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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

深圳市各级人才申请奖励补贴的基本条件:

1、申请人在深创业或就业;

2、申请人年龄40周岁以下;

3、申请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4、申请人具有深圳市户籍;

5、在深缴纳社保达3个月以上;

6、未在深圳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

7、在深有商品房(购买人须为本人或本人及配偶,如是2016年3月23日之后拿到的证书,则不需要房子)。

8、在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内未超生;

9、已获得深圳市高层次人才证书(任期内有效)或者近五年获得以下职称之一;

1.深圳市工艺美术大师;深圳市名中医、优秀中医;深圳市技能大师工作室主持人。

2.近5年,获得以下奖项者:

(1)省、部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前3名;省、部技术发明奖二等奖前3名;省、部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前3名;

(2)省厅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第1名;

(3)市(地级市以上)科学技术发明奖一等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第1名;

(4)深圳市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第一完成人,深圳市科技创新奖第1名;

(5)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第1名;

(6)省级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第1名;

(7)深圳市教育教学科研优秀成果特等奖第1名;

(8)省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

(9)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第1名;

(10)省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单项奖第1名;

(11)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文华奖”单项奖(文华剧作奖、文华导演奖、文华编导奖、文华音乐创作奖、文华舞台美术奖、文华表演奖)三等奖第1名;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文华奖”分项奖文华艺术院校奖一等奖第1名(桃李杯舞蹈比赛、民族乐器演奏比赛、小提琴演奏比赛);

(12)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群星奖”优秀节目奖获奖人第1名(舞蹈、戏剧、曲艺类的编导或主要表演者,音乐类作曲者,美术、书法、摄影类作者);

(13)文联奖(须为个人获得)(子项12个:中国戏剧奖、大众电影百花奖、电影金鸡奖、音乐金钟奖、全国美术展览奖、曲艺牡丹奖、书法兰亭奖、杂技金菊奖、摄影金像奖、民间文艺山花奖、电视金鹰奖、舞蹈荷花奖)最高等级奖第1完成人;

(14)省专利奖优秀奖第1名(须为专利发明人及设计人);

(15)中国十佳服装设计师;

(16)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第1完成人;

(17)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第1完成人;

(18)中国通信学会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第1完成人;

(19)王选新闻科学技术奖人才奖特别贡献奖;

(20)光华龙腾设计创新奖-中国设计业十大杰出青年提名奖;

(21)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第1名(须为专利设计人);

3.近5年,担任以下职务者:

(1)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分课题副组长前2名,且项目(课题)通过验收;

(2)国家科技支撑(攻关)计划课题第二、三负责人,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

(3)国家“973计划”课题组第二、三负责人,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

(4)国家“863计划”课题组组长、副组长,子课题负责人,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

(5)“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面上项目第一负责人,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

(6)科技部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中方主要参加人员前3名,且完成项目通过验收;

(7)市(地级市以上,下同)、厅(重点)实验室主任、市技术中心主任、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市工程实验室主任,省工程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主任;(含筹建1年以上项目)(每项仅可申报1人)

(8)担任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

(9)省级精品课程负责人;

(10)高等院校省重点学科带头人;

(11)在任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机构第一负责人、在任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机构第一负责人或在任深圳重点软件企业研发机构第一负责人,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a.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核心成员(创客创业资助、创业资助、技术攻关、技术开发、应用示范、发改委项目等等);

b.国家、省、市科技奖励获得者(技术发明奖、专利奖、科技进步奖、青年科技奖、标准奖、市长奖等等)。

(每个单位限申报1人)

4.近5年,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重大研究计划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的项目第一人,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

5.近5年,广东省委宣传部“十百千工程”人才第二层次培养对象;

6.近5年,教育部“211工程”院校国家重点学科教授或研究员,来深高校聘为教授或研究员者;

7.近5年,广东省高等学校“千百十工程”省级培养对象;

8.近5年,获得全国优秀班主任荣誉称号,教育部“青年骨干教师培养计划”人选;

9.近5年,直接培养出获得奥运会或近两届列入奥运会项目的世界杯、世锦赛第4至8名次运动员;

10.近5年,培训2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4年内取得奥运会第2至3名次或近两届列入奥运会项目的世界杯、世锦赛3人次冠军(成绩为近5年取得)的主教练员;

11.近5年,直接培养出获得全运会、全国锦标赛冠军、亚军的主教练员;

12.近5年,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的出站留(来)深博士后;

13.博士后出站留(来)深从事科研工作满3年者;

14.近5年,连续2年获得《新财富》“最佳分析师”(行业排名前3名,研究小组前2名)者;

15.近5年,连续3年获得《新财富》金牌董秘者;

16.近5年,“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获奖金额排名居本行业获奖人员前5%的非高管人员或前5%-15%的人员;

17.近5年,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重要方向项目课题负责人,且课题通过验收;

18.近5年,省、市(副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学科)、医学重点专科(学科)带头人;

19.近5年,广东省引进创新科研团队核心成员(限一次性申报3人);

20.近5年,深圳市基础教育系统“名师工程”名校长、名教师、中青年骨干教师;深圳市中小学名校长工作室、名师工作室、教科研专家工作室主持人;

21.近5年,获得特级教师称号且在深圳市基础教育系统从事相应专业工作者;

22.近5年,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

23.获得特许金融分析师(CFA)或金融风险管理师(FRM)资格证书且在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深圳注册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经营性总部金融企业或一级分支机构担任部门主要负责人从事相应专业工作5年以上者;

24.获得北美精算师、英国精算师、澳洲精算师或中国精算师资格证书且在深保险业从事精算专业工作5年以上者;

25.近5年,获得“全国会计领军人才”者;

26.近5年,经国家、广东省确认由深圳市输送并代表国家参赛,获得奥运会或近两届列入奥运会项目的世界杯、世锦赛个人项目第4至8名次的现役运动员;

27.近5年,获得中国创新创业大赛总决赛企业组、团队组前3名、全国农业科技创新创业大赛企业成长组、初创项目组一等奖,且在我市落户的企业或创业团队获奖项目研发机构第一负责人(每个单位限认定1人);

28.近5年,在累计获得经证监会或地方政府备案的风投机构3000万元以上风险投资资金、且在深圳注册不超过8年的非上市创业创新型中小企业中担任董事长或总经理者(每个单位限报1人);

29.近5年,同一年度名列清科中国创业投资机构年度排行榜和投中中国最佳创业投资机构年度排行榜前20名且在深圳注册的机构的核心投资决策团队成员;(每个单位5年内限一次性申报1人,并与地方级同类条款“核心投资决策团队负责人”同时申报);

30.近5年,广东省自然科学杰出青年基金资助项目获得者,且项目通过验收;

31.近5年,入选百千万知识产权人才工程百名高层次人才培养人选;

32.近5年,获得省级技术能手或者省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竞赛前3名的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高技能人才。

符合以上条件的由企业推荐一个人才,并提供以下材料申请深圳市地方领军人才:

深圳市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金额:

本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在本市拥有不超过一套商品住房的领军人才,可以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购房补贴,其中地方级领军人才、后备级人才应当具有本市户籍。领军人才购房补贴由用人单位和政府按照1∶1的比例分担,政府根据用人单位实际补贴情况确定补贴金额,但政府补贴金额不超过以下标准:

(一)杰出人才认定每年120万元,总额600万元;

(一)国家级领军人才每年60万元,总额300万元;

(二)地方级领军人才每年40万元,总额200万元;

(三)后备级人才每年32万元,总额160万元(龙华新区320W(1:1配套),宝安区320W(1:1配套),其他区域均160W。)。

领军人才购房补贴申请经审核合格后,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在5年内按年度发放。

购房补贴续发期间购买商品住房的,不影响余额发放。

一、领军人才在领取货币补贴期间离开原用人单位的(退休的除外),原用人单位应当自其离职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市住房保障部门。市住房保障部门自其离职当月起暂停发放货币补贴。

领军人才被本市新用人单位录用后,可以通过新用人单位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继续发放货币补贴剩余部分。

二、申请购房补贴之前已经领取过领军人才租房补贴的,应当从购房补贴中相应扣减;租住过免租金住房的,应当按照公租房租金标准从购房补贴中相应扣减。

已经领取购房补贴的领军人才或者其配偶的人才层级提升后,可以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补发购房补贴差额,且不受拥有商品住房套数的限制。

三、领军人才自首次领取购房补贴之日起10年内,用以申请购房补贴的房屋产权限制转让,在限制转让期内申请转让该房屋产权的,应当退回已经领取的购房补贴。

四、领军人才可以申请购买安居型商品房,按照本市安居型商品房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时,领军人才可以申请不超过90平方米的住房,且不参加安居型商品房轮候,住房面积不受家庭人数的限制。

深圳市高层次专业领军人才安居租房补贴金额:

一、本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未拥有商品住房、未领取过领军人才租房补贴的领军人才,可以申请租住免租金住房3年,其中地方级领军人才、后备级人才应当具有本市户籍。

领军人才免租金住房建筑面积标准为:

(一)国家级领军人才不超过150平方米;

(二)地方级领军人才不超过100平方米;

(三)后备级人才不超过80平方米。

领军人才租住免租金住房期间的管理以及续租,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执行。

二、本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未租住过免租金住房、未拥有商品住房的领军人才,可以申请累计不超过3年的租房补贴,其中地方级领军人才、后备级人才应当具有本市户籍。

领军人才租房补贴标准为:

(一)国家级领军人才4800元/月;

(二)地方级领军人才3200元/月;

(三)后备级人才2560元/月。

领军人才租房补贴申请经审核合格后,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按季度发放。

深圳市高层次杰出人才安居租房补贴金额:

一、本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的杰出人才,可以通过用人单位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免租金租住建筑面积200平方米左右的住房。

二、杰出人才租住免租金住房应当签订租赁合同,免租金期限累计不超过10年。免租金期限届满后可以续租3年,但应当按照公租房租金标准缴交租金。

承租人不得转租住房。租赁期间发生的物业管理、水电气等费用由承租人自行负担。承租人未按时缴交的,由用人单位先行垫付。

承租人离职的,原用人单位应当自离职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市住房保障部门。承租人离职未退房的,自离职之日起至被本市新用人单位录用之日止,按照公租房租金标准缴交租金,1年后仍未被本市新用人单位录用的,按照市场指导租金缴交租金。

三、杰出人才签订免租金住房租赁合同后,在本市全职工作满10年,贡献突出并取得本市户籍的,可以通过其用人单位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赠与所租住房。

经审核符合赠与条件的,

关于新引进人才申领人才租房补贴的温馨提示

根据《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市政府令273号)和《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9号),经我市人力资源部门引进的应届毕业生、在职人才和归国留学人员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或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

     

事项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新引进人才租房和
生活补贴
适用范围2015年1月1日后
引进人才
2016年3月23日后
引进人才
补贴标准本科6000元/人
硕士9000元/人
博士12000元/人
本科15000元/人
硕士25000元/人
博士30000元/人
发放方式分两次等额发放一次性发放



学历条件本科学历以上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归国留学人员无全日制学历要求)
年龄条件应届毕业生和归国留学人员无年龄限制。在职人才年龄要求本科未满30周岁、硕士未满35周岁、博士未满40周岁。
发放条件具有本市户籍、未享受我市住房保障政策,续发时还需在引进我市后累计在深缴纳三个月的社会保险。具有本市户籍、未享受我市住房保障政策、在深圳缴纳了社会保险。
引进审核文件《高等院校毕业生介绍信》、《留学人员报到行政介绍信》、《深圳市招收进站博士后人员备案通知书》、《深圳市接收出站博士后人员备案通知书》以及招调通知。
申请时限引进审核文件签发之日起一年内。
其它说明1.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不得申请补贴。
2.两项新引进人才补贴政策不能重复享受。
3.审核结果以审核时的信息状态为准。
4.申报指南请登陆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www.szhrss.gov.cn)或关注深圳市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查询。

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

为营造有利于海外高层次人才来深创新创业的良好生活环境,对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可享受的优惠奖励政策作如下规定:

一、奖励补贴

(1)A类人才可享受300万元的奖励补贴。

(2)B类人才可享受200万元的奖励补贴。

(3)C类人才可享受160万元的奖励补贴。

二、居留和出入境便利

(1)海外高层次人才符合办理《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条件的,市公安机关应为其本人及外籍配偶、未成年子女向公安部申办《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2)海外高层次人才及其外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市公安机关应为其办理有效期为2-5年的就业居留许可。

三、落户

(1)具有中国国籍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愿意落户深圳的,可办理本人及配偶、子女的随迁落户手续。

(2)愿意放弃外国国籍并申请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的,可办理本人及配偶、子女的加入中国国籍并落户深圳手续。

四、子女入学

(1)引进人才子女接受小学和初中教育,由教育部门结合人才本人意愿和实际情况安排入学,并享受免费义务教育待遇。

(2)引进人才子女接受高中教育,减免学杂费、借读费和择校费等费用;报考我市高校的,在政策范围内优先录取。

五、配偶就业

引进人才的配偶就业参照《关于印发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配偶就业促进办法的通知》(试行)执行。

六、税收

海外高层次人才享受的税收优惠待遇按国家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七、医疗

(1)A类人才中的杰出人才可享受市政府一级保健待遇,其他A类人才可享受政府二级保健待遇。

(2)B类人才可享受市政府三级保健待遇。

八、保险

用人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为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办理基本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等社会保险,也可为其购买商业性补充保险。

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2016〕81号),为做好2019年度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以下简称创新人才奖)申报工作,现制定申报指南如下:

一、创新人才奖申报时间及金额:

系统申报时间:2019年5月5日至6月30日。补贴费用:最高150万。每年在本市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10亿元专项资金,作为奖励资金。0755-26037122

二、创新人才奖申请人基本条件

1.申报人在本市登记注册的企业和相关机构连续工作的时间达到12个月以上,申报时仍在深圳工作。

其中,获得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资金资助的团队带头人、核心成员和项目负责人在本市连续工作的时间达到9个月以上。

