的企业,每家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

江都区:鼓励和支持企业贯彻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对当年申报省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创建的企业,给予0.2万元奖励,绩效评价考核合格后给予1万元资助,考核结果优秀给予0.5万元资助。

广陵区:当年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奖励8万元,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奖励5万元;当年认定的国家级贯标合格单位奖励5万元。

13、泰州市知识产权贯标奖励

泰州市: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示范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知识产权密集型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新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合格单位,给予2万元奖励。

泰兴市:对知识产权贯标绩效评价合格的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对通过贯标第三方认证的企业,最高给予1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5万元奖励。

靖江市: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及省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绩效评价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奖励。

兴化市:列入国家、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以及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示范创建单位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高港区:对当年度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省级绩效评价为合格及以上认定的,在市级奖励基础上再奖励3万元;通过第三方认证机构认证的,在市级奖励基础上再奖励5万元。国家优势企业10万。

海陵区:对通过知识产权管理贯标合格或体系认证的在市奖励基础上再配套1万元。

14、宿迁市知识产权贯标奖励

宿迁市:支持科技型企业贯彻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对通过国家标准绩效评价或认证的企业,给予每家5万元的奖励。

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对通过知识产权贯标绩效评价或认证奖励5万元

宿城区: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管理标准示范创建合格单位的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宿豫区:对获得省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示范创建优秀单位的,奖励10万元;对于获得省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示范创建合格单位的,奖励2万元

泗阳县:对通过国家、省知识产权标准化示范创建验收合格企业,分别奖励6万元、3万元

泗洪县:鼓励企业完善知识产权标准化工作体系。对于获得国家级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示范创建合格单位的,奖励10万元;对于获得江苏省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示范创建合格单位的,奖励2万元




苏州张家港经开区贯标资助奖励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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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鹰潭贯标资助奖励100000元

为做好我市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建设工作,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大力扶持和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鹰潭市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日前,鹰潭市出台了《鹰潭市知识产权奖励办法》(简称《奖励办法》)。

《奖励办法》共有18个奖项,是目前全省奖励面最宽的知识产权奖励办法。《奖励办法》中的知识产权联盟奖励和企业贯标奖励的奖励金额分别达20万元、10万元,是全省知识产权在该两项奖励中力度最大的。

根据《奖励办法》,对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奖励5000元;

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向外国(地区)申请并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1万元;

对通过《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途径提交的商标国际申请,并成功获得外国(地区)商标注册的企业,每件奖励1万元;

对获得地理标志商标或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每件奖励5万元;

对认定为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5万元、10万元。

对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

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或再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资助10万元,同一企业只资助一次

对获得国家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省专利金奖的专利权人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针对我市主导产业组建的知识产权联盟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新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同时,对鹰潭市推荐的列入江西省专利技术实施与产业化计划的项目按照省项目扶持经费的30%予以资金配套,每项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10万元;对专利权人为企业的,在国内开展的专利侵权案件中一审、二审胜诉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资助2万元。在境外开展的专利侵权案件中胜诉的给予一次性资助5万元。同一申请人年度资助不超过10万元。


相关政策

各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鹰潭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管理办法》已经202013日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113

鹰潭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鹰潭市“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建设工作方案》(鹰府办发〔2019150号),积极引导企业充分运用知识产权培育竞争优势,提高企业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水平,增强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加快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示范企业是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完善、自主创新能力突出、知识产权运用水平较高、市场竞争力具有显著优势的企业。

第三条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评定工作遵循企业主体、政府引导、动态管理、公平公正的原则,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一般每年开展一次。

第二章评定条件

第四条申报知识产权示范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报鹰潭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当年发明专利授权量应达到一定数量,当年发明专利申请量达到一定数量。

(二)企业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已具有良好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和较完善知识产权工作体系,设立了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培养或配备了具有较高水平的知识产权管理人才,知识产权工作经费充足,积极参加和开展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活动和培训等。

(三)企业社会信用体系良好,不存在“非正常专利申请”等行为。

第三章申报与评定

第五条申报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鹰潭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申报书》;

(二)发明专利申请量证明材料须提供发明专利受理通知书和缴纳发明专利申请费证明材料复印件,发明专利授权量证明材料提供发明专利授权证书复印件;

(三)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总结。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知识产权获取情况、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建设、研发机构人员及研发投入、专利信息利用、知识产权奖酬规定、知识产权培训,开展知识产权工作的经费投入,专利实施情况及实施效益,开展知识产权工作的措施等;

(四)企业知识产权示范工作方案。

第六条各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把关,签署推荐意见,上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七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通过评审的企业名单,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示七个工作日无异议的,评定为“鹰潭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第八条企业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的,经调查确认后,取消其申报资格;已被评定的,撤销其称号,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评定。

第四章扶持措施

第九条对列入市知识产权示范范企业的,给予下列扶持:

(一)按照《鹰潭市知识产权奖励办法》一次性给予3万元经费扶持,用于企业进一步开展知识产权工作;

(二)对符合省、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或示范企业申报条件的,重点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推荐;

(三)在同等条件下,重点推荐参加“中国专利奖”、“江西省专利奖”及国家、省设立的鼓励发明创造的各种奖项的评选,优先推荐参加国家、省各类知识产权项目的立项和招投标;

(四)对企业开展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制度建设、宣传培训、信息利用、评议评价、开展《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等方面的工作给予服务支持和重点指导;

(五)为企业重要发明专利申请、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提供服务;

(六)支持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需求,协调有关机构对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专利权质押贷款项目提供服务;

(七)支持企业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组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和研发人员参加知识产权培训、交流活动。

第五章管理与考核

第十条“鹰潭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有效期为二年,自评定发文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应当承担以下任务:

(一)继续完善企业知识产权制度,深化知识产权工作;

(二)示范期内按要求签订年度项目任务书,根据任务书进度安排扎实推进相关工作,年度项目验收时提交年度项目总结和经费使用说明,并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安排接受年度中期检查和验收考核;

(三)示范期满前须申请复审考核;

(四)配合做好有关知识产权的调查、分析、研究、专题活动和工作经验推广;

(五)指派一名信息联络员,及时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报送知识产权工作信息。

第十二条知识产权示范企业验收通过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及时报送验收材料;www.aipunajie.com

(二)企业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规章,包括:机构人员、产权管理、知识产权制度运用、保密制度、奖惩制度、技术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知识产权战略规划等,建立或托管企业专利数据库,拥有对行业产业专利信息利用能力,积极开展知识产权战略及预警分析;

(三)知识产权量多质高,研发能力强,积极开展海外专利申请布局,企业专利申请的数量和质量逐年提高,近两年专利年申请量,尤其是发明专利年申请量增长率要达到:年发明申请在10件以下的企业发明专利增长率在10%以上;年发明申请在10件以上的企业发明专利增长率在5%以上;

(四)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实现产业化,知识产权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企业销售收入在市内同行业中领先,自主知识产权产品销售额连续二年保持增长;

(五)企业管理人员和研发人员的知识产权培训率达到80%以上;

(六)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和预警机制,能够较好保护自身知识产权,建设期内无行政或司法程序认定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七)企业积极开展专利权质押融资、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评议布局、专利数据库建设等工作。

第十三条对在年度中期检查和验收考核中存在项目进展缓慢或停滞、经费挪作他用等不合格情形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达整改通知书,企业须上报说明材料及整改计划,且1年内完成整改。整改期间不得申请新的年度项目,整改完成接受验收考核。逾期整改不合格的按照“动态管理”原则收回示范企业称号,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者复审不合格的,其示范企业称号到期自动失效,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四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开展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申报、评审和认定、考核工作及其它相关工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采取书面和实地考察的方式,对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进行督导检查。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重庆市各地贯标资助政策,最高奖励130000元
2022,重庆市力争贯标达标单位1000家以上;以及规上工业企业贯标覆盖率30%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贯标覆盖率50%以上,知识产权优势及示范企业贯标全覆盖。


为了达成上面的目标,重庆市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具体如下:

专项支持。对通过第三方认证的贯标单位,并被评为重庆市级以上知识产权优势和示范企业的,给予3万元/家的后补助资金支持。鼓励各区县安排专项经费,制定出台扶持贯标的细化政策和举措,以“不超额奖励”为原则,以奖励认证成本费用为基准。

联动支持。将贯标达标作为高价值专利培育、技术创新专利导航、优势示范企业、中国专利奖、海外专利布局、风险防控等市级项目申报立项的基础条件。

协同支持。对贯标达标单位在申报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等称号方面,在争取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平台建设方面,在申报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创新资金等项目支持方面,在获得企业知识产权维权支持方面,予以重点支持、优先考虑。

支持认证机构发展。吸引或培育若干认证机构落户,鼓励相关区县创造条件吸引其他认证机构在渝设立分支机构。

支持辅导机构发展。支持辅导质量高、市场口碑好的贯标辅导机构开展知识产权品牌服务机构申报评选。

除重庆市外,重庆市各区县也出台了相应的政策支持企业进行知识产权贯标,具体政策支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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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贯标资助政策,最高奖励1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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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临海市贯标资助奖励1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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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优化知识产权生态环境,强化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布局,提升企业知识产权软实力,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选优培优、精准引导、平台搭建、关口前移”为切入点,有效激发企业知识产权新动力。

着眼选优培优,健全梯队发展机制。通过专利数据排摸和实地走访,将临海“汽车机械、医药化工、时尚休闲”三大主导行业的重点企业和轴承、绳业、马桶盖等隐形冠军企业、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较多企业等均列入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培育库。强化奖补政策宣传,提升主体申报积极性,精准施策,分类指导,按照逐级申报原则,确保“成熟一家,推荐一家,成功申报一家”。

着眼精准引导,提升规范发展水平。引导企业与专业优质服务机构合作,开展知识产权挖掘、评议、知识产权微导航等,强化知识产权前瞻布局。狠抓企业知识产权规范化建设,建立贯标认证备案管理制和自律承诺制,引导企业根据实际需求做好企业知识产权贯标。加大贯标认证企业资金支持力度,对企业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认证的给予10万元奖励,提升企业开展贯标工作积极性。

着眼平台搭建,完善集聚发展功能。成立一站式知识产权服务中心,设立专人专岗强化中心运行,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综合服务队伍,形成可服务不同类型、不同技术领域企业的专业团队,为社会提供高端、全面、系统的知识产权综合服务,全力助推临海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如大力推行“秘转专”项目,通过走访对接、行政帮扶鼓励企业将相关“商业秘密”“技术信息”转化为专利,提升企业知识产权含金量。

着眼关口前移,增强护航发展动力。推进商业秘密保护指导站建设,提升商业秘密保护示范站点工作,打造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保护-转化-交流”的统一平台。制定《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规范》《园区商业秘密保护指导规范》,并将其转化为临海市地方性标准规范。针对企业编制《商业秘密保护宣传手册》,制定商业秘密保护办法及措施流程图、商业秘密侵害维权流程图、申请控制程序图、商业秘密确认流程和流转变更流程。


武汉市贯标资助奖励50000元

武汉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第二批项目申报指南

根据《武汉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资金管理办法》(武市监规〔2019〕2号)文件精神,武汉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第二批项目申报工作,涉及专利与标准融合试点资助、专利维持费资助、知识产权运营平台资助等七个类别。补贴时段为201911日至1231日,具体申报要求如下:

一、专利维持费资助

对申报主体所持有的第十年至第十二年维持有效的发明专利给予资助,每件资助0.15万元。

申报条件:

申报主体为在武汉地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的地址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申报材料:

《武汉市发明专利维持费资助申报表》;

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发明专利授权公告说明书扉页;

年费缴纳凭证。

二、知识产权贯标认证资助

对2019年度通过贯标的高新技术企业或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一次性资助5万元;通过贯标的高校院所,一次性资助10万元。

申报条件:

申报主体为在武汉地区注册或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企业贯标资助需拥有3件以上非购买的有效发明专利;高校院所贯标资助需拥有100件以上有效发明专利。

申报材料:

《知识产权贯标资助申报表》;

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发明专利授权公告说明书扉页;

专利年费缴纳凭证。

三、标准必要专利项目资助

对于在编制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含团体标准)中融合了标准必要专利的企业,按每项标准分别一次性资助100万、50万、30万。其中单个企业此项目资助总额不高于200万。

申报条件:

申报主体为在武汉地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

申报主体的专利作为标准必要专利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含团体标准)应现行有效,标准的发布时间为2019年11日至20191230日;

标准必要专利应是已授权并为有效状态,且专利权归申报主体所有。

申报材料:

国际标准: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2、发布的含有标准必要专利的标准文本;3、发布平台的专利信息(加盖公章);4、相关专利证书复印件。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2、发布的含有标准必要专利的标准文本;3、已披露的专利清单(加盖公章);4、相关专利证书复印件。

团体标准:1、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2、发布的含有标准必要专利的标准文本(全文公开);3、发布平台的专利信息(加盖公章);4、标准必要专利的实施证明材料(原则上不少于5家);5、相关专利证书复印件。

四、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资助

对开展专利运营的各类平台,按照2019年度专利技术交易额的5%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申报条件:

在本市注册成立的专业化知识产权运营机构,拥有至少10名以上运营能力突出、经验丰富、结构合理的知识产权运营业务人员;

具有良好的运营基础,守法经营,财务状况良好,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较强,近两年内没有发生经行政或司法程序最终认定的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持有可运营专利数量不少于1000件(其中发明专利比例不低于70%),或2019年度知识产权营运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

申报材料:

《武汉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申报书》;

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申报单位年主营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的证明材料,或可运营专利授权公告说明书扉页;

通过申报单位促成专利技术交易项目的证明材料(其中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许可、转让、作价入股、产业化等项目统计数据和相关合同复印件,以及与服务企业签订的知识产权运营的合作协议复印件等);

获批国家品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证明材料复印件;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的企业审计报告;

2019年以来任一月份的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提供相关主管部门证明或银行代扣证明的复印件,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免缴或迟缴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五、服务机构能力建设资助

对2019年度新列入全国知识产权运营试点或示范、分析评议试点或示范、品牌机构培育名单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分别一次性资助10万元。

申报条件:

在武汉地区注册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申报材料:

《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能力建设资助申报表》;

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相关认定证书或建设协议复印件。

六、专利保险补贴

对2019年度投保专利保险的单位,按其实际缴纳保费的50%给予补贴,每家单位年度补贴金额下限为5万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为在武汉地区注册的企业单位;

(二)投保险种为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银保监会批准在武汉市实施的专利保险险种,包括专利申请费用补偿保险、专利被侵权损失保险、专利执行险、专利代理机构责任险等。

申报材料:

(一)《武汉市专利保险保费补贴申报表》;

(二)专利保险保单和保险费发票;

(三)营业执照、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七、知识产权争议调解资助

对2019年度开展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的机构,成功调解知识产权纠纷达到50100200家次以上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资助。

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为在武汉地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包括行业协会、商会、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园区、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律师事务所等;

(二)申报主体主动建立了“知识产权保护服务工作站”,无偿开展知识产权法律咨询、解决知识产权争议等综合性服务。

申报材料

(一)《武汉市知识产权争议调解项目申报表》;

(二)机构主体资格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获批文件复印件等);

(三)2019年度成功开展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台账及证明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调解协议书复印件);

(四)知识产权保护服务工作站设立证明;

(五)其他相关材料。


毫州市贯标资助奖励100000元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推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

亳政办秘〔2020〕5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亳州高新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亳州市推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亳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6月20日


亳州市推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知识产权在激励企业自主创新、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和保护营商环境方面的作用,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l6〕64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l7〕52号)、《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机构改革涉及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亳政秘〔2019〕19号)等精神,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所指的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包括专利、商标、地理标志,以及相关的各类示范试点项目、服务机构等。


第三条 本政策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含在我市工作且在我市居住一年以上的非我市居民以及在我市就读的非我市户籍的在校学生)。


第二章 知识产权创造奖补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对获得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每件给予1万元资助;对授权后缴清六年年费的发明专利,每件再给予0.3万元资助。对获得国外(含境外,下同)发明专利授权的,按获授权国别(地区)每件资助2万元。


第五条 对获得国家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奖励。


第六条 对上一年度新获得的驰名商标、原产地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地理标志商标、省级专业商标品牌基地、集体商标、国际商标注册(含马德里国际商标)、“商标品牌示范企业”的单位,每件分别给予3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10万元、6万元、10万元的奖励。

对上一年度取得商标注册证的商标,每件给予0.1万元的奖励,由市财政和受益地财政各承担50%


第三章   知识产权保护奖补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胜诉后,对专利权人维权诉讼费用,按2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维权费用补助,补助额度国内最高不超过2万元、涉外维权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八条 对在我市新注册成立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登记开展专利申请业务的代理机构,每授权一件发明专利奖励0.2万元。对代理我市专利业务的代理机构,一个年度内,发明专利授权量达到20件的,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每超过1件另奖励0.1万元。


第四章 知识产权运用奖补范围和标准

第九条 对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产品自授权之日起一年内销售收入达到3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20万元奖励。


第十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或示范园区,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示范学校,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学校,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 对企业以商标权、专利权质押贷款方式融资的,一次性按贷款利息、担保费和评估费总额的50%予以补助,单个企业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企业购买商标权、专利权质押贷款保证保险,保险费率不超过2%的,给予保费50%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三条 对经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批准开展重大经济科技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并通过评审验收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助。


第十四条 鼓励我市企业引进省外发明专利用于生产经营,每引进1件省外发明专利,每年给予0.5万元补助,连续补助2年。


第十五条 对上年度获授权发明专利2件及以上的企业,一次性给予企业知识产权专员1万元奖励。对我市当年通过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人员且5年内服务于我市专利工作的,给予1万元奖励,通过专利工程师及以上职称评定的人员,给予0.3万元奖励。


第十六条 对当年获得国家、省知识产权强县工程示范县(市)区和开发区(园区)示范称号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当年列为国家、省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县(市)区和开发区(园区)试点称号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第五章 资金申请及发放程序

第十七条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本政策所涉及的补助奖励项目申请的审核等工作,每年受理一次,提出奖补资金分配建议,按规定程序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 市市场监管局每年据实编制资金预算,经市财政局审核后在下一年度拨付。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对出现违法违规专利、商标申请行为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取消当年奖补资金,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申报该项目资金。


第二十条 对申请补助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补助的,一经发现,责令其退回已取得的所有补助,并取消其以后补助申请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市市场监管局制定出台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兑现时间自2020年1月1日计算,凡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此为准。《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亳州市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亳政〔2009〕90号)和《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专利资助和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亳政办秘〔2016〕110号)同时废止。



四川省攀枝花贯标资助奖励100000元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攀枝花市科技创新政策六条》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攀枝花市科技创新政策六条》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28

攀枝花市科技创新政策六条

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动全市科技创新,特制定本政策。

一、着力强化重大关键技术攻关

(一)加大财政科技投入。

持续加大科技投入,确保财政科技投入每年不低于6000万元,使全社会R&DGDP比重逐步达到和超过省和国家平均水平。

鼓励企事业单位、个人(团队)加大科技研发投入,每年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的形式给予资金支持。对企事业单位承担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按实际到位经费的5%给予最高100万元地方配套。对牵头承担省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的人才及团队,按立项经费5%给予最高50万元地方配套。

(二)鼓励开展重点产业、新兴产业领域技术研发。对企业年研发投入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按研发投入的2%给予奖补。对我市认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年研发投入在100万元以上的,按研发投入的3%给予奖补(当年研发投入比上年降低40%以上的,不享受研发奖补)。