2.金融机构、创业投资企业中符合条件的申报人2018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额应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其他申报人2018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额应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纳税6.2万以上。

3.申报人未享受2019年度的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优惠政策规定的补贴、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人才发展引导专项资金、前海总部企业人才扶持资金等人才优惠政策规定的奖励或补贴。

4.申报人在申报时未享受我市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

(二)2019年度申报人所在单位应属于以下情形之一

1.我市鼓励发展的战略新兴产业单位。主要包括:

(1)近3年内获得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不存在项目验收不合格或逾期未验收情况的项目建设单位; (2)经国家或我市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2.经认定的深圳市总部企业。

3.我市鼓励发展的现代服务业企业。主要包括:

(1)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总部和一级分支机构,以及经市政府批准可参照金融机构总部或一级分支机构待遇享受相关政策的机构;

(2)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

(3)上年度纳税前20强的创业投资企业和管理规模前5强的创业投资母基金;

(4)其他现代服务业企业,主要包括:专业服务、文化创意、现代物流、信息科技服务、商贸会展服务、高端旅游、教育服务、体育服务、节能环保、健康服务、电子商务等《深圳市服务业发展“十三五”规划》(深发改〔2016〕1139号)鼓励发展行业。

4.其他我市鼓励发展的产业。主要包括:

(1)深圳市工业百强企业;

(2)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百强企业;

(3)我市优势传统产业企业(应属《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2016年修订)》(深发改〔2016〕1154号)A20项列举的行业)。

5.我市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需为独立法人单位)。

(三)申报时在上述单位担任以下职务之一

1.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监事长、总会计师(包括担任财务总监等职务的企业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包括担任研发总监、技术总监等职务的企业技术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以及企业副总经理级别以上的其他公司高管。

2.金融机构中经监管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任职的高管。

3.独资或合伙制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合伙人。

4.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内设一级部门主要负责人。

5.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担任一级学科带头人或市级以上在研重大纵向课题负责人(课题要求:自然科学领域获国家、省或市科技部门科技计划立项资助500万元以上,社会科学领域获国家、省或市社会科学研究部门立项资助20万元以上;“纵向”指获各级业务主管部门立项;“在研”指申报时课题正在政策执行期,但不包括因项目未按期完成或失败而导致未结题的情况,以及因各种原因导致的延期情况)。

6.企业自主申报人员。获得自主申报名额的企业(自主申报预分配名额根据申报单位相关信息由申报系统自动生成,企业根据系统提示填报,最终可申报名额将根据总体申报情况按奖励分配方案进行确定),可在自主申报名额内申报在企业发展和技术创新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不受上述职务要求的限制)。

(四)2019年证书仍有效的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以及获得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资金资助的团队带头人、核心成员和项目负责人,可不受工作单位及职务限制。

三、近3年,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

(一)不依法纳税。

(二)有不良诚信记录。

(三)有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四)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三、创新人才奖申报材料

(一)《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申报人员任职情况汇总表》各1份(以上表格由申报系统自动生成,打印后需按表格要求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根据申报系统提示上传电子扫描文档)。

(二)经认定的总部企业需提供内设一级部门设置表(表格由申报系统自动生成,打印后需按表格要求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根据申报系统提示上传电子扫描文档)。

(三)申报承诺书(可在申报系统直接打印,打印后需按要求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根据申报系统提示上传电子扫描文档)。

(四)《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个人申报表》,每位申报人各1份(表格由申报系统自动生成,打印后需按表格要求签字并加盖单位或人力资源部门公章,根据申报系统提示上传电子扫描文档)。

(五)本单位申报人2018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证明文件(根据申报系统提示上传电子扫描文档)。

注:所有申报材料仅需根据系统提示上传电子扫描文档,无需提交纸质材料。

四、创新人才奖申报与审核程序

(一)网上申报。

申报单位登录“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申报系统”,完善2019年度单位信息后,为符合申报条件的个人填写申报信息,经汇总、确认本单位全部申报人员信息后,通过申报系统提交申报信息。

(二)提交书面材料。

申报单位应当在申报系统中打印有关申报表格,收集有关申报材料,并按要求进行签字、盖章后,于2019年6月30日前将规定的纸质申报材料提交市人力资源保障局。仅在网上申报但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纸质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申报资格。

(三)审查申报信息和材料。 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对单位提交的申报信息和书面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申报信息或材料不符合要求或逾期提交的,不予受理。因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需补充材料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补充指定材料。逾期不补充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申报资格。 (四)确定奖励方案。

市人力资源保障局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年度创新人才奖申报情况,编制本年度奖励方案,并提交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联席委员会审定。

(五)发放奖励金。

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联席委员会审定奖励方案后,由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拨付,将奖励金划入获奖人个人账户。

五、其它事项

(一)本申报指南及其他未尽事宜,由市人力资源保障局负责解释。

(二)创新人才奖申报情况将纳入单位和个人诚信记录。申报单位应当认真审查申报人资格和申报材料,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完整、申报资质有效,以及申报系统中所填信息与实际情况相符。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申报系统中所填信息的准确性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对提供虚假材料申报奖励的申报人及其所在单位,由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将有关情况分别提交市个人信用征信机构和市企业信用信息中心,并取消该申报人5年内评奖资格,以及该单位5年内组织申报评奖资格。

留学人员创业前期费用补贴资助

一、留学人员创业前期补贴审批内容

对来我市创办企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的创业项目予以资助。

重点支持领域:互联网、生物、新能源、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海洋、航空航天、生命健康、机器人、可穿戴设备、智能装备等未来产业。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孔雀计划”的意见》,中共深圳市委,深发〔2011〕9号;

(二)《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科技创新规〔2012〕9号;

(三)《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财科〔2012〕168号。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审批数量:有数量限制,受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审批方式: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现场考察、社会公示、审批机关审定。

四、审批条件

a、资助对象和申请条件

第十三条申请创业资助主体是来深创业的留学人员。

第十四条留学人员申请创业资助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获得市外专局颁发的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

(二)担任所在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管理人员(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者技术负责人(技术总监以上职务);

(三)必须为公司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折合人民币不少于30万元;

(四)所在企业属我市重点扶持和发展的产业;

(五)所在企业具有与申报项目相符的场地、研发设备和人员,且经营正常;

(六)6所在企业注册成立时间须在2017年5月1日(含当日)至2019年10月30日(含当日)期间。

创业资助申请应当在申请人所在企业注册成立的6至36个月内提出。

b、资助的重点产业

留学人员来深创业前期费用补贴重点资助的项目是:

(一)信息技术,包括通信、计算机硬件和软件、集成电路、微电子技术等;

(二)新材料;

(三)新能源;

(四)生物医药技术;

(五)先进制造技术及装备;

(六)现代农业高技术;

(七)环保技术;

(八)引进国外信息、技术,填补国内空白的中介服务业;

(九)我市鼓励和优先发展的其它重点产业,包括物流、金融、文化等。

c、资助标准

留学人员来深创业前期费用补贴分为三个等级:一等资助100万元,二等资助50万元,三等资助30万元。

(一)一等资助条件:申请人在国(境)外取得博士学位或者在国(境)外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1年以上,具有在国(境)外5年以上学习或者工作经历,持有所在公司股份折合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具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所开展的项目技术先进、可行、有重大突破。

(二)二等资助条件:申请人在国(境)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或者为访问学者,具有在国(境)外3年以上学习或者工作经历,持有所在公司股份折合人民币50万元以上。所开展的项目技术先进、可行,具有创新性。

(三)三等资助条件:申请人在国(境)外取得学士以上学位或者为访问学者,具有在国(境)外1年以上学习或者工作经历,所开展的项目具有先进性和可行性。

(四)经专家评定,特别优秀的项目,可给予最高500万元的资助。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1.申请人或者申报单位因违法正在接受调查处理;

2.申请人或者申报单位有严重失信行为;

3.申请人或者申报单位开展的项目有知识产权争议;

4.申请人或者申报单位有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重复资助:

1.申请人或者申报单位曾获得深圳市留学人员来深创业前期费用补贴;

2.申请人或者申报单位曾获得深圳市科技主管部门发放的科技研发资金中的留学人员创业资助、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资助等。

五、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留学人员来深创业前期费用补贴申请表》(企业在申报系统成功填报后自动生成,请用A4纸竖版打印);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申报当月的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基本信息、许可经营信息、股东信息、成员信息4张表,登录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在“商事登记簿查询”栏目打印);

(四)商业计划书或者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无模板);

(五)科研项目或成果的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六)专利、著作权证书(复印件)或知识产权承诺书;

(七)留学人员简历。

............

六、申请表格

本指南规定提交的表格,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

七、审批受理机关

1.受理机关:市科技创新委。

2.受理时间:

网络填报受理时间:2020年上半年;

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20年上半年。

申报单位须确认申报系统中申请材料成功提交,确保各项数据真实、准确,最迟于2019年6月7日前到辖区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受理窗口提交纸质材料。逾期将不予受理。

辖区人力资源主管部门须于2019年6月17日前,将辖区内申报企业的网上申报信息及纸质材料一并报送市人力资源保障局人才处(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8005号深圳人才园6075室)。

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不视为已获得资助资格;最终能否获得资助,需经专家评审后择优确定。


八、审批决定机关

(一)申报企业请登录“留学人员来深创业前期费用补贴”申报系统提出申请,按要求完成相关数据填报工作(申报系统技术支持电话:0755-88892919-1)。

(二)申报企业按规定向注册地辖区人力资源主管部门(指各区人力资源局,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组织人事局,前海管理局,下同)提交相关材料(系统填报完成后即可提交)。辖区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受理企业申报,对其提交的纸质材料进行初审,出具审核意见后报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并登录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电子政务平台(网址:http://61.144.226.149/),对企业提交的电子信息进行审核上报。

(三)市人力资源保障局汇总申请材料并进行复核(同时由市科技创新委审核确认是否属于重复资助项目),组织行业专家分行业对复核通过的企业申报项目进行书面评审,书面评审按评分高低排序,并根据当年度申报企业数量取一定比例的企业进入专家现场评审。根据专家现场评审评分高低排序,按当年度申报企业数量取一定比例的企业进入实地考察。

(四)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结合现场评审得分和实地考察情况,拟定创业资助名单,报市财政部门查重并复核,经市财政部门同意后,通过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官方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反映的情况和问题,市人力资源保障局进行调查核实,并出具调查结论,如有不符合资助条件的,取消申请人员获得补贴的资格。

(五)公示完成后,市人力资源保障局按规定下达补贴资金资助通知。

(六)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再次核查获资助申请单位条件后,与获资助的留学人员签订《深圳市留学人员创业前期费用补贴资金使用合同书》。

(七)获资助留学人员企业按规定在银行开立监管账户,市人力资源保障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要求,一次性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八)创业资助资金发放至获资助留学人员企业监管账户后,由辖区主管部门组织对获资助单位的资助款使用情况、企业及项目发展状况进行中期验收和实地考察,验收结果作为监管账户资助款项继续支付的依据。


深圳市“留学人员创业资助审批”业务受理窗口地址及咨询电话


序号受理单位受理部门受理窗口地址咨询电话
1福田区人力资源局人才科福田区国际创新中心F座3层(深南大道1006号)福田区行政服务大厅综合窗口82918537
2罗湖区人力资源局专技科罗湖区沿河北路2021号统建楼(罗湖婚姻登记处)6楼610室25438322
25434833
3南山区人力资源局引进智力科南山区深南大道12017号劳动大厦505室26575007
4盐田区人力资源局创业服务部深圳市盐田区香径南街盐田区行政服务大厅1楼综合服务窗口25221303
5宝安区人力资源局人力资源配置科深圳宝安中心区宝安大道与罗田路交汇处宝安区体育中心综合训练馆一楼(区公安分局出入境办证大厅正门对面)29999733
6龙岗区人力资源局人事服务中心龙岗区龙城街道龙翔大道8033-1号区行政服务大厅二楼综合服务窗口28401604
7龙华区人力资源局人力资源管理科龙华区清湖清龙路8号港之龙科技楼203室21036824
23332027
8坪山区人力资源局人力资源配置科深圳市坪山区坪山大道区政府第二办公点401办公室28398726
9光明区人力资源局光明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光明区华夏二路光明商会大厦170888212064
10大鹏新区组织人事局人才科大鹏新区中山路10号行政服务大厅综合窗口28333157
11前海管理局国际人才服务中心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23号e站通服务中心A201室36667588
12深汕特别合作区组织人事局人才工作科深汕特别合作区城市综合服务厅3楼307室22108396
博士后资助及博士后工作站资助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博士后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我市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9号)、《深圳市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深府办函〔2014〕2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对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分)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创新基地)以及在站、出站博士后资金资助的管理及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站是指在高等院校或者科研院所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一级学科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本办法所称工作站是指在我市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等机构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设有流动站和工作站的单位,以下统称设站单位。

  本办法所称创新基地是指经市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通过流动站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企业、科研型事业单位和市、区科技孵化器等单位。

  本办法所称其他单位是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者其他机构设在我市,依托其本部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并经市政府批准纳入我市管理的组织。

  在站博士后是指正在我市的流动站、工作站、创新基地及其他单位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

  出站博士后包括留(来)深博士后,是指经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及我市创新基地和其他单位培养的,期满出站直接分配到我市企事业单位从事科研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博士后资助所需经费列入市人才专项资金高层次人才子项安排。

  第二章 管理责任与分工

  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是资助资金的管理部门,具体履行

  以下职责:

  (一)负责审核、批复资助资金年度预算和决算;

  (二)参与制定资助资金有关管理细则和操作规程;

  (三)负责监督管理专项资金支出,指导、检查部门

  的绩效评价工作,并根据需要对专项资金支出绩效实施重点绩效评价。

  第六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是博士后资助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编制资助资金年度预算和决算;

  (二)负责建立受资助单位和个人的档案并进行管理;

  (三)负责各项博士后资助资金的审核、发放和绩效评价;