(三)加大攀西战略资源创新开发试验区科技攻关力度。实施“钒钛产业领军人才集聚攻关计划”,对海内外钒钛顶尖人才(团队)来攀进行钒钛攻关或成果转化,根据其科技含量、市场需求程度、成果转化产能及效益等因素,给予最高6000万元综合资助;对本土钒钛重点实验室、研究院、检测中心及钒钛企业实施的重大科技攻关、产学研检合作等给予最高2000万元综合资助。将攀西国家战略资源创新开发试验区人才引进培养列为全市人才工作一号工程,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优先支持保障。

二、着力培育科技创新主体

(一)高新技术企业倍增行动。对每次获得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瞪羚企业培育行动。对新备案的瞪羚企业,给予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企业知识产权贯标行动。对新通过知识产权贯标认证的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着力推动重大科技成果转化

(一)鼓励开展科技成果评价。评价费用纳入科技创新券补贴。定期对评价登记的科技成果进行评选,优秀科技成果向全社会发布,并对市优秀科技成果进行表彰。

(二)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给予补助。鼓励本市企业吸纳并转化高校院所(个人)科技成果,对开展技术交易活动的输出方、吸纳方和中介方予以补贴,分别按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2%、2%1%给予奖补,每个项目奖补金额不超过5万元,每个企业年度奖补金额不超过20万元。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较强市场竞争优势的重大创新产品,择优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

四、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

(一)支持科技中介机构建设。在我市新建的技术转移、技术咨询、专业培训、检验认证、知识产权评价评估机构等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取得国家、省级资质认定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补助。

(二)鼓励开展各类科技服务。

鼓励科技服务机构开展科技服务,引导支持科技服务机构为攀枝花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科技服务,按机构收取经审核认定的科技创新服务费用的10%进行补助,每家机构1年期内不超过10万元。

鼓励企业购买科技服务,对购买检验检测、专利代理、知识产权营运、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指导等科技服务的企业,以科技创新券形式、按服务类别,分别给予支出费用8%—20%的补助,每家企业1年期内不超过10万元。

鼓励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允许提供开放共享服务的单位收取服务费。对财政性出资建设或购置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开放共享获取的服务纯收益,其70%用于实验人员及辅助管理人员的绩效激励,30%用于人员培训、实验室建设运行、仪器及测试方法研发等。服务收益不计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额,不计入单位工资总额基数,实验人员及辅助管理人员获得的收益不计入个人绩效工资,不作为工资基数。

鼓励相关企事业单位主导或参与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和团体标准制(修)订。主导制(修)订国际、国家、行业和团体标准的,每项标准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5万元、5万元奖励;参与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制(修)订的,每项标准分别按主导奖励标准的50%给予奖励。

(三)大力支持发展科技金融。

实行科技和知识产权信贷风险补偿制度,在“银行+政府”“银行+保险+政府”“银行+担保+政府”三种风险共担模式中,对科技和知识产权信贷中明确属于贷款本金损失部分,经认定,政府分别按60%40%40%的比例给予补偿。

支持专利、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向攀枝花辖区内企业发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按年度贷款发放额的1%对经办机构给予奖励。

对攀枝花辖区内获得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企业给予30%的利息补助、50%的评估费补助、50%的保险费补助、50%的担保费补助。

五、支持打造“双创”升级版

(一)支持创新创业平台载体建设。

鼓励高起点新建科研机构,引导支持国内外著名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知名科学家及其科研团队等在我市新设立研发机构,对新引进入驻攀枝花市的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院所给予200—500万元的启动资金资助,并在土地、用房、人才生活等方面给予政策保障。对新建的省、市级院士(专家)工作站,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建设资助。

支持创新平台提质增效,对新获得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认定的企事业单位,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技术创新中心、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认定的企事业单位,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于新晋升为国家、省级、市级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并通过认定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60万元、20万元建设资助。

(二)支持打造特色“双创”品牌。鼓励各类专业服务机构、技术经纪人、创新创业导师队伍开展创新创业大赛、创享汇、论坛、训练营等创新创业活动,经认定后,给予每年不超过活动费用30%,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对获得各类国家级、省级创新创业活动奖励的项目、个人,按50%的比例给予配套奖励。

六、加强科技人才贡献激励

(一)实行配套奖励。

对获得国家、省级科技进步奖励的第一完成单位,按50%的比例给予配套奖励。

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银奖、中国专利优秀奖的专利,对专利权人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四川省专利奖特等奖、一等奖的专利,对专利权人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二)赋予科研人员更大自主权。

鼓励注册地在攀枝花市的研发机构实施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混合所有制改革,建立知识产权作价入股激励机制。注册成立新公司时,由第三方进行知识产权评估,知识产权按评估价值作价投资入股。

本政策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已有政策条款与本政策不符的,以本政策为准。已有政策按照原来的实施方式组织实施,新的政策配套制订实施细则。存在严重失信行为被列为联合惩戒对象的,不享受本政策。


厦门贯标资助奖励50000元

各相关单位: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规范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贯标 认证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发运字〔201934 号)和《厦门市知识 产权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厦市监规〔20202 号)精神,为扎 实推进市贯标工作开展,我局决定对 2019 8 30 日至 2020 6 30 日期间首次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高等学校知识产 权管理规范》、《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或者《专利代理机构 服务规范》认证的单位进行补贴,给予首个认证周期实际发生的认证费用补贴,每家补贴额度最高可达 5 万元。

一、申请人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属于在厦门市行政区划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 资格的企业、高等学校、科研组织和专利代理机构;

(二)申请人已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高等学校知 识产权管理规范》、《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或者《专利代理 机构服务规范》认证,证书应为有效状态,认证地址应包括厦门地 区地址;

(三)贯标通过首次认证时间为 2019 8 30 日(含)之后;

(四)申请人为企业的需拥有自主研发的有效专利 10 件(含) 以上或发明专利 3 件(含)以上。

二、申报流程

“i 厦 门 https://www.ixiamen.org.cn/)进行法人账户注册,登录 i 厦门>>领 域专题>>i 财政>>产业扶持资金综合管理系统>>立即访问>>法人帐 号注册登录申报。

(二)网上初审通过后,需提交以下纸质材料:

1.厦门市《知识产权管理/服务规范》首个认证周期认证工作补 贴申请表(从网上申报系统下载);

2.贯标首次认证证书复印件;

3.自主研发专利列表及证书复印件(企业提供);

4.贯标首次认证合同书复印件;

5.贯标首次认证合同发票及银行转帐回单复印件;

6.信用承诺书(从网上申报系统下载)。

申报单位于 7 31 18 时前将上述材料胶装成册一式 1 份,申请表及骑缝盖公章,报送市局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处。

(三)材料核实确认。市局将对单位申报材料、单位信用以 及认证机构资质核查,确定具体补贴金额。

(四)局会议研究并公示。经市局会议研究确定后,在局网 站进行公示。

(五)发放补贴。公示无异议,正式发文,申报单位提交统 一收据,下拨补贴资金。

三、有关要求

1. 逾期未网上申报或者未提交纸质材料的单位将视为自 主放弃补贴;

2. 单位存在串通套利或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补贴等违规行 为的,一经发现,将被列入知识产权诚信黑名单,并取消补贴 资格,已拨付的将收回补贴资金。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吴鲤源 汤红军 联系电话:0592-5077981

地址:厦门市湖滨南路 43 号新工商大楼 1205

特此通知。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2020 7 7


成都市贯标资助奖励2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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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句容市贯标资助80000元

句容市关于推进产业强市加快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推动产业强市再出发,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 保”任务,奋力夺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双胜利,加速句容“一福地四名城”建设,现对原有扶持实体经济发展政策进行优化 完善。市委、市政府将通过整合全市产业项目、科技与人才资金 以及设立产业引导基金等,安排总额不低于10亿元的专项扶持资金,支持和服务企业坚守主业、转型升级,实现我市实体经济 高质量发展。现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支持项目引进建设

1. 支持重大制造业项目

从2020年11日起,加大新引进的重大制造业项目落地支持力度,对符合我市重点鼓励发展方向,设备投资达到2000 万元(或等值美元)及以上的先进制造业项目进行重点扶持。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年度重点项目投资计划,以年度设备增值税抵扣 基数为准,对实际设备投资超过2000万元的(不足2000万元累 计至下一年度),最高按10%补助。其中,鼓励类项目按10%补助,一般允许类项目按8%补助。根据建设周期,按照设备调试 完成、投产后达到规定的亩均投资亩均税收要求两个时间节点5:5的比例进行兑现。

以上补助根据项目建设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年,累积补助金额不超过最高补助金额。建设周期内,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入税收总额计算亩均税收。已享受因引入而提供的优惠政策项目,与本条相比,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补助。

2. 支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鼓励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力度,重点扶持传统设备智能化升级和节能环保等技术改造项目,对企业年度完成设备投资300万元 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含购买系统集成商技术服务金额,设备投资额以增值税抵扣基数为准),在竣工验收后,按以下比例给予补助:

符合《关于加快实体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句委发〔2018〕5号)重点发展产业领域的智能化改造项目,按当年设备实际投 资额7%补助;重点发展产业领域以外的智能化改造项目,按当年设备实际投资额5%补助;单个企业给予最高补助不超过250 万兀O

3. 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新基建项目

对获得国家、省专项扶持的项目,按上级扶持资金20%匹配 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4. 支持发展现代服务业项目

对新引进总投资2亿元以上,符合我市重点产业发展方向, 且建设周期不超过三年的现代服务业项目进行扶持。综合考虑项 目投资总量、技术水平和预算产出等因素,在项目竣工运营后, 按照项目实际直接投入额0.5%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

5. 鼓励企业提升质效

对本市年度经济贡献首次达到3000万元、5000万元、1亿 元、2亿元的企业(集团),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100万 元、200万元补助。

对本市年度经济贡献首次达到1000万元、2000万元的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补助。

对本市年度经济贡献超过3000万元,且与历史最高额相比, 超过历史最高额1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10万元补助,超过历史最高额2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20万元补助,以此类推。

以上补助范围不包含平台、金融保险、信息通讯、烟草、石油等专营类企业及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享受“一事一议”等优惠政 策的企业,不重复补助。

6. 鼓励企业融合发展

积极推动“军民融合”“两化融合对首次获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装备承制单位 资格证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20万元补助(未获过补助的企业,换证时视同首次办证);通过省级以上两化融合贯标试点评定的企业给予15万元补助;企业与云服务机构签署 项目合同并实施,按实际投入金额20%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7. 鼓励企业特色发展

(1) 支持推进品牌建设。对获得全国质量奖、省长质量奖、镇江市市长质量奖、句容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补助;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50万元补助;对获得江苏省质量信用A级、AA级、AAA级的企业,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10万元补助;对获得地理标志商标、地理标志产品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补助;对年度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量达2件及以上的企业,给予3万元补助。

(2) 支持加强标准化建设。对新主导完成国际标准、国家 标准、行业标准、江苏省地方标准、镇江市地方标准(团体标准), 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起草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3万元补助;对批准为国家级、省级、镇江 市级标准化示范区或试点项目的,通过验收后一个项目分别给予 10万元、5万元、3万元补助。

8. 鼓励培育行业标杆

对认定为国家级单项冠军示范(培育)企业、国家级单项冠军产品,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补助;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镇江市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 元、5万元补助;对获得省级首台套重大装备认定的项目,给予10万元补助。

9. 鼓励产业转型升级

(1)支持企业兼并重组。引导企业通过兼并、收购、联合、参股等多种形式开展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跨国(境)的 兼并重组和投资合作。对兼并重组外地企业并增加本市税收贡献的,可采取“一事一议

(2)支持服务型制造。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补助;对认定为省级以上 工业互联网标杆工厂的企业,给予5万元补助。

(3)支持企业绿色发展。对获得国家级、省级、镇江市级“绿 色工厂"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补助。

(4)支持服务业转型升级。对认定为省级生产性服务业领 军企业、省级互联网平台经济重点企业、省级养老服务示范企业(基地)、省级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试点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补助。www.aipunajie.com

(5) 支持建筑业转型升级。企业资质由一级总承包晋升为 特级的给予100万元补助,二级总承包晋升为一级的给予20万 元补助;对在本辖区内主创“鲁班奖”、房建项目“国家优质工程 奖”、国优专业工程奖(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中国钢结构金奖、中国安装工程优质奖“中国安装之星''及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 奖)、省“扬子杯''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补助。同一类别、同一工程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补助。

10. 加大金融扶持力度

(1)支持企业上市挂牌。对实现上市挂牌的企业给予补助, 具体按照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上市挂牌的政策 意见》(镇政发〔202016号)执行。

(2)成立产业引导基金。严格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范管理,持续发展”的原则,统筹政府产业类专项资金及其他资金,设立10亿元产业引导基金,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用于扶持我市重点发展方向的项目和企业。

三、支持企业创新发展

11. 支持知识产权保护

(1) 授权专利。企业在国内发明专利获得授权,且一次性交清授权后6年(含办理登记当年)年费的,职务发明每件补助4000元,国内实用新型专利获得授权后,职务发明每件补助1000 元;企业发明专利从授权日开始计算年限,13年每件补助150 元,4-6年每件补助300元,7 9年每件补助1000元,10年 以上每件最高补助2000元;鼓励企业申请国(境)外专利,委 托国内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经专利合作条约(PCT )途径申请的发明专利,授权进入国际阶段或者国家阶段以后,每件补助2万元。

(2) 贯标工作。通过《国家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第三方认证验收合格的企业给予8万元补助,通过省《国家企业知识 产权管理规范》绩效考评合格的企业给予5万元补助。

(3) 知识产权。对获得省立项的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专利实施计划、“正版正货”示范街区的企业,按镇江市级以上专项资金给予10.5匹配补助;对实施国家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 范、镇江市及市本级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的企业,给予310万元补助;对获国家专利金奖和优秀奖、省发明创新奖的企业,给予520万元补助;对知识产权服务平台建设进行补助,鼓励发明专利成果转化,支持高校院所向我市转移专利成果,并给予补助。

12. 鼓励研发与成果转化

对获国家科学技术奖、省科学技术一等奖的项目,按照企业 排名顺序及对本市经济贡献,给予5—50万元补助。

对上级立项的重点研发项目按1:0.5匹配补助,对上级立项 的成果转化项目按1:0.25最高100万元匹配补助;对市本级重点研发项目单个给予3060万元补助,对市本级成果转化企业项目单个给予100150万元补助,按立项项目主要研发设备完成调试、技术经济贡献指标验收合格两个节点,分别拨付财政科技 经费50%50%;对通过国家评价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依据企业对本市经济贡献,给予不超过研发费用10%的补助。

对引进本市以外的科技成果(中试成果)到我市企业进行成 果转化并形成产业化的项目,根据尽调情况,给予相应科技补助。

以上获得补助和立项项目验收后的企业,二年内须在本市境内生产经营,企业获得补助时与主管部门签订监管协议,达不到约定服务期的由主管部门负责收回补助。

13. 培育高新技术企业

对经评审后新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不超过25万元补助,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不超过8万元补助;着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对列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按省支持标准 给予不超过6万元补助;在孵化期内每成功培育一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载体运营机构5万元补助。

受到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补助的企业,必须在拿到补助二年内仍在本市境内生产经营,企业获得补助时与主管部门签订监管协议,达不到约定服务期的由主管部门负责收回补助。

14. 支持农业科技创新

对已取得阶段性成果或已批量生产的涉农高新技术产品,因 产品系列化仍需进行研发或需要进行相关技术认证试验所发生的费用予以补助;对具有较高技术含量的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示范应用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予以补助;对新创建的星创天地、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农业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农业科技型企业、农村科技服务超市分店及便利店予以补助;对镇江市级以上立项的农业类科技项目予以1:0.5配 套补助。

15. 支持平台载体建设

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创成省级以上制造业创新中心,根据创新成果和经济贡献,给予最髙3000万元补助;设立重大科技创新平台专项,重点支持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国家工程实验室、 国家研究中心等平台建设,对特别重大的科创平台和多学科交叉研究平台可“一事一议”;对科技产业园、大学科技园、众创社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众创空间、新型研发机构、产业技术研 究院、企业研究院、科技公共服务平台、重点实验室、院士工作站、研究生工作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 究中心等,给予10600万元的后补助;支持高校院所来我市建 立核心创新平台和技术转移机构,核心创新平台最高可给予200 万元后补助,技术转移机构按照省级补助1:0.5匹配补助。

16. 加大科技金融服务

设立规模为3000万元的科技创新创业种子基金、1亿元的 风险投资引导基金,引导天使投资、创投风投机构在本市投资,重点对初创期、成长期科技企业直接投资扶持;设立1500万元 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推动“苏科贷''“科才贷''等科技贷款工作,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发展;每年安排100万元科技保险专项补助资金,对科技企业相关保费、担保费等补贴50%最高30万元;给予投资机构落户补助、办公用房费用补贴等支持, 按其本市实际投资额给予一定贴息;对银行或科技小贷公司科技 贷款净损失,经认定后给予2.5%最高50万元补贴。

科技创新方面的扶持资金由市科技局、财政局联合制定与本意见配套的实施细则,明确专项资金的申报条件、操作流程、跟踪管理等要求。‘

四、扶持人才引进培育

17. 坚持产业强市,把握人才流动规律,聚焦收入待遇、事业平台、生活环境这三个影响人才流动的突出因素,以重大人才工程为牵引,重金揽才、事业聚才、服务留才。出台积极有效的人才政策,对在投入、销售、税收等方面产生实际成效的人才项目所在单位,对引进的“高精尖缺”人才、对创新创业平台给予扶持。具体办法按照人才相关工作最新政策执行。

五、其他

18. 本意见自20201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关于扶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句委发〔20186号)《句容市鼓励和支持企业上市挂牌若干意见的通知》(句政发〔201897号)同时停止执行。

本市其他政策中与本文件补助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国家、省、镇江市政策如有变化,按上级政策执行。各镇、街道、 园区不再另行制定产业发展补助文件。

中共句容市委办公室

2020年527日印发




福建漳州市贯标资助奖励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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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抚顺贯标资助奖励8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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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莆田市贯标资助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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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温州贯标资助奖励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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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路桥区贯标资助奖励1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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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铜陵市贯标资助奖励1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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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苍南县贯标资助奖励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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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贯标资助奖励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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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汕尾市贯标资助奖励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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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日照贯标资助奖励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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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嘉定贯标资助奖励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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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华区贯标资助奖励3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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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揭阳空港经济区贯标资助奖励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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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贯标资助奖励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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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咸宁通山县贯标资助奖励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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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湖州安吉县贯标资助奖励6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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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黄石贯标资助奖励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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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望城区贯标资助奖励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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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滨州贯标资助奖励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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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盐城高新区贯标资助奖励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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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闵行区贯标资助奖励1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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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汉中市汉台区贯标资助奖励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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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驻马店贯标资助奖励3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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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港闸区贯标资助奖励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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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巴南区贯标资助奖励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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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怀柔贯标资助奖励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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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厚街贯标资助奖励2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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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高新区贯标资助奖励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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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高新区贯标资助奖励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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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荥阳贯标资助奖励50000元
云南保山贯标资助奖励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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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贯标资助奖励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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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洞头区贯标资助奖励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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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利津县贯标资助奖励1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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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义乌贯标资助奖励1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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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宝安区贯标资助奖励1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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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黄浦区贯标资助奖励1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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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山区贯标资助奖励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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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浦口区贯标资助奖励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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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崇明区贯标资助奖励2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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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新昌县贯标资助奖励1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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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长寿区贯标资助奖励1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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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仙居县贯标资助奖励1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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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平湖贯标资助奖励8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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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惠安县贯标资助奖励8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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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五河县贯标资助奖励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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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漳州龙海市贯标资助奖励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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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台商投资区贯标资助奖励8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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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益阳高新区贯标资助奖励100000元