  (四)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资助资金有关管理细则和操作规程。

  第三章 对设站单位、创新基地的资助

  第七条 市政府对在我市正常开展博士后培养工作的博

  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及经批准设立的创新基地给予一次性资助。

  第八条 资助资金主要用于补贴申报单位为开展博士后

  科研工作而购置的设备、仪器及软件资料等支出。

  第九条 流动站和工作站资助标准为80万元,创新基地

  资助标准为50万元。创新基地经批准设立工作站的,按照工作站的资助标准补齐差额部分。

  第十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规定的开展博士后科研工作的基本条件,有能力并按照计划开展博士后科研工作。

  (二)博士后设站单位、创新基地经批准开展博士后工作以来,已购置用于科研工作的设备、仪器及软件资料等价值一般应当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

  (三)至少有1名博士后在站(创新基地)从事科研工作半年以上。

  第十一条 设站单位、创新基地资助由市人力资源保障

核准设立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科研实力,在同行业处于领先水平,符合深圳产业发展要求和布局,属于我市鼓励和优先发展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互联网金融、高端装备制造、可穿戴设备、人工智能、生物医药、生命健康、新能源、新材料、数字经济、海洋经济等相关产业。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最近两年连续盈利。其中,研发型单位的上一年度末净资产值应当不低于1000万元,产业型单位的上一年度末净资产值应当不低于3000万元;

连续两年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3%,或年科研费用总额不低于500万元。其中,研发型事业单位具有必要的经费保障,财政核拨及财政核拨补助类事业单位需有经政府批准的经费保障方案;(2)具有专门的研究与开发机构。研发机构具备基本的基础设施和研究条件,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或资料设备,已取得1项以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研成果;(3)拥有高水平的研究开发团队,能提出理论创新、技术先进的博士后科研项目。专职研发人员数量在20人以上,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历的研发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研发中心负责人应具有较高的研究水平;(4)能为博士后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部门受理、审核、公示并发放经费,具体程序如下:

  (一)设站单位、创新基地通过市人力资源保障局深圳市博士后业务网上办公系统提出设站单位、创新基地资助申请,并按照系统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和凭证。

  (二)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对符合要求的申请予以受理,并通过实地调查核实等方式,结合本办法规定,审核资助申请;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在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网站公示五个工作日。

  (三)经公示无异议的,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按照财务有关规定,将资助资金拨付到受资助单位账户。

  设站单位、创新基地资助款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集中分批发放,一般每半年发放一次。

  第十二条 自2016年1月1日起,在我市正常开展博士后工作的设站单位、创新基地可按照本办法资助标准申请资助。本办法实施前已接受资助的,不得再申请资助。

  第四章 在站博士后生活补助

  第十三条 市政府对在站期间完成开题考核和中期考核合格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发放每人每年12万元的生活补助,总额不超过24万元。

  第十四条 在站博士后人员开题考核及中期考核合格后,可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申请在站生活补助。

  第十五条 在站博士后生活补助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通过业务办公系统受理、审核、公示并发放经费,具体程序如下:

  (一)在站博士后通过市人力资源保障局深圳市博士后业务网上办公系统提出在站博士后生活补助申请,并按照系统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博士后所在单位对申请进行审核,将符合申请条件且材料齐备的申请通过系统提交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

  (三)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对符合要求的申请予以受理,并结合本办法规定,审核补助申请。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在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网站上公示五个工作日。

  (四)经公示无异议的,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按照财务有关规定,将资助资金拨付到申请人指定账户。

  在站博士后生活补助款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集中分批发放,一般每季度发放一次。

  第十六条 下列四类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市政府不予资助:

  (一)本市在职人员未解除劳动人事关系到设站单位或者创新基地开展博士后研究的。

  (二)深圳市外在职人员脱产到我市设站单位或者创新基地开展博士后研究但未全职在深圳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

  (三)已入职设站单位或者创新基地的博士脱产在本单位开展博士后研究的。

  (四)依托校本部的其他单位招收的博士后,实际工作地不在深圳的;依托深圳集团总部招收的博士后,实际工作关系不在深圳的。

  第十七条 已申领生活补助但中途退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应按在站时间退回相应资助经费。

  第五章 出站博士后科研资助

  第十八条 市政府对博士后出站选择留(来)深圳从事科研工作,且与本市企事业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的出站博士后人员,给予30万元资助,用于出站博士后科研投入或创新创业前期费用。

  第十九条 2016年1月1日后出站的博士后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申请科研资助,出站时间认定以博士后管理部门开具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分配工作介绍信》的落款日期为准。2015年12月31日前出站的博士后,按照原标准享受资助。

  第二十条 出站博士后可根据研究计划和工作需要,自主支配、合理使用资助资金。

  第二十一条 出站博士后科研资助分三次发放,每次发放1/3。首次科研资助应当在接收手续办理完毕后6个月之内提出;第二、第三次科研资助应当分别在出站满一年、满两年的科研工作考核后的6个月内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提出,且申请时间最迟不得超过出站3年。

  第二十二条 出站博士后科研工作考核由其所在单位组织进行,考核结果报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出站博士后科研资助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通过业务办公系统受理、审核、公示并发放经费,具体程序如下:

  (一)出站留(来)博士后通过市人力资源保障局深圳市博士后业务网上办公系统提出出站博士后科研资助申请,并按照系统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博士后出站接收单位对申请进行审核,将符合申请条件且材料齐备的申请通过系统提交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

  (三)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对符合要求的申请予以受理,并结合本办法规定,审核资助申请;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在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网站公示五个工作日。

  (四)经公示无异议的,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按照财务有关规定,将资助资金拨付到申请人指定账户。

  出站博士后科研资助款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集中分批发放,一般每季度发放一次。

  第二十四条 下列出站留(来)深博士后不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科研资助:

  (一)本市在职人员脱产进站开展博士后研究,出站后回原单位继续工作的。

  (二)博士后出站后分配至深圳市外(以国家或者省博管办行政介绍信接收单位为准)再调入深圳的。

  (三)已申领过深圳市政府发放的出站博士后科研资助后,又进站开展博士后研究工作,第二次出站后再留(来)深圳工作的。

  第六章 博士后日常经费补助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对设站单位、创新基地开展博士后工作期间的日常经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为每招收一名博士后人员补助5万元。

  第二十六条 博士后日常经费补助是对设站单位、创新基地博士后工作所需费用的资助,主要用于招收博士后需缴付的管理费用、组织博士后各项考核费用、专家指导费用、博士后联谊会会费、开展学术交流活动等费用支出,由设站单位、创新基地根据工作需要统一掌握使用。

  第二十七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并开题考核通过后,设站单位、创新基地即可申请深圳市博士后日常经费补助。

  第二十八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因故退站的,设站单位、创新基地应当及时将情况报有关部门,剩余经费应当予以退回。

  第二十九条 博士后日常经费补助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通过业务办公系统受理、审核、公示并发放经费,具体程序如下:

  (一)设站单位、创新基地通过市人力资源保障局深圳市博士后业务网上办公系统提出博士后日常经费补助申请,并按照系统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对符合要求的申请予以受理,并结合本办法规定,审核补助申请;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在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网站公示五个工作日。

  (三)经公示无异议的,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按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将资助资金拨付到申请单位指定账户。

  博士后日常经费补助款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集中分批发放,一般每半年发放一次。

  第三十条 设站单位、创新基地自 2014年7月1日起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可依照本标准申请深圳市博士后日常经费补助;此前招收的,按照原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受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对所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并严格按照资金用途合理使用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有权对各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 受资助的单位和个人违反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给予处罚,5年内不得申请本办法规定的资助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资助资金管理工作人员在博士后资助资金管理中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经市政府批准,资助标准有所调整的,按照调整后标准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创业资助


一、申请内容

对晋级中国深圳创新创业大赛(以下简称“深创赛”)半决赛及以上的参赛企业和参赛团队所创办的企业、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主办的大赛获奖企业、经市政府同意举办且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主办或承办的大赛获奖企业或者获奖团队创办的企业予以资助。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19〕1号;

(二)《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深圳市科技创新委,深科技创新规〔2019〕1号;

(三)《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科技创新委、深圳市财政局,深科技创新规〔2019〕2号。

三、支持强度与方式

支持强度:有数量限制,本批次资助资金纳入2020年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受科技研发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创业资助分为参赛企业资助项目和参赛团队资助项目两类:

(一)参赛企业资助项目

单个项目资助强度不超过100万元;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主办的大赛相关文件有资助要求,地方资助强度不超过省资助下达文件额度,且不超过项目承担单位自筹经费的50%。

(二)参赛团队资助项目

单个项目资助强度不超过50万元。

支持方式:奖励补助。

四、受理条件

(一)参赛企业资助项目

1.参加2018年度深创赛且晋级半决赛,或者参加2018年度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主办的大赛并获奖;

2.在深圳市或深汕合作区内依法注册,且注册成立时间在2014年1月1日以后;

3.2017度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

4.申报项目与参赛项目名称一致,且申报项目负责人应为参赛项目负责人或核心成员。

(二)参赛团队资助项目

1.参加2017和2018年度深创赛且晋级半决赛及以上,或者参加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主办的大赛并获奖;

2.在深圳市或者深汕特别合作区内依法注册企业,且注册成立时间应在参加深创赛或者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主承办的大赛当年截止报名日期之后,企业股东应为参赛项目负责人或者核心成员之一;

3.申报项目与参赛项目名称一致,且申报项目负责人应为参赛项目负责人或者核心成员。

(三)其他要求

已列入科技诚信异常名录的单位和人员,不得申报。

五、申请材料

(一)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税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三)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需提交经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的含有防伪标识封面的审计报告,且参赛企业资助项目需提供上两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验原件);

(四)申报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复印件;

(五)近一年内(截至申报截止日)项目组主要成员社保清单;

(六)知识产权合规性声明;

(七)在中国深圳创新创业大赛中晋级半决赛及以上的证明材料;或者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主办的大赛获奖证明材料和省资助下达文件;或者经市政府同意举办、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主承办的大赛获奖证明材料;

(八)参赛团队资助项目需提供诚信承诺书原件(诚信承诺书需参赛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和所有核心成员签字)和参赛项目负责人或核心成员作为注册企业股东的证明材料;

(九)项目涉及科研伦理和科技安全的,提供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要求的批准或备案文件;

(十)可选择提供查新报告、检测报告、获奖证书、国家/省计划文件项目技术水平证明材料。

.....................

六、申请表格

本指南规定提交的表格,申请人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

七、受理机关

(一)受理机关:市科技创新委

(二)受理时间:

网络填报受理时间:9月2日至10月8日(截止18:00)

书面材料受理时间:10月8日至10月12日

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45

(三)咨询电话:

(四)受理地点: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西厅18-28号窗口。

八、受理决定机关

市科技创新委

九、受理程序

申请人网上申报并向市科技创新委收文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市科技创新委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市科技创新委委托各区(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核查——市科技创新委组织专家评审――市科技创新委审定——社会公示――项目入库。

十、受理时限

海外高层次人才创业资助项目

一、申请内容

对来我市创办企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的创业项目予以资助。 重点支持领域:互联网、生物、新能源、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海洋、航空航天、生命健康、机器人、可穿戴设备、智能装备等未来产业。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孔雀计划”的意见》,中共深圳市委,深发〔2011〕9号; (二)《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科技创新规〔2012〕9号; (三)《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财科〔2012〕168号。

三、支持强度与方式

支持强度:有数量限制,受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支持方式: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现场考察、社会公示、受理机关审定。

四、办理条件

申请创业项目资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申报单位应当是具有2年以上海外学习或工作经历的海外专家、留学回国人员等高层次人才(即项目负责人)在深圳市创办的科技型企业;

2.截止至2017年12月31日,项目负责人所在企业注册时间均不超过5年;

3.项目负责人已按照《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确认办法》获得企业技术与创新创业类或科研学术与教育卫生类人才确认并处于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确认有效期内(截至2018年3月);

4.项目负责人为申请企业股东,且在项目执行期内须全职在申请单位工作。

5. 申报单位如已获得深圳市留学回国人员创业资助项目、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专项资金创业项目、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创业前期费用补贴及其他同类计划资助,不得申报。

本年度申报基础研究(自由探索、学科布局)、技术攻关、创业资助、深港创新圈、国际科技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股权投资、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科技应用示范、孔雀(孔雀团队、创业资助)、创客(创客创业资助)计划的企业和高校、科研机构项目组成员,有申报总量限制:

1.申请单位为企业的,原则上只能单独或者联合申报1项;2015年以来获得国家、广东省和部级科技奖励的企业或2016年、2017年深圳市工业百强企业,可以单独或者联合申报2项。

2.申请单位为高校或者科研机构的,其项目组成员只能单独或联合申报2项。

五、申请材料

(一)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复印件; (四)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五)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非事业单位提供); (六)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非事业单位提供); (七)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验原件); (八)企业信用信息单(项目负责人占股比例,网上打印加盖公章); (九)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证书; (十)海外专家须提供我市外国专家局出具的就业许可证复印件,留学回国人员须提供我市或其他城市外国专家局出具的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复印件,有海外工作经历的须提供海外任职证明材料复印件(如工作签证、任职经历证明等,验原件,外文须提供中文翻译); (十一)项目负责人与申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十二)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和学位证复印件(验原件); (十三)项目负责人获得海外院校、机构录取、录用证明文件复印件(验原件); (十四)项目负责人的相关专利证书、产品证书、奖励证书等复印件,发表的代表性论著、论文的首页和摘要复印件(外文须提供中文翻译)、主持(参与)过的主要项目证明材料复印件; (十五)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六、申请表格

本指南规定提交的表格,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

七、受理机关

(一)受理机关:市科技创新委。 (二)受理时间: 网络填报受理时间:2018年1月26日至2018年3月16日。 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18年3月19日至2018年3月30日。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

八、决定机关

市科技创新委会同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财政委)。

九、办理程序

申请人网上申报—向市科技创新委收文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市科技创新委组织专家评审、现场考察—市科技创新委会同市财政委审定—社会公示—市科技创新委、市财政委共同下达资金计划—申请单位与市科技创新委签订项目合同书—拨付经费。


中国深圳创新创业大赛

一、赛事介绍

中国深圳创新创业大赛由深圳市人民政府和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联合主办,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承办,是我国首个市级创新创业大赛,本届大赛分为电子信息、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生物医药、先进制造、新能源及节能环保、新材料六个行业。

二、参赛资格

获得历届中国深圳创新创业大赛总决赛及2019年深创赛行业决赛一二三等奖的选手不参加本届大赛;

获得历届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以下简称“国赛”)行业总决赛一二三等奖的选手不选送参加国赛行业总决赛。

三、参赛金额 (一) 最高50万补贴。

(二)路演有多家投资大佬在场,可更容易获得直接投资。

(三) 申报成功之后,可另申报深圳市创业资助,奖励补贴标准为50-100万元。

四、参赛条件

本届大赛分为企业组和团队组两类:

(一)企业组 下载企业组报名表单

1.企业具有创新能力和高成长潜力,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发、制造、生产及服务等方面业务,拥有知识产权且无产权纠纷;

2.在深圳或深汕特别合作区注册且符合国家划型标准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非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企业);

3.企业经营规范、社会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

4.企业注册成立时间在2010年1月1日(含)以后。

5.企业2019年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

(二)团队组 下载团队组报名表单

1.在本届大赛截止报名日前尚未在深圳或深汕特别合作区注册成立企业的、拥有科技创新成果和创业计划的创业团队(如海外留学回国创业人员、进入创业实施阶段的优秀科技团队、大学生创业团队等);

2.核心团队成员不少于3人;

3.计划赛后1年内在深圳或深汕特别合作区注册成立企业;

4.参赛项目中的产品、技术、专利归属参赛团队,且无产权纠纷。

五、参赛规定

1.同一参赛选手或同一项目不得在各预选赛区重复报名参赛。

2.团队组报名参赛时,团队名称、项目名称不得出现“公司”等字样。

3.大赛组委会制订大赛《报名须知》,所有参赛选手必须承诺严格遵守。如出现以下情形的,视为自动放弃深创赛一切权益(包括赛事奖金、荣誉、创业资助及其他政府支持):

(1)参赛项目不属于电子信息、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生物医药、先进制造、新能源及节能环保、新材料等六个行业的;

(2)参赛项目的产品、技术及相关专利不归属参赛队伍,有产权纠纷,所提供参赛资料作假的;

(3)参加深创赛所有比赛及国赛行业总决赛时,所有入围企业和团队逾期未到场签到或未按要求准备好相关参赛资料的;

(4)获奖选手未按有关要求提交领奖材料或未按时提交有关材料的。


技术攻关

一、技术攻关申请内容

技术攻关面上项目聚焦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领域,着力突破产业发展共性关键核心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和颠覆性技术,对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重点领域和优先主题的技术攻关予以资助,以增强我市高新技术产业核心竞争力,提升产业整体自主创新能力。

二、技术攻关设定依据

(一)《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5号;

(二)《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中共深圳市委,深发〔2016〕7号;

(三)《深圳市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19〕1号;

(四)《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科技创新规〔2019〕1号;

(五)《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局,深科技创新规〔2019〕2号。

三、技术攻关支持强度与方式

支持强度:有数量限制。本批次资助资金纳入2020年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受科技研发资金年度总额控制,单个项目资助强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支持方式:事前分期资助或事后一次性补助。采用“先征集、再选题、发指南、后申报”的模式,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凝练选题,以“单位申报、专家评审、现场核查、社会公示、审批机关审定”的方式确定承担单位予以支持。

四、技术攻关申请条件

申请深圳市技术攻关面上项目资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当是在深圳市或者深汕特别合作区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家或者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和社会组织只能作为合作单位参与项目。

(二)申请单位应当具有良好的研发基础和条件(在深圳具备研发场地、设施、人员等条件)、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优秀的技术及管理团队,能提供相应的配套资金,企业自筹资金不低于申请的财政资助金额(项目一经立项,项目总预算不予调整,市财政资金申请额与实际下达资助额之间的差额部分,由项目申报单位自筹资金补足)。

(三)项目负责人必须为申请单位的全职在职人员,且项目完成年度不超过60周岁。项目组成员总人数的50%以上须在深圳购买社会保险半年以上(截至2019年10月)。

(四)有合作单位的,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合作单位不超过2个;

2.申请书中填报合作单位名称并加盖合作单位公章,如果项目无合作单位,则明确填写“无合作单位”;

3.合作协议中应明确申请单位和合作单位的研发内容分工、知识产权分配等相关内容,其中申请单位应当负责研发内容的50%以上;

4.申请单位财政资助资金分配比例不少于单个合作单位的分配比例;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外单位作为合作单位的,不参与分配财政资助资金。

4.项目组5位主要成员中至少3位为申请单位人员。

五、技术攻关申请材料

(一)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申请书;

(二)2018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

(三)经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的含有防伪标识封面的2018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

(五)国家或者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六)知识产权合规性声明原件;

(七)科研诚信承诺书原件;

(八)50%以上项目组成员半年以上(截至2019年10月)的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复印件;

(九)合作协议复印件(如有合作单位);

(十)可以选择提供知识产权证(包括专利和软件著作权)、查新报告、检测报告、获奖证书、国家或省科技计划立项文件、省企业科技特派员派驻协议书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十一)项目涉及科研伦理和科技安全的,提供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要求的批准或备案文件。

............

六、技术攻关注意事项

(一)技术攻关面上项目(原技术攻关项目)、创业项目(不含创客交流活动)、可持续发展专项、国际合作项目和深港创新圈项目限项规定如下:

1.若企业2017年、2018年获得国家、广东省科技奖励或2017、2018年深圳市工业百强企业:

(1)对于已承担2019年度上述项目类别的,以上类别可以单独或者联合申报1项;

(2)对于未承担2019年度上述项目类别的,以上类别可以单独或者联合申报2项。

2.若企业无上述奖励或荣誉:

(1)对于已承担2019年度上述项目类别的,以上类别不得申报;

(2)对于未承担2019年度上述项目类别的,以上业类别只能单独或者联合申报1项。

3.对于国家核准R&D经费支出超过50亿元的企业,不受上述限项要求。

(二)申请单位同一项目每年只能申报一次,不得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同一项目”是指经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使用相应软件对申报项目进行查重后,相似度为30%以上(含30%)的项目。凡以相同项目多头申报、重复套取政府资金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该单位两年内所有项目的资助资格;

(三)已列入科技诚信异常名录的单位和人员,不得申报;

(四)申请单位应谨慎填写项目申报书的人员信息、研发内容、技术经济指标、经费安排等内容,申请书中内容将作为合同内容生成依据;

(五)申请材料中拟取得的学术、技术及经济效益等指标应当严肃、科学,申报指标将作为项目评审、合同签订、过程管理、验收结题及项目评估的依据,原则上不予调整;

(六)如果项目申请涉及科研伦理与科技安全(如生物安全、信息安全等)的相关问题,申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涉及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人的生物医学研究,应提供伦理审查委员会意见;

(七)项目负责人应当承诺所提交材料真实,申请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申请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八)项目实施期限为2年。

七、技术攻关受理机关

(一)受理机关: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二)受理时间:

网上填报受理时间:2019年11月7日-2019年11月28日(截止至18:00)。申报时无需提交纸质材料,申报单位在申报时间内在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完成提交即可。获得技术攻关面上项目立项资助的申报单位须提交纸质申请材料,提交时间和方式于我委网站另行通知。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45

八、技术攻关决定机关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九、办理程序

项目征集——发布课题——申请单位网上申报——市科技创新委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专家评审——现场核查——市科技创新委审定——社会公示——项目入库。

企业研究开发资助

一、企业研究开发审批内容

支持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对其按规定支出,符合加计扣除政策,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研发项目,按上年度研发实际支出,予以一定资助。

二、企业研究开发设定依据

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发〔2016〕7号)。

三、企业研究开发审批数量及方式

审批数量:有数量限制,受本年度财政预算安排总量控制,金额:最高1000W。 审批方式:自愿申报、专家评审、审批机关审定。

四、企业研究开发审批条件


1.在深圳(包括深汕特别合作区)注册的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或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的企业法人(发证时间为2016-2018年),或纳入统计部门统计范围(纳统年度为2018年)规模以上工业和服务业企业法人;

2.属于规模以上工业和服务业企业的,应已建立内部研发机构,并按照国家统计法规要求已如实填报科技统计报表;

3.研究开发活动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范畴,且上年度已向税务部门办理了加计扣除申报;

4.企业诚信良好。

五、企业研究开发申请材料

(一)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业务申请->市科技创新委->科技政策->研发资助)在线填报申请书,并进入“科研人员(专家)登录”模块,进行科研人员登记。

(二)经市财政部门确认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审计中介机构出具、经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的含有防伪标识封面的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研究开发项目应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研究开发费用计算范围和计算比例按照《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等政策文件的规定执行;

特别提醒

申报单位申请书中研究开发费用应与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中的研究开发费用保持一致,请特别注意金额单位为万元;研发费用申报数为0的,不予资助。

申报单位按照统计法规的要求如实填报科技统计报表,科技统计报表应报未报、企业内部研发机构应填未填的,不予资助。

申报单位研究开发资助申报金额比税务部门确认的符合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费用金额多20%及以上的企业,将被列为重点监测企业,我委将致函税务部门将其列为下一年度重点抽查对象。

申报单位研究开发活动涉及科研伦理与科技安全(如临床研究、信息安全等)的相关问题,申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原则。涉及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人的生物医学研究,应获得伦理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意见。

六、申请表格

本指南规定提交的表格,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

七、审批受理机关

(一)受理机关: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二)受理时间:(按申报顺序,分批处理): 网络填报受理时间:2020年。

申报时无需提交纸质材料,申报单位在申报时间内在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完成提交即可。获得企业研究开发计划立项资助的申报单位须提交纸质申请材料,提交时间和方式于我委网站另行通知。

八、审批决定机关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九、审批程序

申请人网上申报——向市科技创新委提交申请材料——组织专家评审(或审计)――送统计部门核对数据——市科技创新委会同市财政委审定——社会公示——市科技创新委、市财政委共同下达资助资金。

十、审批时限

每年一次,成批处理。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技术装备及管理提升项目

一、扶持产业和领域

鼓励企业紧扣关键工序智能化、关键岗位机器人替代、生产过程智能控制,建设智能化工厂、数字化车间、实施工业互联网改造等符合国家、省、市鼓励的智能制造方向的技术装备及管理提升。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关于实施技术改造倍增计划扩大工业有效投资的行动方案(2017—2020年)》(深府办〔2017〕22号)

(二)《深圳市关于实施技术改造倍增计划扩大工业有效投资的若干措施》(深府办规〔2017〕9号)

(三)《深圳市技术改造倍增专项操作规程》(深经贸信息规〔2018〕7号)

三、资助标准及方式

(一)资助标准

支持数量:有数量限制,根据年度资金计划和评审审计结果确定;

事后资助。按照不超过申报企业上年度完成技术改造投资额中智能化改造部分(含生产、检测、研发智能装备和配套软硬件系统的购置、改造与安装工程费,以及对生产环境进行智能化改造的建筑工程费等形成固定资产的投资)的20%给予资助,单个企业年度资助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二)资助方式

无偿资助,自愿申报、专家评审、中介机构审计、社会公示、政府审定。

四、申报条件

申报条件由基础申报条件和专项申报条件两部分组成。

基础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是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注册的独立法人的企业;

(二)申报项目实施地在深圳市;

(三)申报项目所属产业不属于国家、省、市产业导向目录中的禁止类和限制类,且申报项目不属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四)申报项目按《深圳市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管理实施办法》(深经贸信息规〔2017〕3号)规定在市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系统中备案;

(五)申报单位持续诚信合规经营,具备开展申报项目的生产、经营资格和实施条件,不存在多头申报或与有关市级财政性资金资助项目存在重复的情形(技术改造投资补贴项目规定情形除外);

专项申报条件:

(一)技术装备及管理智能化提升项目:

(1)上一年度完成智能化改造投资额(不含可抵扣税款)达到500万元;

五、申请材料

...

(1)项目建设实施方案(撰写提纲见附件1-1);

(2)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证书等知识产权材料和企业资质证明材料(无此项可不提供);

(3)企业“减员、增效、提质、保安全”相关评价指标的必要材料(如项目实施前后用工人数、生产效率、技术水平、产品质量、经济效益等证明材料,无此项可不提供);

......