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益阳高新区鼓励企业科技创新促进产业优化升级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发布时间:2020-01-23 09:29 信息来源:办公室 作者: 浏览量:2479 【字体:

区属各部门、单位,谢林港镇、朝阳街道、东部产业园办事处,驻区各单位,园区各企业:

《益阳高新区鼓励企业科技创新促进产业优化升级若干措施(试行)》经工委、管委会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益阳高新区管委会

20191231

益阳高新区鼓励企业科技创新促进产业

优化升级若干措施(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市经济工作会议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战略决策部署,强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推进产业链、创新链、资金链、人才链等深度融合,进一步营造优良的营商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实施动力变革、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全面释放实体经济活力,加快实现益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高质量发展,全力打造实力高新、智力高新、活力高新、魅力高新,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支持范围

本措施适用于在高新区范围内登记注册且主体税种在本区缴纳的企(事)业单位,以及户籍在高新区的社会个人。当年发生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重大群体性事件、重大公共安全事件、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涉税事件及其他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企(事)业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不享受本措施支持。

二、支持措施

(一)创新链提升行动

1.重大专项

园区规模工业企业当年承担国家、省级科技重大专项(限无偿支持)的,分别按国家、省所拨付专项资金的10%5%给予配套,单个项目配套资金分别不超过200万元、100万元。

2.科技进步奖

1)当年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技术发明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补助;其他完成单位按上述标准的50%给予补助。

2)当年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省技术发明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补助;其他完成单位按上述标准的50%给予补助。

3.创新平台

1)当年经国家(省)发改、工信、科技等部门新认定或批准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院士专家工作站、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的,按国家级、省级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补助。获批组建、验收合格分别拨付50%的补助资金。

2)当年经人社部门批准,首次获批国家级、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并开展实际工作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补助。首次认定为省级以上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协作研发中心,给予20万元补助。首次认定为省级以上创新创业人才服务工作站的,给予10万元补助。

3)当年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新认定为国家、省级检验检

测机构资质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补助。

4)当年经科技部门新认定为国家、省级产业技术创新联

盟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补助

4.孵化载体

1)当年经科技部门新认定为国家、省级孵化器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补助;经科技部门新认定为国家、省级众创空间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补助。

2)园区省级以上孵化器、加速器、众创空间,每培育一家新三板挂牌企业(在孵化期内或毕业后2年以内)、高新技术企业、四上企业,且培育企业2年内不迁出高新区,分别给予10万元、3万元、1万元补助。培育企业需在孵时间1年以上。

高新区合同约定的任务,不重复享受此项政策。

5.创新创业

在国家、省、市科技(人社)部门牵头组织的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奖的企业,按如下标准进行奖励:

1)获得国家创新创业大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

2)获得省创新创业大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3)获得市创新创业大赛优秀奖的,给予2万元奖励。

6.研发投入

1)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当年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且研发费用总额在全区排名前5的,每家补助20万元。

2)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当年研发费用在100万元以上且比上年同比增长10%以上,超过10%以上部分每提高1%给予1万元的补助,单个企业当年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以上两项补助不重复奖。区内骨干企业已获得科研专项等特别支持的不再享受本条措施

7.产学研合作

1)当年税收200万元以上的园区规模工业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企业500强进行技术合作的,技术成果在高新区实现产业化,且技术交易合同额在50万元以上的,按技术交易合同当年实际执行额的4%补助园区实施企业,单个企业当年补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2)当年税收200万元以上的园区规模工业企业,201911日以后与高等院校(二本以上)、央企及省级以上科研院所共同设立研发机构,并实际开展工作一年以上的(有固定场所、科研人员、研发设备等),给予每家30万元补助

3)经省级以上科技、教育部门认定为产学研合作示范基地的,一次性给予企业5万元补助。

8.专利商标

1)园区企业当年通过专利合作协定(PCT)途径新获欧盟、美国、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以色列等国家(地区)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每国补助 5万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补助3万元;其它国家(地区)专利每件补助1万元。

2)当年获国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授权的,分别每件给予1万元、0.2万元、0.15万元、0.1万元补助。

3)园区规模工业企业当年获核准注册国内商标的每件资助0.1万元,在欧盟、美国、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以色列等国家(地区)核准注册商标的每件资助1万元,其他国家(地区)核准注册商标的每件资助0.5万元。

9.成果转化

1)当年列入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补助。

2园区规模工业企业当年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每项给予50万元、40万元、30万元奖励;获得湖南省专利特别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3受让发明专利或获得发明专利实施许可,并成功转化且当年纳税100万元以上的规模工业企业,按技术交易金额的5%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0.知识产权贯标

园区规模工业企业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当年新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GB/T29490-2013)认证的,一次性补助10万元。

(二)产业链培育行动

11.技术改造

规模工业企业新增技术改造项目(不含合同约定应完成的投资及软件购置费),当年设备投资在5000万元、3000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300万元以上的,凭采购设备凭证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25万元、10万元补助

12.兼并重组

收购或兼并重组园区内停产工业企业(限征地企业)的企业,正常运营一年以上并新成为园区规模工业企业,实际交易额度在1亿元、5000万元、2000万元、5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补助

13.产业配套

1)重点骨干企业入园后带动1家以上配套企业落户园区,且配套企业投产后年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的,给予30万元补助

2)重点骨干企业入园后新增采购园区内3家以上非关联企业配套产品,且新增采购产品额度在3000万元以上的,按第一年采购金额的2%补助,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14.企业入规

1)当年新纳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分三年给予5万元的补助(当年2万元,第二年2万元,第三年1万元)。

2)当年新纳入资质等级以上建筑业法人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商贸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分两年给予2万元补助(当年第二年各1万元)。

3)当年新纳入国家统计的住宿餐饮、批发零售个体户,分两年给予0.5万元补助(当年第二年各0.25万元)。

15.创新提质

1)当年税收在300万元以上,经国家工信部认定为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产品)、单项冠军培育企业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同一企业获多次认定的,以最高奖励认定为准。

2)当年经工信部门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分别补助50万元、20万元。

3)当年经工信部门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分别补助30万元、15万元。

4)当年经科技部门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创新型企业的,分别补助20万元、10万元。

5)当年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补助10万元,非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补助5万元。

16.五险一金

支持规模工业企业依法依规缴纳五险一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对当年正常缴纳企业负担部分金额在5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35万元、20万元、10万元补助补助年限不超过3年(含2019年以前享受年限)。

(三)价值链提质行动

17.品牌建设

1)当年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首次认定为国家地理标志产品的规模工业企业给予10万元补助,复评给予2万元补助。

2)当年经商务部门首次认定为中华老字号、湖南省老字号的规模工业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3万元补助;复评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补助

18.质量管理

当年获中国质量奖的企业,奖励100万元。

当年获湖南省省长质量奖的企业,奖励50万元。

当年获益阳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奖励20万元。

当年获益阳高新区主任质量奖的企业,奖励10万元。

19.标准化建设

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湖南省地方标准的规模工业企业,每类分别最高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3万元补助

联合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的规模工业企业,每类分别最高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补助

20.管理体系

规模工业企业新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OHSAS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ISO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IATF16949汽车行业体系每项补助1万元。

21.信用建设

规模工业企业首次由全国性信用评级机构主体评级为AAAAAA级信用企业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元补助。

22.数字经济

1)当年经商务部门新认定为国家、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分别补助50万元、10万元。

2)当年经国家商务部新认定为线上线下融合发展数字商务企业的,给予20万元补助。

3)规模工业企业当年经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为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的,给予20万补助。

4鼓励规模工业企业上云,当年税收100万元以上且上云费用在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以上的,分别补助10万元、5万元、3万元。

5当年税收200万元以上的规模工业企业推进生产流程数字化改造(开展5G通讯场景应用、AI技术研发及应用、工业互联网构建等),当年投入改造费用达到1000万元、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补助。

23.军民融合

当年新取得民参军三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认证)之一的园区规模工业企业,每证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助三证齐全的,累计补助50万元。

(四)供应链开放行动

24.外贸发展

支持和鼓励企业外贸发展,具体支持办法另行制定。

25.境外投资

1)境外投资奖励。园区当年税收在100万元以上规模工业企业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并实现投资的,按当年中方投资金额(折合人民币)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

2)境外投资贷款贴息。园区当年税收在100万元以上规模工业企业境外投资项目的中长期银行贷款,给予不超过同期同档次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50%的贷款贴息补助,同一企业的年度贴息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贴息时间不超过三年。

26.物流补贴

当年纳税500万元以上,且年物流费用在100万元以上的规模工业企业,按实际产生物流费用的1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助年限不超过3年(含2019年以前享受年限)。

(五)资金链助推行动

27.企业上市(挂牌)

1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的企业,分别给予600万元、500万元、400万元、400万元补助。在香港联交所、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等境外主流资本市场上市融资的,给予200万元补助。

2)在新三板挂牌上市的企业,给予50万元补助。

3)在省级以上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企业,给予10万元补助。

4)园区企业参股上市公司1000万元以上且当年在园区缴纳税收300万元以上的,或园区企业被上市公司并购且当年在园区缴纳税收200万元的,给予50万元补助

5)通过参股上市公司,并将注册地和纳税地迁入园区,且当年在园区缴纳税收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200万元的补助(合同有约定的除外)。企业上市过程中有关历史遗留问题,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

已获补助的挂牌企业转板上市,由省级区域股权交易中心转新三板挂牌或上市的,只补差额部分。

28.金融机构

新入驻的创投、风投(包括各种基金公司,担保公司,小贷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融资租赁公司)等金融服务机构,201911日以后在园区登记注册且运营一年以上的,当年税收100万元以上,一次性补助10万元。

29.融资贴息

1)规模工业企业当年新增贷款2000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补助

2)园区小微工业企业当年新增贷款500万元、4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补助

3)园区规模工业企业当年在债券市场新增融资(企业债、公司债、中票、短融等)的,且所融资金投资在高新区,按融资金额的5‰进行补助,单个企业当年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4)园区规模工业企业以自有专利(商标)获得质押贷款的,给予不超过同期同档次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50%的贷款贴息补助,同一企业的年度贴息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本条款及25条的境外投资贷款贴息不重复补助。

(六)人才链支撑行动

30.高层次科技人才

1)园区规模工业企业新引进和培养的国家青年千人计划入选者、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青年长江学者万人计划青年拔尖人才四青人才,分4年给予20万元补助。

2)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对我区产业发展有重大贡献、能带来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产业领军人才及团队,通过股权投资与资金资助结合,对产业领军人才及团队给予项目特别资助。

31.高级管理人才

当年税收500万以上的规模工业企业或当年税收200万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高层管理人员(担任副总经理、总工及以上职务,一般每家企业不超过5人),在我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财政贡献部分,全额补助给个人。当年税收5000万以上的规模工业企业或当年税收2000万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报经高新区工委研究同意,补助人数可适当增加。

当年税收500万以上的规模工业企业或当年税收200万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聘请职业经理人,年薪50万以上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人补助。职业经理人须与园区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在园区企业工作、连续缴纳社保1年以上。

32.高学历人才

园区年税收200万元以上的规模工业企业新引进博士、硕士等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分3年分别发放3万元、2万元租房和生活补贴;201911日以后首次在高新区购买90平方米以上住宅商品房的,分3年分别给予6万元、3万元购房补贴。归国留学博士、新进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的博士后科研人员,给予10万元生活补贴。以上人员须与园区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在园区企业工作、连续缴纳社保1年以上。

33.高技能人才

1)规模工业企业新引进或新培养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职业资格的职工(与园区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在园区企业工作、连续缴纳社保1年以上),分别给予0.5万元、0.2万元、0.1万元补助

2)园区当年税收200万元以上的规模工业企业新引进或培养的高级技师201911日以后首次在高新区购面积90平方米以上商品住宅房的,分3年给予3万元购房补贴。

3)规模工业企业新引进或获得经人社部门评选为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及相当层次奖项的高技能人才,分2年给予10万元补助

三、申报办法

(一)申报原则

按照单位(个人)自愿申报,不报不奖的原则。

(二)申报时间、资料

受理时限原则上为每年的元月1日至30日,逾期不予受理。如有变化以高新区网站(http://www.yygxq.gov.cn)公布的时间为准。

申报资料根据《益阳高新区鼓励企业科技创新促进产业优化升级若干措施实施细则(试行)》要求报送。

(三)审批程序

1.项目初审。受理单位对申报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和严密性进行审核,单位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单位公章。

2.项目会审。产业发展与科技局对初审后的项目进行汇总,报高新区科技创新领导小组会审。

3.区工委审议。产业发展与科技局汇总会审项目并经区管委会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区工委领导班子会议审议。对申报材料形式有问题需补正的项目可进入下一轮审议,工委、管委会否决的项目不再审议。

4.项目公示。经区工委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决定资助的单位及项目,在高新区网站进行为期10天的公示。

5.拨付资金。公示期满后,区管委会下发项目补助文件。区产业发展与科技局、财政局根据管委会文件联合行文、拨付奖励资金。

(四)部门职责

牵头部门为项目受理单位,负责对牵头受理的项目进行严格审查把关,按要求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及时整理装订2份牵头受理项目的完整资料和申报汇总表,1份移交产业发展与科技局归档保管,1份由牵头受理部门归档保管。

1.产业发展与科技局牵头负责重大专项、科技进步奖、创新平台、孵化载体、创新创业、研发投入、产学研合作、技术改造、兼并重组、产业配套、企业入规、创新提质、管理体系、数字经济、军民融合等方面奖励的受理与审核;会同财政局下达奖励扶持资金。

2.经济合作局牵头负责外贸发展、境外投资、物流补贴的受理与审核。

3.组织工作局牵头负责高层次科技人才、高级管理人才、高学历人才的受理与审核。

4.财政局(金融办)牵头负责信用建设、企业上市、金融机构、融资贴息的受理与审核,负责专项产业扶持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拨付与绩效评价、监督检查。

5.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专利商标、成果转化、知识产权贯标、品牌建设、质量管理、标准化建设、融资贴息(专利商标质押贷款贴息)的受理与审核。

6.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分局牵头负责创新平台(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协作研发中心、创新创业人才服务工作站)、创新创业(人社部门牵头的项目)、五险一金、高技能人才的受理与审核,其中住房公积金由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负责审核。

四、有关事项

(一)资金安排。高新区财政设立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并纳入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本政策中的相关支持事项。

(二)执行原则

1.本措施适用对象的同一事项涉及由高新区执行的省、市政策和高新区其他政策同时出资支持的,执行最优政策,不重复支持。如高新区原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时,执行本政策。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不重复享受本政策。如与上级文件有冲突,以上级文件为准。

2.同个项目分别在国家、省、市获奖,或经国家、省、市相关部门认定为同类型平台、载体、称号等的,以最高等级的为准;相关等级已获区级补助的,只补差额部分。

(三)政策解释

本措施所称以上不超过不低于均包含本数,以内则不包括本数,涉及金额币种均为人民币。税收收入、社保均指在益阳高新区缴纳的税收、社保,园区指益阳高新区。申报项目须同时满足《益阳高新区鼓励企业科技创新促进产业优化升级若干措施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的条件。

(四)其他事项。当年税收500万元以上的康养文化旅游产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五)政策时效。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益阳高新区管委会产业发展与科技局负责解释。原《益阳高新区支持企业自主创新若干措施(试行)》(益高管发〔201713)、《益阳高新区支持产业转型升级与质效提升的若干措施(试行)》(益高管发〔201714)同时终止执行。


江苏盐城大丰区贯标资助奖励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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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潮州贯标资助奖励6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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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巢湖贯标资助奖励2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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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高新区贯标资助奖励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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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贯标资助奖励1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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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襄阳贯标资助奖励50000元

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襄阳市2020年度专利专项补贴奖励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部署,着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升区域核心竞争力,为落实《关于加强专利工作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的意见》(襄政发〔201910号),我局开展襄阳市2020年度专利专项补贴奖励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企业主体、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以培育发展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为重点,深化知识产权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加快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加速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为推动我市“一极两中心”建设,奋力开创“一芯之心、两带之极、三区之柱”新局面提供强力支撑

二、专项范围

(一)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创建类

开展知识产权高校联盟计划项目

(二)密集型产业类

1.企业专利导航服务项目

2.培育专利密集型产业园区

(三)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类

发明专利授权奖励项目

国外授权补贴项目

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湖北省知识产权示范(示范建设)企业奖励项目、市知识产权示范(试点)企业奖励项目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认证”补贴项目

高价值专利奖励项目

中国、湖北省专利奖奖励项目

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补贴项目

(四)知识产权保护类

海外知识产权护航奖励项目

(五)知识产权服务业培育类

专利代理机构奖励项目

专利宣传补贴项目

(六)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类

专业人才培训平台奖励项目

三、具体实施

(一)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创建类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公开招标选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知识产权高校联盟计划项目,项目经费30万元。

(二)密集型产业类

开展企业专利导航服务项目,在全市范围内选择45家重点知识产权企业,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三家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企业专利导航服务,项目经费总计80万元。培育2个专利密集型产业园区项目,项目经费总计40万元。

(三)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类、知识产权服务业培育类、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类

1.专项补贴奖励申报时间:2020824日前申报(节假日除外),逾期不予受理。

2.专项补贴奖励申报时段:201991-2020731日。

3.项目申报要求

1)襄阳市发明专利授权奖励申报

申请对象:在襄阳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或者常驻的专利权人。

奖励标准:

a.符合申请对象标准的专利权人给予以下奖励,年发明专利授权量达到1件以上5件以下(不包括5件)的给予每件4000元的奖励;年发明专利授权量达到5件以上(含5件)的给予每件1万元的奖励。

b.符合申请对象标准的专利权人维持6年以上(不含第6年)国内、外有效发明专利给予每年年费50%的资助。

发明专利授权奖励需提交的材料:

a.襄阳市发明专利授权奖励申报表。

b.国家局颁发的发明专利证书原件(审核盖章后退回)及第一页复印件。

c.单位营业执照证(单位)或身份证(个人)、银行开户许可证(单位)或银行卡开户信息(个人,必须具体到支行信息)的复印件。

发明专利维持资助需提交的材料:

a.襄阳市发明专利维持资助申报表。

b.国家局颁发的发明专利证书原件(审核盖章后退回)及第一页复印件。

c.上一年度及当年缴纳的专利年费原件(审核盖章后退回)及复印件;

d.单位营业执照证(单位)或身份证(个人)、银行开户许可证(单位)或银行卡开户信息(个人,必须具体到支行信息)的复印件。

(2)襄阳市国外授权补贴申报

申请对象:获得国外授权的发明专利。

奖励标准:获得美国、欧盟、日本的授权专利每件补贴5万元;获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授权专利,每件补贴2.5万元。同一申请人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

需提交的材料:

a.襄阳市获得国外专利权奖励申报表。

b.国外专利证书原件(审核盖章后退回)及复印件。

c.国内专利事务所提供的该专利的同族专利证书原件(审核盖章后退回)及复印件。

d.国内专利事务所提供的向国外的缴费证明原件(审核盖章后退回)及复印件。

e.非专利权人办理奖励手续的,需提供专利权人出具的委托书。

f.单位营业执照证(单位)或身份证(个人)、银行开户许可证(单位)或银行卡开户信息(个人,必须具体到支行信息)的复印件。

()襄阳市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湖北省知识产权示范(示范建设)企业奖励申报、市知识产权示范(试点)企业奖励项目

1.申请对象及条件:

1)申报企业为在襄阳市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当年获得国家示范(优势)、省级知识产权示范(示范建设)企业、市知识产权示范(试点)企业。

3)申请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奖励的,建设期内一年内的发明专利授权量达到8件及以上,并且当年发明专利申请量达到20件及以上。