六、申请表格

本指南规定提交的表格,申请人登录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专项资金系统在线填报。

七、申请受理机关

(一)受理机关: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受理时间:

1.网络填报受理时间:2019年6月10日-6月21日(超过网络填报受理的截止时间,不再受理修改后再提交的申请);

2.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19年6月10日-6月21日(工作日);

(三)咨询电话:

八、申请决定机关

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市科技创新委、市财政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市新兴高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

九、办理流程

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指南--申请人网上申报――申请人向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收文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专家评审――专项审计――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核定资助金额--报联席会议审定――社会公示――联席会议单位联合下达项目资金资助计划――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拨付资助资金。


一、项目实施背景

建设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包括面向我市产业发展的有效需求,国内外现状和技术发展趋势预测分析,推广应用的经济、社会效益分析等。

二、项目建设方案

项目的技术基础。包括建设内容、规模、地点、环境和研发团队情况、成果来源及知识产权等情况,所采用的技术技术原理、技术方法、技术路线、工艺特点以及与现有技术或工艺比较所具有的优势。项目的主要技术创新点,采用设备和工程方案、生产线及生产模式、项目盈利运营模式、技术实施步骤等的突破对行业技术进步的重要意义和作用。

采用的智能化技术模式。智能化技术模式说明具体见附件1-5,对照相应模式各要素条件逐条进行说明,包括但不限于车间/工厂的总体设计、工艺流程及布局建立的数字化模型的建设情况;关键技术装备在生产管控中的应用及互联互通和工厂内部互联互通网络架构建设情况;生产过程数据采集和分析系统建设情况,车间制造执行系统(MES)建设情况,工业互联网云平台建设及工业云、工业大数据、工业互联网台应用情况等。改造成果类型,智能单元、生产线、智能工厂和数字车间等。同时提供改造前后车间/生产线/智能单位和主要设备等可以反映技术改造水平的实景图片。

关键技术装备来源。采用的工艺路线与技术特点、高档数控机床与工业机器人、智能传感与控制装备、智能检测与装配装备、智能物流与仓储装备等关键技术装备的选型,直接购买/直接购买的基础上进行二次开发/完全自主开发情况等,国产化程度、进口替代情况等。

关键技术装备的应用环节。根据项目的改造成果类型,高档数控机床与工业机器人、增材制造装备、智能传感与控制装备、智能检测与装配装备、智能物流与仓储装备、软件及网络设备等关键技术装备在各改造节点、生产线或车间整体的核心关键环节、配套支撑环节或其他具体环节的应用情况。

三、项目实施效果

项目财务分析、经济分析及改造效果主要指标。

项目内部收益率、投资利润率、投资回收期、贷款偿还期等指标的计算和评估,项目风险分析,项目建成后的运营方案、管理模式、达产产值及利润等,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现在的行业地位,项目实施对企业或行业的影响和带动作用;项目投资回报周期和项目的经验、模式及所采取的方法可推广应用的范围情况。改造效果包括但不限于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节能措施、安全保障、人员到位及外部配套条件落实情况等,企业“减员、增效、提质、保安全”相关评价指标的必要材料。提供测算的依据和基础数据,测算公式、折标系数和计算过程,用数据说明项目实施前后用工人数、生产效率、技术水平、产品质量、经济效益等,具体应体现产能提升、人力节约、产品良率提高、单位产品能耗或用水量等提升能源利用率、降低设备故障率、消除伤亡事故发生等情况。

四、其它需说明的问题。


质量品牌双提升扶持计划

一、支持领域

(一)企业质量品牌提升项目

支持品牌企业为提升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产品和服务品牌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而开展的品牌战略规划、品牌渠道建设、品牌营销推广、品牌国际化与交流合作等项目建设;支持企业开展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先进质量工具导入、质量检测和非强制性质量认证等项目建设;支持企业开展质量品牌人才队伍建设等。

(二)质量品牌公共服务项目

支持行业协会、质量品牌机构等第三方非营利性组织为促进质量和品牌提升而开展的具有公共服务性质的质量品牌建设项目。

(三)国家级质量品牌荣誉奖励

上年度获得“工业品牌培育示范企业”或“全国产业集群区域品牌集聚建设试点示范区”等国家工信主管部门颁发的国家级质量品牌荣誉称号。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关于实施技术改造倍增计划扩大工业有效投资的行动方案(2017—2020年)》(深府办〔2017〕22号)

(二)《深圳市关于实施技术改造倍增计划扩大工业有效投资的若干措施》(深府办规〔2017〕9号)

(三)《深圳市技术改造倍增专项操作规程》(深经贸信息规〔2018〕7号)

三、支持数量及资助方式

(一)支持数量:有数量限制,根据资金年度规模滚动安排。

(二)资助方式及标准:

1.企业品牌提升项目

事后资助。按照上年度申报单位品牌提升实际投入总费用的30%给予资助,年度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每个申报单位最多可连续3年获得资助。(投入总费用包括:品牌设计策划费、品牌渠道建设费、专业展会费、品牌营销策划活动费、品牌市场调查费、品牌网络推广费、媒体宣传费、品牌宣传资料印刷费、质量管理体系建设费、先进质量工具导入费、质量咨询费、质量人才培训费等)

2.品牌公共服务项目

事后资助。按照上年度申报单位品牌公共服务实际投入总费用(含品牌活动组织费用、品牌培育费用、品牌宣传推广费用等)的3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国家级质量品牌荣誉奖励

奖励。对上一年度获得国家级荣誉称号的,每个奖励100万元。

四、申报条件

申报条件由基本申报条件和专项申报条件两部分组成。

基本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是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独立法人、行业协会和社会组织;

(二)申报项目所属产业不属于国家、省、市产业导向目录中的禁止类和限制类,且申报项目不属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三)申报单位守法经营,具备实施申报项目所需的资金、人员、场地、设备等主要条件保障;

(四)申报单位提交的生产经营数据应与报送市统计部门的数据一致;

(五)同一项目或同一投入不得在市级政府资金中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

专项申报条件:

(一)申报企业品牌提升项目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上年度主营业收入不少于1亿元;

(2)上年度质量品牌提升投入不少于100万元。

(3) 至少拥有一个属于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产品或服务类的自主注册商标或授权商标(授权和被授权公司均在深圳市依法注册,且授权公司对被授权公司控股大于50%);

(二)申报质量品牌公共服务项目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上年度质量品牌公共服务投入不少于50万元。

(三)申报国家级质量品牌荣誉奖励项目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申报单位须取得工信部等国家工信主管部门颁发的质量或品牌领域的奖励证明文件。

五、申请材料

(一)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深圳市—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搜索)质量品牌双提升扶持计划—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申报单位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营业执照印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可免交组织机构代码证;申报单位为非企业的,提交社团登记证、民办非企业登记证或机关事业单位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及有关业务范围的证明资料(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三)税务部门出具的项目单位上年度纳税证明 (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四)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如申报时尚未完成审计报告编制,应提交2017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和由单位财务人员按审计报告要求编制的2018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签字,盖公章);

专项申报材料:

(一)企业质量品牌提升项目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上一年度质量品牌投入经费明细清单(具体票据、合同等佐证材料无需提交窗口受理,留待审计环节核对);

(2) 商标注册、商标变更和商标授权等注册登记或备案材料(申报单位须拥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有效自主注册商标或授权商标,如使用授权商标的,其授权公司也须在深圳注册,且授权公司应控股被授权公司50%以上的股权,并提供授权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3)项目单位获得的质量管理标准和质量认证证书及相关材料(无此项可不提供);

(4)项目单位获得质量、商标方面荣誉的辅助材料(无此项可不提供);

(5)项目单位质量品牌管理人才资质(如国家工信部品牌培育办公室颁发的品牌经理证书及持证人六个月社保证明等)(无此项可不提供);

(二)质量品牌公共服务项目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单位上年度质量品牌公共服务项目投入经费明细清单;

(2)项目单位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的证明材料;

(3)项目单位获得国家、省、市质量品牌相关荣誉称号的,提供有关证明(无此项可不提供);

(4) 项目单位获得国家级品牌培训资质的,提供有关证明(无此项可不提供);

(三)国家级质量品牌荣誉奖励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向国家部委申请产业集群区域品牌建设试点示范、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等荣誉的申报材料;

(2)工信部批复文件及颁发的牌证等证明材料;

六、申请表格

登录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专项资金系统在线填报。

七、申请受理机关

(一)受理机关:市经贸信息委。

(二)受理时间:

1.网络填报受理时间:2019年6月10日-6月21日(注:超过网络填报受理的截止时间,不再受理新提交申请);

2.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19年6月17日至2019年7月5日;


(三)受理地点: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B区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综合窗口。

九、申请决定机关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十、办理流程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指南――申请单位网上申报――申请单位向市行政服务大厅收文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合规性初审――专项审计――征求相关单位意见――核定拟扶持金额――社会公示——下达资金计划――申请单位提交拨付资金有关资料——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拨付资金。

备注:国家级质量品牌荣誉奖励无须专项审计,凭国家工信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文件申请,给予奖励。

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根据《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深经贸信息规〔2016〕2号)、《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指南》(深经贸信息规〔2017〕2号)要求,为充分发挥企业技术中心在技术创新体系中的重要作用,现组织开展2019年度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企业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在深圳市行政区域注册的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其在深汕特别合作区投资控股的企业;企业连续经营3年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建立并运作2年以上,企业技术中心位于公司注册地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或深汕特别合作区域内。
  (二)企业在行业内具有显著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行业领先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
  (三)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四)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技术中心的场地必须有专属空间,面积达200平方米以上,计入技术中心账目上的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60%以上集中在技术中心场地内使用。
  (五)企业独立的营业收入总额、纳税额、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等指标,按不同行业类别,不低于限定性指标的最低标准。

序号行业类别连续2年年产品营业收入总额连续2年年纳税额(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授权的专利
1、未来产业
2、战略性新兴产业
3、其它产业
1亿元500万元600万元1项发明专利,或5项实用新型专利,或5项软件著作权。
建筑业15亿元3000万元600万元1项国家级工法(近四年内完成),或5项省级工法(近两年内完成)。
         二、申请材料
  (一)登录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系统在线填报《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报告》和《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包括:
  1.《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
  2.申报承诺书。
  3.企业技术中心基本信息表。
  4.行业领域选择确认表。
  5.限定性经济指标情况表。
  6.技术开发仪器设备清单。
  7.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定量数据表。
  8.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
  (二)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结构代码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印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可免交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企业科技活动及相关情况(上报统计局的B107-1表、B107-2表,并加盖公章)。未列入国家统计局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活动情况统计范围的企业应参照上述两个表的格式填报后提交。
  (四)企业上两个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验原件)和完税证明。
  如申报时尚未完成审计报告编制,应提交:1.由单位财务人员按审计报告要求编制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签字,盖公章);2.承诺书(法定代表人签字,盖公章),承诺内容包括:一是纸质申请书提交后2个月内补充提交正式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逾期将自愿放弃项目申报;二是所提交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会计报表中的各项指标数据,与最终编制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中的相关指标数据偏差不超过5%,否则自愿放弃项目申报。
  (五)评价指标的必要证明材料。主要包括:技术中心成立文件,研发经费支出主要内容与金额,技术中心内部专家、博士、专利信息,省级及以上新工法(建筑业),参加制定的标准,国家级和省级研发平台、实验室,设备原值清单和检测机构,科技奖励等方面的内容。
  (六)其它申报企业认为需上传的资料。
  (七)《深汕特别合作区企业审核意见书》原件(仅我市企业在深汕特别合作区投资控股的企业提供)。
  三、申请表格
  本通知规定提交的表格,申请人登录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专项资金系统在线填报。
  四、申请受理机关
  (一)受理机关: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受理时间:
  1.网络填报受理时间:2019年5月13日9:00至2019年5月31日17:30。(注:超过网络填报受理的截止时间,不再受理修改后再提交的申请)
  2.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19年5月13日9:00至2019年6月10日17:30(工作日)。
  (三)受理地点:市民中心行政服务东大厅市经贸信息委综合窗口。


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提升)资助

一、支持领域及方向
(一)企业技术中心组建项目
支持深圳市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开展创新能力建设,对企业技术中心在组建(技术中心创建)过程中,在研发、检测、试验、管理等环节的项目投入给予资助。
(二)企业技术中心提升项目
支持深圳市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持续开展创新能力建设,对企业技术中心在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过程中,在研发、检测、试验、管理等环节的项目投入给予资助。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深经贸信息规〔2016〕2号)
(二)《深圳市关于实施技术改造倍增计划扩大工业有效投资的行动方案(2017—2020年)》(深府办〔2017〕22号)
(三)《深圳市关于实施技术改造倍增计划扩大工业有效投资的若干措施》(深府办规〔2017〕9号)
(四)《深圳市技术改造倍增专项操作规程》(深经贸信息规〔2018〕7号)
三、资助标准和方式
(一)资助标准
事后资助。按照不超过实际总投资(含研发、检测、试验、管理等投入,且仪器设备投入不低于总投资的50%)的20%给予资助,组建和提升项目最高资助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其中组建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提升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申请组建项目资助必须在取得深圳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称号(以市经贸信息委的认定文件日期为准,下同)后1年内提出,项目投入的资助时间自取得深圳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称号前2年起至企业提出申请之日止。组建项目资助只能申请1次。取得深圳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称号1年后,申请单位可以申请提升项目资助,项目投入的资助时间自取得深圳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称号后1年起至企业提出申请之日止。
(二)资助方式
无偿资助,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审批机关审定。
四、申报条件
(A)建设资助类:
1、新认定的国家级或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a、申请企业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在深圳市行政区域注册的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其在深汕特别合作区投资控股的企业;企业连续经营3年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建立并运作2年以上,企业技术中心位于公司注册地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或深汕特别合作区域内。
  (二)企业在行业内具有显著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行业领先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
  (三)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四)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技术中心的场地必须有专属空间,面积达200平方米以上,计入技术中心账目上的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60%以上集中在技术中心场地内使用。
  (五)企业独立的营业收入总额、纳税额、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等指标,按不同行业类别,不低于限定性指标的最低标准。


序号行业类别连续2年年产品营业收入总额连续2年年纳税额(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授权的专利
1、未来产业
2、战略性新兴产业
3、其它产业
1亿元500万元600万元1项发明专利,或5项实用新型专利,或5项软件著作权。
建筑业15亿元3000万元600万元1项国家级工法(近四年内完成),或5项省级工法(近两年内完成)。