4)申请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奖励的,建设期内一年内的发明专利授权量达到4件及以上,并且发明专利申请量达到10件及以上。

5)申请湖北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奖励的,建设期内一年内发明专利授权量达到4件及以上,并且发明专利申请量达到10件及以上。

6)申请湖北省知识产权示范建设企业奖励的,建设期内一年内发明专利授权量达到3件及以上,并且发明专利申请量达到8件及以上。

7)申请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奖励的,建设期内一年内发明专利授权量达到3件及以上,并且发明专利申请量达到8件及以上。

8)申请市知识产权试点企业奖励的,建设期内一年内发明专利授权量达到2件及以上,并且发明专利申请量达到6件及以上。

2.奖励标准:

满足以上条件的:(1)获得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奖励50万元。(2)获得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奖励20万元。(3)获得湖北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奖励30万元。(4)获得湖北省知识产权示范建设企业奖励10万元。(5)获得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奖励10万元。(6)获得市知识产权市试点企业奖励5万元。

3.需提交的材料:

1)襄阳市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湖北省知识产权示范(示范建设)企业、市知识产权市示范(试点)企业奖励申报表。

2)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近期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复印件)。

3)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湖北省知识产权示范(示范建设)企业、市知识产权市示范(试点)企业文件(复印件)。

4)相应的发明申请和授权数据证明材料。

5)单位营业执照证、银行开户许可证的复印件。

()襄阳市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认证”补助申报

1.申请对象及申报条件:

1)在襄阳市办理工商注册并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获得《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并且在襄阳市市场监管局备案。

3)高新技术企业或年产值在500万元以上企业。

2.补助标准:

企业至少有一件有效发明专利,或在贯标期三年内有一件新授权发明专利,且在获得《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当年或获得证书前12个月内申请8件发明,补助5万元。

3.需提交的材料:

1襄阳市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认证”专项补助申报表。

2)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或年产值证明材料。

3)《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手册、绩效考核材料(复印件)。

4)发明专利申请或授权的相关证明。

5)单位营业执照证、银行开户许可证的复印件。

(五)湖北省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和知识产权运用示范奖励申报

1.申请对象:获得湖北省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和知识产权运用示范项目。

2.奖励标准: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和知识产权运用示范项目,给予省局奖励同等配套,不超过50万。

3.需提交的材料:

1)湖北省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和知识产权运用示范奖励奖励申请表

2)省知识产权局认定的相关文件。

3)申报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和知识产权运用示范项目的全套材料的复印件。

4)申请人必须提供单位营业执照证(单位)或身份证(个人)、银行开户许可证(单位)或银行卡开户信息(个人,必须具体到支行信息)的复印件。

(六)襄阳市2020国家、省专利奖配套奖励申报

1.申请对象及条件:

1)申报企业为在襄阳市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多个获奖人的以第一获奖人为准。

2)企业获得中国、湖北省专利奖。

2.奖励标准:

a、获得国家专利金奖奖励50万元,国家专利优秀奖奖励30万元。

b、获得湖北省优秀专利金奖的奖励20万元,专利优秀奖奖励10万。

C、需提交的材料:

1)襄阳市企业获国家、省专利奖奖励申请表。

2)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近期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复印件)。

3)企业法人代表、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4)获奖证书(或其他获奖证明材料)、获奖专利证书以及参评全套材料(复印件)。

5)单位营业执照证(单位)或身份证(个人)、银行开户许可证(单位)或银行卡开户信息(个人,必须具体到支行信息)的复印件。

()襄阳市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申报

1.申请对象及条件:

贴息资金主要支持对象为在襄阳市行政区域内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符合《中小企业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标准的各类企业。企业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2.奖励标准:

贴息资金主要用于补贴企业以专利权出质所获的贷款在正常还贷后所支付的贷款利息。贴息资金额度一般不高于企业以专利权出质所获贷款利息总额的50%,且一个企业的年贴息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贴息资金的支付采取在企业正常偿还贷款和利息后一次性核拨的办法。

3.需提交的材料:

1)襄阳市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申请表。

2)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借款合同、专利权质押合同等与专利权质押贷款有关的合同。

4)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

5)申请人必须提供单位营业执照证(单位)或身份证(个人)、银行开户许可证(单位)或银行卡开户信息(个人,必须具体到支行信息)的复印件。

(八)海外知识产权护航奖励申报

1.申请对象:获得湖北省重点企业知识产权海外护航工程的项目。

2.奖励标准:湖北省重点企业知识产权海外护航工程的项目,给予省局奖励同等配套,不超过50万。

3.需提交的材料:

1)襄阳市重点企业知识产权海外护航工程奖励申请表

2)省知识产权局认定的相关文件。

3)申报湖北省重点企业知识产权海外护航工程的项目的全套材料的复印件。

4)申请人必须提供单位营业执照证(单位)或身份证(个人)、银行开户许可证(单位)或银行卡开户信息(个人,必须具体到支行信息)的复印件。

(九)襄阳市专利代理机构奖励申报指南

1.申请对象:在本地已备案的专利代理机构。

2.奖励标准:

1)对新成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和外地来我市开设专利代理分支机构,当年度发明专利申请量在100件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2)对当年发明专利授权60件以上100件以下(不含100件)的专利代理机构给予10万元奖励;对当年发明专利授权100件以上(含100件)的专利代理机构给予20万元的奖励。

3)委托本市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的国内发明专利的代理服务费,授权后给予每件1000元资助。

3.需提交的材料:

1)新落地的专利服务机构需提供:襄阳市新成立和落地专利代理机构奖励申报表;相关资质证明材料的原件(审核盖章后退回)及复印件;机构在当地办理的营业执照;在当地的购房或租房证明;服务承诺书;工作业绩证明材料。

2)授权奖励需提供:襄阳市专利代理服务机构考核奖励申报表;湖北省知识产权局公布的全省专利事务所工作业绩排名表;当年的工作业绩相关证明材料;单位的营业执照。

(十)襄阳市专利宣传工作申报

1.申请对象及条件:襄阳市社会服务机构。

2.补助标准:

社会服务机构开展的以专利宣传和转化为内容的路演、培训、沙龙等活动,经市市场监管局审核备案,给予承办单位活动成本50%,最高10万元补贴;对大赛评选出的优秀路演项目给予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10万。承办单位提供优秀路演项目相关证明材料,由市市场监管局请第三方按程序进行核查后拨付。

3.需提交的材料:

1)襄阳市专利宣传工作扶持申请表。

2)宣传工作清单。

3)培训班、路演等通知、方案、签到表及现场照片。

4)向市市场监管局申办活动的备案表复印件。

5)单位的营业执照和由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证明复印件、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6)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

(十一)襄阳市2020专业人才培训平台奖励申报

1.申请对象:当年进入省高校知识产权推进工程的高校;当年获得国家、省级知识产权教育示范(试点)学校。

2.奖励标准:

1)给予进入省高校知识产权推进工程的襄阳高校一次性10万元奖励。

2)对获得国家、省级知识产权教育示范学校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国家、省级知识产权教育试点学校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3.需提交的材料:

1)襄阳市专业人才培训平台奖励申请表。

2)进入省高校知识产权推进工程的襄阳高校申请奖励需提供:省局下发的认定文件;学校的机构代码证书。

3)国家、省级知识产权教育示范(试点)学校申请奖励需提供:国家局、省局下发的认定文件;学校的机构代码证书;学校办理相关手续的委托书。

四、对申报主体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奖补:

(一)申报主体存在信用失信情况;

(二)申报主体存在非正常专利申请情况;

(三)申报对象存在知识产权全部为购买所得,无实际研发和创新活动的情况;

(四)申报对象存在申报材料明显涉嫌造假或涉嫌伪造材料的情况。

五、项目审查

申请单位按申报要求填写申请表,申报材料一式二份(市、县区各一份,复印件的原件备查),用A4纸打印或复印,并装订成册(请勿用装订夹),报送至各辖区市场监管部门、高新区(自贸片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附件15报送电子件)。未按规定时间提交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资助和奖励。各辖区市场监管部门、高新区(自贸片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做好企业申报项目和附件材料审核,提出资助和奖励意见,汇总后形成推荐文件(加盖单位公章)统一824日前报送至市市场监管局专利管理科,专利管理科或委托第三方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会同市财政局提出资助奖励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下达扶持资金。

六、资金的管理

1)申请单位必须专款专用,加强对补贴经费的管理,不得挪作他用,确保补贴经费用于本单位知识产权工作。

2)申请单位应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和凭证,知识产权局有权要求其提交相关说明材料,拒不说明的,停止受理或审批其扶持申请。

3)申请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接受知识产权局对资金使用情况检查,以及财政、审计、纪检等部门的监督审计。

4)申请单位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资金,有恶意重复申请或者以其它不正当手段提出申请情形的,一经查实,追回已拨付的全部资金,自发现之日起取消其三年内享受市知识产权相关政策的资格,情节严重者,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联系地点:樊城区春园路41

联系人:李檀、邹志刚、严克友

联系电话:3240477,电子邮箱:695217571@qq.com


附件:襄阳市2020年度专利专项补贴奖励申报附件(1-16



                                           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87


鄂尔多斯高新区贯标资助奖励2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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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渝中区贯标资助奖励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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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桂林贯标资助奖励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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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两江新区贯标资助奖励1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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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丽水龙泉市贯标资助奖励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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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肥东县贯标资助奖励2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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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奉贤贯标资助奖励1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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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贯标资助奖励1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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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江北新区贯标资助奖励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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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凤岗贯标资助奖励25000元
东莞市凤岗镇人民政府
2020-08-13
凤岗镇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
凤府〔2020〕20号
2020-08-13
凤岗镇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凤岗镇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

发布日期:2020-08-13   浏览次数:30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加快推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增强科技创新能力,现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升我镇自主创新能力,推动我镇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走在全市前列,由镇财政在2020年至2022年间,每年安排1500万元,三年共计4500万元的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对我镇辖区内企业开展科技创新项目进行奖励和资助。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透明