2、通过市产业主管部门对企业技术中心本年度研发、经营状况等进行的审核。
(B)提升资助类:
1、考核优秀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或考核合格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
2、经市经贸信息委批准备案的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
3、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已完工。
(一)申报单位是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注册的独立法人的企业,且项目在深圳市实施;
(二)申报单位为深圳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单位;
(三)申报组建项目须在取得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资格(以市经贸信息委发布的认定文件日期为准,称为T日,下同)后2年内提出;项目投入的资助时间自T日前2年起至企业提出申请之日止,最长不超过T日后1年,组建项目只能资助1次;
(四)申报提升项目须在T日的1年后提出,项目投入的资助时间自T日后1年起至企业提出申请之日止;
(五)申报项目所属行业不属于国家、省、市产业导向目录中的禁止类和限制类,且申报项目不属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六)申报单位持续诚信合规经营,具备开展申报项目的生产、经营资格和实施条件。
五、申请材料
(一)登录深圳市经贸信息委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系统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三)税务部门提供的单位上年度完税证明和税务违法记录证明(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四)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如申报时尚未完成审计报告编制,应提交由单位财务人员按审计报告要求编制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签字,盖公章);
(五)深圳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六)项目投入明细清单(具体发票、付款凭证、合同等佐证纸质材料无需提交窗口受理,留待审计环节核对);
(七)《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详细说明技术中心资助项目);
六、申请受理机关
(一)受理机关: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受理时间:
1.网络填报受理时间:2018年6 月4 日9时至2018 年6 月 22日24时
2.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18年6月4日至2018年7月2日
七、办理流程
市经贸信息委发布指南――申请人网上申报――申请人向市行政服务大厅收文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市经贸信息委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专家评审――专项审计――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市经贸信息委核定资助金额――社会公示——下达资金计划――申请人提交拨付资金有关资料——市经贸信息委拨付资助资金。


工业设计中心认定资助

一、支持领域

重点支持工业设计创新能力强、特色鲜明、管理规范、业绩突出,发展水平居行业领先地位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或工业设计企业。

二、设定依据

《关于加快工业设计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府〔2012〕137号)

《深圳市工业设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深财科〔2013〕169号)

《深圳市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和资助计划操作规程(试行)》(深经贸信息技术字〔2013〕227号)

《市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深经贸信息综合字〔2016〕149号)

三、支持数量、标准及资助方式

(一)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和资助计划

支持数量和标准:有数量限制,受年度工业设计业发展专项资金总额控制。对认定的深圳市工业设计中心,给予300万元资助;对认定的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给予市工业设计中心300万元资助的基础上增加100万元,合计资助400万元;对认定的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给予市工业设计中心300万元资助基础上增加200万元,合计资助500万元。资助经费主要用于工业设计中心购置设计软件和硬件、实验设备(工具)、实验材料、设计资料(数据)、测试认证费和设计专利申请等。

资助方式:无偿资助。

四、申报条件

1.已建立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申请认定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应具备以下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在行业内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2)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发投入,知识产权应用及保护制度健全,拥有一定数量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近两年内获得国内外授权专利(不含版权和著作权)10项以上;

(3)重视工业设计工作,用于工业设计的投入处于行业领先水平,具备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和发展的良好条件;

(4)已设立独立的工业设计中心两年以上,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有较好的工业设计研究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具备独立承担相关领域工业设计研究、提供工业设计服务和教育培训专业人员的能力,以及独立自主的设计创新成果;

(5)工业设计中心组织体系完善,机制健全,管理科学,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

(6)工业设计中心人才队伍素质较高,设计经验丰富,工业设计水平在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从事工业设计的工作人员40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比例不低于60%;

(7)工业设计中心创新能力强,业绩突出,经营稳定,设计产品已取得显著经济效益,近两年主营业务收入均不低于1亿元,利润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8)企业两年内(截止申报日期)未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没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2.专业的工业设计企业申请认定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应具备以下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在工业设计行业内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2)成立两年以上,以工业设计服务为主营业务,有较好的工业设计研究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具备独立承担相关行业领域工业设计研究、提供工业设计服务和教育培训专业人员的能力,以及独立自主的设计创新成果;

(3)拥有设计水平高、经验丰富的工业设计师,拥有一定规模的专业设计人才,队伍结构科学合理,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设计人才优势。工业设计专业人员30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比例不低于60%;

(4)工业设计服务水平在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业绩突出,经营稳定。近两年,工业设计服务年营业收入均不低于1000万元,占企业总营业收入的比例均不低于50%,利润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5)两年内(截止申报日期)未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没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五、申请材料

1.登录深圳市经贸信息委财政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填报申请书并上传有关资料,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

2.工业设计中心运行报告(企业生产经营总体情况,创新体系建设,工业设计中心组织架构、经营模式、运行情况,设计人才队伍建设,产学研结合情况,设计成果及经济社会效益,未来发展规划及目标等情况。包括工业设计中心近两年经费投入情况、现有设计软硬件和实验仪器设备清单);

3.成立工业设计中心的文件或通知、董事会决议等;

4.单位近两年(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获得国内外授权专利、知名设计奖(指iF设计奖、Reddot、IDEA、GMARK、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金奖、省长杯金奖以上)证明材料复印件;

5.单位近两年(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主要工业设计成果清单及产业化证明材料;

6.工业设计专业人员从业证明材料(最近3个月社保部门提供的单位社保清单或最近个人社保证明、个税申报表);

7.工业设计专业人员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注意与申报资料中工业设计专业人员花名册排列次序先后相对应提供资料);

8.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及2017年年度国税地税纳税证明复印件;

9.单位最近2个年度(2016年、2017年)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验原件);

10.其他有关材料(如体现设计水平的设计方案或设计图1-2份)。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印章,多页的还需加盖骑缝印章;一式3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专项资金

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积极推进全市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工作,实现绿色发展、低碳发展、循环发展目标,依据我市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专项有关政策规定,我委决定组织实施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专项资金2018年第二批扶持计划,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扶持领域
  (一)循环经济示范工程方面
  主要包括:园区循环化改造项目、建筑废弃物及余泥渣土综合处置及资源化利用项目、电子废弃物回收及资源再生利用项目、园林绿化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及资源化利用项目、污泥减量及综合利用项目和垃圾分类、回收、焚烧发电项目等。
  (二)节水方面
  主要包括:节水改造项目,雨水、中水收集及利用项目,海水淡化及直接利用项目等。
  (三)节能方面
  主要包括: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余热余压利用等。
  (四)减排及污染防治方面
  主要包括:高效除尘、脱硫脱硝、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扬尘抑制项目等。
  二、扶持对象
  在深圳市(或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具备健全的财务核算和管理体系,须正常经营满一年以上。
  三、重点扶持专项
  (一)节能减排技术应用专项(直接补助)
  (二)循环经济示范项目专项(直接补助)
  四、具体申报要求
  (一)项目申报单位应按照相关扶持计划申报指南的要求,编写项目申请报告(可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写或自行编写),填写相关表格,并备齐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附件。项目申请报告封面须注明申报项目扶持专项类别、项目名称、所属领域、项目单位、负责人及联系方式(手机、传真)等。
  (二)同一项目或主要建设内容相同的项目不得向市有关部门重复申报。一经发现,将取消相关企业的申报资格。
  (三)项目名称要贴切规范,能准确反映项目建设内容。
  (四)项目申报单位须登录深圳市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填报单位和项目相关信息。完成在线申报后,需通过该系统打印项目申请材料及相应附件,胶装成册并加盖单位公章。

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资助

一、重点支持领域

重点支持创意设计、文化软件、动漫游戏、新媒体及文化信息服务、数字出版、影视演艺、文化旅游、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高端印刷和高端工艺美术等领域。

二、资助对象

项目单位须是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文化创意产业研发、生产及服务等机构。

三、资助数量、金额、方式和用途

数量:有数量限制,受深圳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额度:对市级工程实验室组建项目,专项资金可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对市级工程实验室提升项目,专项资金给予最高500万元。配套资助项目分两类:一是已获批广东省有关部门的文化创意产业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项目,专项资金可按照1:1比例给予最高1000万元配套资助,但资助资金与国家资助资金总和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40%;二是已获批国家有关部门的文化创意产业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项目,专项资金可按照1:1比例给予最高3000万元配套资助,但资助资金与国家资助资金总和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40%。

方式:无偿资助。

用途:仪器设备购置、技术研发等。

四、市级工程实验室组建资助项目

(一)申报条件

1、项目单位应有长期从事文化创意产业相关领域的研发经验,具有主持国家、省、深圳市级科研开发研究项目的经历,拥有一批较高水平的研发成果和技术储备,主要技术成果具有先进性和良好的推广应用价值,具备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

2、项目单位应在文化创意领域有较明显的创新资源优势,有较好的技术研发、系统集成和工程化能力,有相应的基础设施配套条件和技术创新团队。

3、拟组建工程实验室的定位明确,发展思路清晰,任务、目标合理,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规范,能从依托单位获得稳定的资金、技术支持和后勤保障等资源。

4、申报项目总投资不低于1000万元。项目总投资由已完成投资和新增投资构成。其中,已完成投资额应超过项目总投资20%(已完成投资中研发仪器设备和软件购置费用不低于60%);新增投资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60%(新增投资中研发仪器设备和软件购置费不低于40%)。

5、项目建设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项目研发机构人数不少于20人,其中专职研发人数不少于15人,研发场地建筑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并且统一管理、开放使用。

6、上年度研发经费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不低于5%或不低于1000万元,能为产业关键技术和设备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提供支撑和保障。

7、项目投资结构为建设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40%,研发费用与铺底流动资金合计不高于60%。

8、符合国家、省及深圳市的其他相关规定。

(二)申报材料:

申报项目完成核准或备案手续后,项目单位须登录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市发展改革委)在线申报系统填报单位信息和项目相关信息。在线申报系统网址http://203.91.46.81:8012/。完成在线申报后,并将该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相关附表和附件(用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须连续编写页码)胶装成册(一式8份),含有原件的请在封面标明“原件”字样,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市发展改革委收文窗口(市民中心B区一楼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3-4号)。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需按编制大纲编写,根据具体情况应包括以下附件(胶装成册时请按照以下顺序依次装订):

1、申报项目及项目单位基本情况表(申报系统中填写完成并打印盖章);

2、资金申请报告(申报系统中填写完成并打印,编制规范见附注);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银行开具的三个月内的自有资金存款证明文件,或银行开具的贷款承诺文件或已签订的贷款协议或合同(用途需是申报项目),自有资金存款证明文件金额+银行贷款金额≥项目总投资,以证明项目单位即使未获政府资助,也有实力独立实施项目建设;

5、项目单位近三年每年度的审计报告(2014年、2015年、2016年),申报项目的审计报告,缺一不可,若项目单位成立时间不足三年,需提供单位成立至今的财务审计报告;

6、项目单位上年度完税证明;

7、项目单位取得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成果,以及与申报项目相关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成果,分别按附件2中的附表7、8进行整理,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8、申报项目的备案或核准文件(因申报指南规定项目建设期一般不超过三年,但申请项目备案或核准时,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备案或核准的建设期是不含项目已实施的时间,因此在申请备案或核准时,其建设期应为三年减去已实施时间,投资应为项目总投资减去已投入部分的投资。但是在申请报告中,项目总投资应为已投入部分加新增部分,项目建设期应为三年);

9、拟组建的工程实验室的相关管理制度;

10、场地证明文件,还需附功能平面图(图上需文字备注面积、布局等相关情况说明);

11、如涉及生产环节的,需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如暂不涉及生产环节的,按附件2中的附表9的要求提供。

12、申报项目的专职研发人员情况表,按附件2中的附表6整理,并附学历学位复印件、职称复印件、近一年以来的养老社保清单等证明材料;

13、申报项目已有的仪器设备清单(注:已有的仪器设备应统一放置在独立的场地,并建立单独台账,仪器设备上标明名称、类型等信息)及拟新增仪器设备清单,按附件2中的附表1、2的要求填报。该清单将作为核拨申请资金的重要依据;

14、项目单位自2013年至今获得各级政府部门的资助情况,按附件2中的附表3的要求填报;

15、项目单位如获得过其他市级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批复及资助的,按附件2中附表10的要求填报,并须附上一套完整的当初申报材料;

16、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专项申报项目使用政府补助资金招标事项计划表,政府补助资金需注明公开招标,按附件2中附表12的要求提供;

17、申报单位承诺书,承诺所申报的材料(除注明保密外)市发展改革委可自行允许有需要的第三方查阅,按附件2中附表4的要求提供;

18、项目单位认为对项目申报有利的其他材料;

19、项目单位出具的项目管理承诺函,按附件2中附表13的要求提供;

20、项目单位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按附件2中附表5的要求提供。

以上材料属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均需验原件存复印件(A4纸),并按上述顺序装订成册,一式八份。项目单位需将所提交的申报材料列成目录并放于封面次页。申报材料中如有需保密的部分,请予以注明。

(三)资金申请报告编制规范

1、项目摘要(4000字以内):项目名称、法人概况、编制依据、组建理由、发展战略与经营计划,建设内容、规模、方案和地点,主要建设条件、取得的成绩、结论与建议。

2、项目建设的依据、背景与意义:相关产业发展状况及趋势预测,产业发展面临的瓶颈问题,工程实验室对产业发展、结构调整将产生的影响、作用和意义等。

3、技术发展与应用前景分析:国内外技术发展状况、方向分析与趋势预测;技术发展的比较(包括本单位技术水平优势和劣势、关键技术突破点)。

4、主要方向、任务与目标:发展战略与思路;主要发展方向;主要任务;近期和中期目标。

5、组织机构、管理与运行机制:

(1)项目法人单位概况:单位性质、基本结构、财务状况、运营情况,现有研发条件和产学研工作基础,近年来取得的相关重大研发成果,在行业发展中的贡献、影响和作用情况等;

(2)工程实验室机构设置与职责;

(3)工程实验室主要技术带头人、管理及技术团队情况;

(4)工程实验室运行和管理机制。

6、建设方案:建设内容、建设规模与建设地点(包括技术方案、设备方案和工程方案及其合理性);原材料、动力、供水等配套及外部协作条件;项目招标内容。

7、节能及环境影响:节能分析;环境影响评价。

8、项目实施进度与管理:建设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建设期需与项目总投资、固定资产投资、新增投资等统筹考虑);项目实施进度安排;建设期项目管理。

9、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方案:项目总投资估算表;建设投资估算;(按照附件2中附表11、附表11.1、附表11.2、附表11.3的要求填报)分年投资计划表;项目资金筹措方案及其落实情况;申请市政府资助资金的具体使用方案。

10、项目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经济效益分析;社会效益分析。

11、项目风险分析:技术风险;技术应用及市场风险;其它风险。

12、其它需说明的情况。

13、相关附件。

五、市级工程实验室提升资助项目

(一)申报条件

1、项目单位已获批文化创意产业市级工程实验室建设,该工程实验室已通过市发展改革委组织的专家验收,且项目单位有意愿在原有工程实验室基础上新增投入进行提升。

2、市级工程实验室提升项目在该实验室已有研发团队、设备和场地的基础上实施。已有研发团队总人数不少于20人,其中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15人,相关研发设备原值不少于500万元,相关研发场地面积不少于500平米。

3、上年度研发经费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不低于5%或不低于1000万元,能为产业关键技术和设备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提供支撑和保障。

4、申报项目总投资不低于1000万元。项目总投资由已完成投资和新增投资构成。其中,已完成投资额应超过项目总投资20%(已完成投资中,研发仪器设备和软件购置费用不低于50%);

5、项目投资结构为建设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20%,研发费用与铺底流动资金合计不高于80%。

6、项目单位在获得原市级工程实验室资助后,营业收入、净利润、纳税金额和研发费用投入等无明显下降。

7、符合国家、省及深圳市的其他相关规定。

(二)申报材料

申报项目完成核准或备案手续后,项目单位须登录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市发展改革委)在线申报系统填报单位信息和项目相关信息。在线申报系统网址http://203.91.46.81:8012/。完成在线申报后,并将该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相关附表和附件(用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须连续编写页码)胶装成册(一式8份),含有原件的请在封面标明“原件”字样,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市发展改革委收文窗口(市民中心B区一楼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3-4号)。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需按编制大纲编写,根据具体情况应包括以下附件(胶装成册时请按照以下顺序依次装订):

1、申报项目及项目单位基本情况表(申报系统中填写好并打印盖章);

2、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申报系统中填写好并打印,编制规范见附注);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国家与地方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市级工程实验室组建的批复和验收批复文件;

5、社会投资项目的备案或核准文件;

6、银行开具的三个月内的自有资金存款证明文件,或银行开具的贷款承诺文件或已签订的贷款协议或合同(用途需是申报项目),自有资金存款证明文件金额+银行贷款金额≥项目总投资,以证明项目单位即使未获政府资助,也有实力独立实施项目建设;

7、项目单位近三年每年度的审计报告(2014年、2015年、2016年),若项目单位成立时间不足三年,需提供单位成立至今的财务审计报告,申报项目的审计报告,缺一不可;

8、项目单位近三年的研发经费实际支出专项审计报告;

9、上年度完税证明;

10、项目单位取得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成果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及与申报项目相关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成果,分别按附件2中的附表7、8进行整理,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11、技术团队成员及相关证明材料,专职研发人员情况表,按附件2中的附表6整理,并附学历学位复印件、职称复印件、近一年以来的养老社保清单等证明材料;

12、拟组建的工程实验室的相关管理制度;

13、场地证明文件,还需附功能平面图(图上需文字备注面积、布局等相关情况说明);

14、如涉及生产环节的,需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如暂不涉及生产环节的,按附件2中的附表9的要求提供

15、申报项目已有的仪器设备清单(注:已有的仪器设备应统一放置在独立的场地,并建立单独台账,仪器设备上标明名称、类型等信息)及拟新增仪器设备清单,按附件2中的附表1、2的要求填报。该清单将作为核拨申请资金的重要依据;

16、项目单位自2013年至今获得各级政府部门的资助情况,按附件2中的附表3的要求填报;

17、项目单位如获得过其他市级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批复及资助的,按附件2中附表10的要求填报,并须附上一套完整的当初申报材料;

18、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专项申报项目使用政府补助资金招标事项计划表,按附件2中附表12的要求提供;

19、申报单位承诺书,承诺所申报的材料(除注明保密外)市发展改革委可自行允许有需要的第三方查阅,按附件2中附表4的要求提供;

20、项目单位认为对项目申报有利的其他材料;

21、项目单位出具的项目管理承诺函,按附件2中附表13的要求提供;

22、项目单位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按附件2中附表5的要求提供。

以上材料属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均需验原件存复印件(A4纸),并按上述顺序装订成册,一式八份,并提供一份原工程实验室的项目验收报告。项目单位需将所提交的申报材料列成目录并放于封面次页。申报材料中如有需保密的部分,请予以注明。

(三)资金申请报告编制规范

1、项目摘要(4000字以内):项目名称、法人概况、编制依据、组建理由、发展战略与经营计划,原工程实验室建设情况总结、下一步拟提升方向、建设内容、规模、方案和地点,主要建设条件、结论与建议。

2、项目建设的依据、背景与意义:相关产业发展状况及趋势预测,产业发展面临的瓶颈问题,工程实验室提升建设对产业发展、结构调整将产生的影响、作用和意义等。

3、技术发展与应用前景分析:国内外技术状况与发展趋势预测分析;技术发展的比较(包括本单位技术水平优势和劣势、关键技术突破点)。

4、主要方向、任务与目标:工程实验室提升的发展战略与思路;工程实验室提升的主要方向;工程实验室提升的主要任务;工程实验室提升的近期和中期目标。

5、组织机构、管理与运行机制

(1)项目法人单位概况(单位性质、基本结构、财务状况、运营情况,现有研发条件和产学研工作基础,近年来取得的相关重大科研、标准制定、产业化等成果和水平,在行业发展中的贡献、影响和作用情况等);

(2)机构设置与职责;

(3)主要技术带头人、管理人员概况及技术团队情况;

(4)运行和管理机制。

6、建设方案:建设内容、建设规模与建设地点(包括技术方案、设备方案和工程方案等,突出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开发,项目招标内容等)。

7、节能及环境影响:节能分析;环境影响评价。

8、项目实施进度与管理:建设周期;项目实施进度安排;建设期的项目管理。

9、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方案:项目总投资估算表;建设投资估算;分年投资计划表;项目资金筹措方案及其落实情况;申请市政府补贴资金的具体使用方案。

10、项目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经济效益分析;社会效益分析。

11、项目风险分析:技术风险;技术应用及市场风险;其它风险。

12、其它需说明的情况。

13、相关附件

六、国家或省配套项目

(一)申报条件:

已获国家、广东省有关部门资助的文化创意产业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及其他研发机构。

(二)申报材料

申报项目完成核准或备案手续后,项目单位须登录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市发展改革委)在线申报系统填报单位信息和项目相关信息。在线申报系统网址http://203.91.46.81:8012/。完成在线申报后,并将该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相关附表和附件(用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须连续编写页码)胶装成册(一式8份),含有原件的请在封面标明“原件”字样,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市发展改革委收文窗口(市民中心B区一楼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3-4号)。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需按编制大纲编写,根据具体情况应包括以下附件(胶装成册时请按照以下顺序依次装订):

1、申报项目及项目单位基本情况表(申报系统中填写好并打印盖章);

2、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申报系统中填写好并打印,编制规范见附注);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国家与地方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当初申请组建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及其他研发机构时的一整套申报材料;

5、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的相关主管部门批复组建文件或资金下达文件;

6、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的相关主管部门对资助项目出具拨款经费进账凭证;

7、按规定需签署任务书或合同的项目,提供与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的相关主管部门签订的任务书或合同书;

8、银行开具的三个月内的自有资金存款证明文件,银行开具的贷款承诺文件或已签订的贷款协议或合同(用途需是申报项目),自有资金存款证明文件金额+银行贷款金额≥项目总投资,以证明项目单位即使未获政府资助,也有实力独立实施项目建设;

9、项目单位近三年每年度的审计报告(2014年、2015年、2016年),申报项目的审计报告,缺一不可,若项目单位成立时间不足三年,需提供单位成立至今的财务审计报告;

10、上年度完税证明;

11、项目单位取得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成果,以及与申报项目相关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成果,分别按附件2中的附表7、8进行整理,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12、申报项目的备案或核准文件(因申报指南规定项目建设期一般不超过三年,但申请项目备案或核准时,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备案或核准的建设期是不含项目已实施的时间,因此在申请备案或核准时,其建设期应为三年减去已实施时间,投资应为项目总投资减去已投入部分的投资。但是在申请报告中,项目总投资应为已投入部分加新增部分,项目建设期应为三年);

13、拟组建的工程实验室的相关管理制度;

14、申报项目的专职研发人员情况表,请按附件2中的附表6整理,并附学历学位复印件、职称复印件、近一年以来的养老社保清单等证明材料;

15、申报项目已有的仪器设备清单(注:已有的仪器设备应统一放置在独立的场地,并建立单独台账,仪器设备上标明名称、类型等信息)及拟新增仪器设备清单,按附件2中的附表1、2的要求填报。该清单将作为核拨申请资金的重要依据;

16、项目单位2013年至今获得各级政府部门的资助情况,按附件2中的附表3的要求提供;

17、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专项申报项目使用政府补助资金招标事项计划表,按附件2中附表12的要求提供;

18、申报单位承诺书,承诺所申报的材料(除注明保密外)市发展改革委可自行允许有需要的第三方查阅,按附件2中附表4的要求提供;

19、申报单位认为对项目申报有利的其他材料;

20、项目单位出具的项目管理承诺函,按附件2中附表13的要求提供;

21、项目单位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按附件2中附表5的要求提供。

以上材料属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均需验原件存复印件(A4纸),并按上述顺序装订成册,一式八份。项目单位需将所提交的申报材料列成目录并放于封面次页。

(三)资金申请报告编制规范

一、项目摘要(3000字以内):项目名称、法人概况、编制依据、组建理由、发展战略与经营计划,建设内容、规模、方案和地点,主要建设条件、取得的成绩、结论与建议。

二、项目建设的依据、背景与意义。

三、申报项目已获国家、省及市的资助资金使用情况及项目进展情况。如已实施完成的,需附上验收报告复印件。

四、申请本次政府资助的主要理由及依据。

五、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项目总投资规模、资金使用方案、资金筹措方案及贷款偿还计划、资助资金招标计划等。其中,资金使用方案需列出项目建设所需购置的主要设备、技术及软件等清单(设备种类、数量、预计单价等)以及土建、流动资金等资金用途。

六、项目实施进度与管理。

七、项目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

八、项目风险分析。

九、其它需说明的情况。


深圳市原创文化创意研发项目(文体旅游局)

  一、设定依据

  《深圳文化创意产业振兴发展政策》(深府[2011]175号)

  二、资助对象

  本计划的资助对象是:在深圳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文化创意产业开发、生产经营的文化创意企业,其主营业务应属于《深圳文化创意产业振兴发展政策》中确定的十大重点发展领域,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3000万元且纳税总额不低于300万元。

  以下两种情况不得申报本年度原创研发、非遗产业化及配套资助项目:

  (一)2012年-2016年获得原创研发项目、非遗产业化项目及配套资助项目资助的企业,资金使用合同在2017年6月1日前到期,未向我局申请项目验收;

  (二)资助资金已全部使用完毕,但没有申请项目验收。

  三、申报项目要求

  申报项目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项目内容属于文化创意产业十大重点发展领域;

  (二)项目具有产业化发展前景和良好的导向意义;

  (三)项目自主创新,且拥有原创知识产权;

  (四)项目在实施期内,且已发生的实际投资额占计划投资额的20%以上。

  我市文艺精品创作、原创动漫产品、影视产品、舞台演出剧、出版物、工业设计项目,不列入本计划资助范围,可向其他主管部门申报。

  四、资助范围

  本计划资助的范围是:企业实施项目用于购买仪器设备与技术费用、品牌宣传广告费用、研发及市场开拓人员费用、申请认定知识产权和标准化认证费用以及其他与项目研发和市场化推广有关的费用。

  五、资助标准

  本计划资助的标准是:每个项目资助额度控制在该项目计划投资额的50%以内,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同一家企业在同一年度内只能申报1个无偿资助的项目。

  六、申报材料

  (一)登录http://www.sz.gov.cn/wtlyjnew/ztzl_78228/tszl/whcy/网上申报系统, 在线申报,并打印《深圳市文化创意项目原创项目研发资助申报表》纸质文件原件;

  (二)《深圳市文化创意项目原创项目研发资助申报表》第八项所列材料清单。

  以上材料验原件,交复印件,按A4纸型双面制作,编写页码(不含封面),胶装成册,一式两份,加盖公章(骑缝章)。

  七、受理机关

  受理机关:深圳市文体旅游局。

  八、决定机构

  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领导小组。

  九、受理时间

  (一)网上申报时间:2017年7月11日至7月31日18点。

  (二)书面资料受理时间:通过初审的企业自系统发出审核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本指南第六项指引提交书面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三)书面资料受理地点:深南中路1043号文化大楼一楼资料受理处。

  十、审查程序

  本项目实施包括以下程序:网上申报(初审)——提交书面材料——专家评审——现场考察——市文体旅游局局长办公会审议——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审议——社会公示——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下达项目资助计划——与市文体旅游局签订资金使用合同书——拨付资助经费。

  《深圳文化创意产业振兴发展政策》中确定的十大文化创意产业重点发展行业门类:

  1、创意设计类,重点包括工业设计、平面设计、服装设计、城市与建筑设计、室内设计,以及广告创意与设计、品牌策划与营销等行业。

  2、文化软件类、重点包括文化创意相关软件支撑技术和应用服务模式等。

  3、动漫游戏类,重点包括原创动漫游戏产品的创作和研发、动漫游戏公共服务平台、以动漫游戏内容开发的衍生产品和服务,网络休闲游戏、手机游戏和家庭视频游戏等。

  4、新媒体及文化信息服务类,重点包括手机报、手机网站、手机广播电视、网络广播电视、移动多媒体广播电视、数字高清电视、IPTV、电子报、电子杂志,移动文化信息服务、数字娱乐产品等增值业务。

  5、数字出版类、重点包括教育类电子出版物、数字图书、互联网音像出版物、纸质有声读物、手机出版物等以数字化内容、数字化生产和数字化传输为主要特征的出版新业态,其它有特色的出版发行等。