  专项资金使用必须公开透明,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二)引导带动

  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充分发挥引导和激励作用,带动产业高级化,打造创新型经济强镇。

  (三)加强监督

  确保专项资金的使用公开、公平、公正,专款专用,广泛接受监督。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扶持企业实施创新驱动发展的各类项目,包括:

  (一)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二)促进科技金融融合;

  (三)支持科技创新平台;

  (四)推动科技创新。


  第三章 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第五条 科学技术奖励

  (一)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一等奖、二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50万元、25万元奖励。

  (二)对获得国家专利金奖和专利优秀奖的项目,分别给予50万元和25万元奖励。

  (三)对获得省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25万元、15万元、10万元和5万元奖励。                                                 

  (四)对获得省专利金奖、专利优秀奖和发明人奖的项目,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和5万元奖励。

  (五)对获得市专利金奖、市专利优秀奖和市外观设计优秀奖的项目,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和5万元奖励。

  (六)对获得市技术成果类市长奖和荣誉类市长奖的项目,分别给予50万元和25万元奖励。

  (七)对获得市研发投入突出贡献奖的项目,给予25万元奖励。

  (八)对获得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和2.5万元奖励。

  第六条   发明专利奖励。奖励对象为专利权人以本镇地址申请的专利,并且专利权人是本镇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本镇户籍的居民。

  (一)国内授权发明专利每件资助0.2万元,获得过国家知识产权局费用减缓的,每件资助0.1万元。

  (二)获美国、日本、英国、欧盟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万元;在设有专利审批机构的其他国家或地区(港澳台除外)获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0.5万元;获得港澳台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0.1万元。同一技术方案最多资助2个境外国家或地区的专利授权。

  (三)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申请境外发明专利并进入国家阶段(国外)的,国际检索报告显示要求保护的发明创造具备新颖性、实用性、创造性的,对企事业单位每件资助0.3万元,对自然人每件资助0.2万元。

  镇级专利资助金额与获得的各级专利资助金额累加不超过实际支出成本的80%,超出部分将不予资助。

  同一自然人同一年度资助不超过5件。对于被确认存在非正常专利申请、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等不规范行为的发明人、专利申请人、专利代理机构和代理人,情节严重的,三年内不再给予资助。

  第七条 创新型企业奖励

  (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对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首次认定的企业给予8万元奖励,重新认定的企业给予4万元奖励。

  (二)知识产权贯标奖励。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认证的企业,给予2.5万元奖励。

  (三)新产品认定奖励。企业获得国家级和省级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的,给予国家级和省级每个1万元和0.5万元资助。

  (四)高新技术企业晋升奖励。对首次评定为市级百强企业、瞪羚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15万元,瞪羚企业获认定百强企业的追加两档之间差额奖励。

  (五)高新技术企业晋级奖励。对高新技术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达2亿元、1亿元、5000万元、2000万元级别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1万元。

  第八条 企业研发投入奖励。对规模以上企业,依据国家统计部门核实的年度研发(R&D)经费投入进行奖励:

  (一)企业年度研发经费高于2000万元(含2000万元),给予10万元奖励。

  (二)企业年度研发经费高于1000万元(含1000万元)而低于2000万元,给予5万元奖励。

  (三)企业年度研发经费高于500万元(含500万元)而低于1000万元,给予2.5万元奖励。

  (四)企业年度研发经费高于100万元(含100万元)而低于500万元,给予1万元奖励。


  第四章 促进科技金融融合

  第九条   科技、专利保险补贴奖励。对获得市财政资助的科技、专利保险补贴的企业,按市财政对其补贴的1:0.2比例配套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如市财政已全额补贴的,镇不再给予补贴。

  第十条   贷款贴息补贴奖励。获得市财政资助的专利质押贷款贴息、信用贷款贴息的高新技术企业,按市财政对其贴息的1:0.2比例配套奖励,市、镇两级财政贴息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利息70%,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金额10万元。


  第五章 支持科技创新平台

  第十一条 对被认定为国家、省和市企业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或重点实验室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   对获省级、市级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和30万元奖励。

  已享受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奖励的,就高金额进行奖励或追加两档之间的差额奖励。

  第十三条   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的科技企业加速器、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奖励。

  第十四条   科普基地认定奖励。对新认定国家级、省级科普示范社区、科学教育特色学校和科普教育基地称号的企事业单位,分别给予25万元、1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市级科普示范社区、创客培育学校、科普教育基地的企事业单位,给予10万元奖励。

  第十五条   创新创业大赛奖励。对参加市级以上(含市级)创新创业大赛的企业或创客项目,并获得三等奖及以上,按市资助金额1:0.2配套奖励。同一企业同一年度获得多项奖励,按最高金额且不超过50万元进行奖励。

  第十六条   创新科研团队、院士工作站、“银铃专项”试点、研究生培养(实践)基地经批准立项或建立后,一次性资助10万元。

  第六章 推动科技创新

  第十七条   鼓励企业科技工作人员。每年对规模以上企业认真配合填报“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系统研究开发项目、研究开发活动及相关情况,经国家统计部门核实当年有研发经费投入,且研发机构数、研发机构人员、机构经费支出、机构仪器设备等指标不为零的,分别给予企业科技管理人员和填报人员0.2万元奖励。

  申请奖励企业需先行以转账方式奖励企业科技管理人员和填报人员,奖励金额要求每人0.2万元或以上并注明用途,人员奖励到账后企业再向镇工业信息科技局提交申请。

  第十八条   科技计划项目资助。对企业开展科技计划项目包括一般科技项目、重大科技项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产学研项目等取得市立项的,按市资助经费1:0.1配套给予最高50万元资助。对经国家、省立项并获得财政资金资助的项目,按市配套资助经费1:0.1配套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对于被强制终止结题的项目,将追缴项目已拨付经费。

  第十九条   创新驱动科技活动资助。对企业、服务机构承担市级以上(含市级)科技大赛(赛区)、科技论坛、创新沙龙、项目路演、人才培训、高峰论坛以及投融资等各类科技活动,按市资助金额给予1:0.2配套奖励,同一企业同一年度最高奖励10万元。

  第二十条   企业生产、科研、产品等重大项目,或荣誉称号获得国家、省、市各级政府单位认定并获得财政奖励,但本政策没有列明的,可提交镇班子会讨论,审批通过按1:0.1比例给予配套奖励,国家级项目最高奖励100万元、省级项目最高奖励50万元、市级项目最高奖励20万元。同一企业同一年度最高奖励150万元。


  第七章   专项资金申请条件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

  (一)依法在我镇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或单位法人,实行独立核算;

  (二)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且依法纳税;

  (三)符合我镇产业发展导向;

  (四)申报项目涉及多级奖励的,应在市级以上(含市级)奖励资金实际到账后再申报镇级奖励。认定类项目在市级以上(含市级)认定文件公示后即可申请。

  第二十二条 在项目申报前三年内(自申报年度前三年的1月1日起至征求各有关部门意见结束日止),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以资助:

  (一)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违反有关财经、税务、市场监管、环保、节能、劳动、社保、安全生产、住房公积金等方面(不含海关)法律、法规、规章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被相关部门给予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罚没产品的。其中,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单次处罚中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没产品价值金额合计10万元及以上的。

  (二)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累计受到3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不含单次1000元及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不含海关行政处罚);

  (三)属于规模以上企业,应如实填报上年度研发投入而未如实填报,或填报后经市统计部门审核上年度研发投入为零的;

  (四)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的、已享受镇其他同类性质财政资金奖励的、因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正在接受调查等其他不应给予奖励的情形;

  (五)被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第二十三条申报项目须如实按照申报指南提交材料,具体申报程序由镇工业信息科技局制定年度申报指南。


  第八章 申请专项资金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申报专项资金,须执行以下规定:

  (一)申报专项资金单位须对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即将其列入不良名单并予通报,三年内不得申请奖励,已经获得的奖励应全额退还,该企业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共同承担退还奖励的责任;如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建立资格核准机制,严格申报人资格。申报专项资金须由申报主体工作人员报送申报资料,须出示身份证、工作证,不接受中介公司申办。

  (三)同一申报主体或同一项目获各级奖励、资助进档升级的,只追加两档之间的差额奖励,不作重复奖励。

  (四)申报项目获得的镇级奖励资助资金不高于该项目获得市级或以上的奖励资助资金。

  (五)企业获得专项资金奖励须用于改善企业科研基础条件,优化科技创新环境,支持基层科技工作,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科技创新平台等科技创新发展项目。


  第九章 审核和批准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的审核采取核准制,是指申报项目已获得上级主管部门认定和奖励,由镇工业信息科技局按照本办法的奖励标准给予奖励的审核制度。

  第十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企业专项资金必须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自觉接受镇财政分局、审计办、纪委监察室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截留、挪用专项资金,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等行为,可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撤销奖励、追缴项目奖励资金和取消申请资格的处理,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查证属实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单家企业在本办法有效期内获得资金奖励资助累计不超过300万元,当年获得的奖励资金不超过其年度财政贡献镇级留成。

  第二十九条   倍增企业通过本办法成功申领项目资金后,可以根据《凤岗镇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另行申请倍增企业上浮奖励。

  第三十条   当年申请项目奖励总额超出当年1500万元限额,按申请先后,超出的申请项目将延至下一年度申请。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最后一年如申请项目奖励总额超出当年1500万元限额,由镇党政人大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决定专项资金分配比例及形式。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适用于在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实施并且获得各级认定或奖励的项目(其中包括在2020年1月1日前获得各级认定,但在2020年1月1日之后才获得各级奖励的项目)。

  原《凤岗镇加快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凤府〔2018〕47号)和《凤岗镇加快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凤府办〔2018〕42号)自本办法发布之日废止。本办法实施期间对执行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将根据上级政策变化和实际情况作出调整。本办法由镇工业信息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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