  6、影视演艺类、重点包括影视剧创作、原创舞台剧、原创音乐、数字影视等。

  7、文化旅游类,重点包括与主题公园、文化创意产业园区、人文历史等深度结合的旅游产业。

  8、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类,重点包括利用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的文化产品和服务。

  9、高端印刷类,重点包括数字印刷、绿色印刷、立体印刷、快速印刷等相关产业。

  10、高端工艺美术类,重点包括黄金珠宝、高档工艺礼品等。

深圳市新能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

各有关单位:

  为积极推进深圳市新能源产业发展,我委决定组织实施新能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2017年第三批扶持计划,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扶持领域

  智能电网。重点扶持输电线路状态检测装置及系统、柔性交直流输电关键设备、高压直流输电关键设备、智能变电配电设备及系统、智能用电设备及系统、智能电网通信信息平台等。

  太阳能。重点发展薄膜太阳能电池、高效晶体硅太阳能电池及组件、新型太阳能电池、太阳能并网发电、太阳能玻璃、太阳能光热利用、太阳能光伏建筑一体化(BIPV)及太阳能-LED光电产品等。

  核能。重点发展核电配套装备制造、核电信息技术、核电站建设与运营综合服务系统及核电供应链服务平台等。

  风能。重点发展风电控制装备、风力发电设备及新型风机设备制造等。

  生物质能。重点发展垃圾焚烧发电,垃圾焚烧炉排和烟气处理装备及其他生物燃料等。

  储能电站。重点发展储能材料、储能装备、储能电站建设及应用(技术)等。

  新能源汽车。重点发展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动力电池及关键零部件等。

  页岩气。重点发展页岩气资源勘探、开采技术及装备等。

  二、重点扶持专项

  (一)高技术产业化项目扶持专项(股权资助)

  (二)高技术产业化项目扶持专项(贷款贴息)

  (三)市级工程实验室组建扶持专项(直接资助)

  (四)市级工程实验室提升扶持专项(直接资助)

  (五)“创新链+产业链”融合扶持专项(直接资助)

  (六)国际认证扶持专项(直接资助)

  三、具体申报要求

  (一)项目申报单位应按照相关扶持计划申报指南的要求,编写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可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写或自行编写),填写相关表格,并备齐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附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封面须注明申报项目扶持专项类别、项目名称、项目所属领域、项目单位、项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手机、传真)等。

  (二)同一项目或主要建设内容相同的项目不得向市有关部门重复申报、多头申请资金。一经发现,将取消相关企业的申报资格。

  (三)项目名称要贴切规范,能准确反映项目建设内容。

  (四)申报项目要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且节能评估文件经主管部门审查通过。

  (五)申报项目已落实项目建设资金、规划选址、建设场地、环境评估等相关建设条件。

  (六)项目单位提交的营业收入等经营指标数据,应与报送市统计部门的数据保持一致,经市统计部门认定超出正常误差范围的,将取消项目申报资格;多次超出正常误差范围的,将被列为“不诚信企业”,三年内不得申报相关专项。

  (七)项目申报单位应登录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在线申报系统填报相关信息,在线申报系统网址http://203.91.46.81:8012。完成在线申报后,需通过该系统打印《深圳市新能源产业专项申报项目及项目单位基本情况表》、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附件,并将上述材料胶装成册,编辑目录,标注页码(纸质文本一式7份,加盖单位公章,同时以光盘形式附电子文本一式2份)报送至我委收文窗口(市民中心B区一楼行政服务大厅3-4号)。

  (八)我委从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为项目建设单位代理我市新能源产业专项资金扶持计划申报事宜,请项目建设单位自主申报。我委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新能源产业专项资金扶持计划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假借我委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即向我委举报。

  四、申报时间和咨询电话

  (一)在线申报时间:2017年7月17日9:00至2017年8月3日18:00;

  (二)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17年7月17日9:00至2017年8月4日17:30。


深圳市节能环保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深圳节能环保产业振兴发展规划(2014-2020年)》(深府〔2014〕32号),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决定组织实施深圳市节能环保产业发展专项资金2018年第一批扶持计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领域

  高效节能产业。重点发展电机及拖动装置、节能监测、余热余压利用、锅炉窑炉等节能技术和装备,新型节能建筑材料、高效节能照明产品、高效节能电器以及节能汽车等节能产品。

  先进环保产业。重点发展大气污染防治、环境污染监测、水污染防治、固废处理处置、噪声污染控制、生态修复、清洁生产等领域环境治理技术和装备以及环保材料与药剂等。

  资源循环利用产业。重点发展工业固体废弃物资源综合利用、建筑固体废弃物资源综合利用、再生资源循环利用、汽车零部件及机电产品再制造、生物质废弃物循环利用以及海水淡化及综合利用等。

  节能环保服务业。重点发展节能服务业、环保服务业、再制造服务业等。

  二、扶持计划类别

  1.高技术产业化扶持计划(股权资助)

  2.高技术产业化扶持计划(贷款贴息)

  3.市级工程实验室扶持计划(直接资助)

  4.节能环保学科建设专项(直接资助)

  5.节能环保产业展会扶持计划(直接资助)

  三、具体要求

  (一)项目申报单位须登录深圳市节能环保产业专项资金在线申报系统填报单位和项目相关信息。

  (二)项目申报单位完成项目在线申报后,需根据不同扶持计划要求,将纸质材料报至相应负责单位收文窗口,具体要求见附件。

  (三)同一项目或主要建设内容相同的项目不得向市有关部门重复申报、多头申请资金。一经发现,将取消相关企业的申报资格。

  (四)项目单位提交的营业收入等经营指标数据,应与报送市统计部门的数据保持一致,经市统计部门认定超出正常误差范围的,将取消项目申报资格;多次超出正常误差范围的,将被列为“不诚信企业”,三年内不得申报相关专项。

  四、申报时间

  (一)在线申报时间:2018年1月29日9:00至2018年2月28日18:00;

  (二)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18年1月29日9:00至2018年2月28日18:00;


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中署

深圳市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奖励(“小升规”工业企业培育扶持计划)

一、支持领域

为促进我市工业经济稳增长、调结构、促转型,鼓励我市小微工业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对首次新增纳入我市统计数据库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奖励。

二、设定依据

1.《关于以更大力度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府规〔2018〕23号);

2.《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经贸信息规〔2017〕8号)。

三、支持数量及资助方式

(一)支持数量:有数量限制,受民营及中小企业扶持计划资金年度总额限制。对首次新增纳入我市统计数据库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二)资助方式:无偿资助,自愿申报、市统计部门复核、社会公示、审批机关审定。

四、申报条件

1.申请单位为在深圳行政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注册的民营及中小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符合国家统计局相关规定的深圳工业企业。

2.2018年、2019年首次新增纳入国家统计数据库(2018年和2019年审批库)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以市统计部门数据为准,但2019年期间已获得该项目资助的企业除外)。

3.配合市统计部门要求提交相关统计数据,未出现异常。

4.申请单位在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内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和严重的失信记录。

5.申请单位如存在《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资助情形的,不予资助。

五、申请材料

(一)项目申请单位须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选择“深圳市——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搜索申报事项名称“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创新发展培育扶持计划”——选择“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奖励项目”,在线填报《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培育扶持计划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奖励项目申请表》,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企业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组织结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印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可免交组织机构代码证) (复印件);

(三)上一年度企业纳税证明(纳税人自行登录国税、地税电子税务局打印);

(四)银行开户证明;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项目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无须验原件)。六、申请表格

项目申请单位须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选择“深圳市——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搜索申报事项名称“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创新发展培育扶持计划”——选择“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奖励项目”,在线填报《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培育扶持计划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奖励项目申请表》。

七、申请受理机关

(一)受理机关: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中小企业服务局)。

(二)受理时间:

1.网上填报受理时间:2020年4月7日至2020年5月12日 17:00(注:超过网络填报受理的截止时间,不再受理新提交申请)。

2.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20年4月9日至2020年5月15日 17:00。

(三)受理地点: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5-43号综合窗口。

八、申请决定机关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

九、办理流程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发布指南——申请单位网上申请——申请单位向市中小企业服务局提交申请材料——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市统计部门复核——市中小企业服务局核定资助金额——社会公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下达资助计划——申请单位提交拨付资金有关资料——拨付资助资金。

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备案

各有关企业:

  根据《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财科〔2012〕177号),为做好2016年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信息化建设资助计划(下称“资助计划”)的申报工作,及时、准确掌握我市民营及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情况,我署自即日起,开展民营及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企业信息化备案对象

  在我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设立时间在两年以上,且已组织实施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的民营及中小企业。

  所谓民营企业,是指注册资本由国内民间资本出资或国内民间资本出资比例占相对控股的企业,以及由上述两类企业控股的企业。

  所谓中小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各类企业。

  二、企业信息化备案条件

  申请备案的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已组织实施信息化建设项目(包括但不限于ERP、OA、PLM、PDM、CRM、MIS和HR等项目,仅为软件正版化、桌面虚拟化和UG、NX、CAD类辅助设计软件的项目除外),项目投资总额预计在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二)申请备案的项目须是2014年1月1日后开始建设,在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并竣工验收的项目;

  (三)信息化建设项目的软件供应服务商必须有相应资质(如双软认定证书,代理、销售某软件产品的授权证明,软件产品的知识产权等)。

  三、企业信息化备案材料

  (一)《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备案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三)项目相关合同、协议及验收报告等;

  (四)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情况(请参照附件提纲撰写);

  四、企业信息化注意事项

  (一)备案时间待定,在此期限内未备案的项目将不能申报2017年信息化项目资助计划的资助;

  (二)备案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如提供虚假备案信息,导致不能获得资助计划资助的,后果自负;

  (三)预计在2016年12月31日前建设完成或在此之前已经完成的项目,请自行于2016年12月31日前做好竣工验收、付款、建账等工作;

  (四)我署将随时对已备案项目的建设情况进行现场考察,企业应给予积极配合。


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资助

  一、企业信息化资助的对象

  在深圳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设立时间在两年以上,已组织实施信息化建设项目或者已建设运营中小企业信息化应用服务示范平台项目,且符合本专项资金资助计划其他资格条件的民营及中小企业。

  所谓民营企业,是指注册资本由国内民间资本出资或国内民间资本出资比例占相对控股的企业,以及由上述两类企业控股的企业。

  所谓中小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各类企业。

  所谓组织实施的信息化建设项目是指:企业组织实施的以企业流程(优化)重组为基础,在一定深度和广度上利用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和数据库技术,控制和集成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所有信息,实现企业内外部信息的共享和有效利用,以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能力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金蝶、企业资源计划(ERP)、SAP、企业知识门户(ekp)、topgp、制造企业生产过程执行管理(MES)、办公自动化(OA)、产品生命周期管理(PLM)、产品数据管理(PDM)、客户关系管理(CRM)、供应链管理(SCM)、管理信息系统(MIS)和人力资源(HR)等项目,以下简称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对其建设项目实际发生的费用给予补贴;。

  所谓中小企业信息化应用服务示范平台项目,是指经市中小企业服务署认定,专门为中小微企业实现信息化应用,提供包括前期咨询、应用期间软硬件运营支撑及后期的升级维护等一系列服务的项目(以下简称中小企业信息化应用服务示范平台项目)。

  二、企业信息化资助的条件

  (一)申报资助的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须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在深圳行政区域内注册、从事生产制造业的民营及中小企业,及其在深汕特别合作区投资控股的制造业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成立两年以上;

  2.项目建设期限在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之间,已竣工验收并形成资产,项目总投资额(不含税)在5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

  3.项目承建单位资质健全、管理规范;

  4.项目申报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管理规范,生产经营或业务开展情况良好;

  5.已在相关政府部门申报或已获得市级财政资金资助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曾获得市级财政资金信息化建设项目资助的企业,其后续购买实施新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需间隔两年后方可申请资助;同一信息化系统,只能申请一次资助。。

  三、企业信息化范围与标准

  (一)资助范围

  1.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资助范围:为实施该项目所必须购置的硬件设备、软件系统、网络资源和实施服务费等四个方面。

  2.中小企业信息化应用服务示范平台项目资助范围:为建设或升级改造该项目所必须购置的硬件设备、软件系统、网络资源及机房建设等四个方面。

  (二)资助标准

  1.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资助标准:按申报企业为实施该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实际完成的总投资额最高不超过30%进行补助,且总补助额最高不超过75万元。其中,实施服务费最高按30万元列入投资总额计算。

  四、企业信息化需提供的材料

  (一)申报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

  1.《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资助计划申请表》;

  2.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印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可免交组织机构代码证);

  3.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如申报时尚未完成审计报告编制,应提交:①由单位财务人员按审计报告要求编制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签字,盖公章);②承诺书(法定代表人签字,盖公章),承诺内容包括:一是纸质申请书提交后2个月内补充提交正式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逾期将自愿放弃项目申报;二是所提交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会计报表中的各项指标数据,与最终编制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中的相关指标数据偏差不超过5%,否则自愿放弃项目申报);

  4.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上年度的纳税证明;

  5.与项目实施有关的合同或协议(核原件存复印件)以及对应的验收报告(需双方签字盖公章,核原件存复印件)和发票;

  6.软件供应商相关资质文件(如双软认定证书,代理、销售某软件产品的授权证明,软件产品的知识产权等);

  7.社保部门提供上年度12月份缴纳社保职工人数证明(如缴纳社保费用清单或发票,能清晰体现在职职工人数,核原件存复印件);

  8.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承诺书(附件2);

  五、企业信息化申报时间和方式

1.网上填报受理时间:待定(注:超过网络填报受理的截止时间,不再受理新提交申请)。

2.书面材料受理时间:待定。

  六、申报程序

  市中小企业服务署对申报企业的网上填报资料进行初审,并对提交的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经现场考察和专项审计后,初步确定享受资助的企业名单并核定资助额,经署署长会议审议、市财政主管部门复核、社会公示后,由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与市财政主管部门联合行文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列入项目资助计划的企业,凭下达的项目资助计划通知,到市中小企业服务署办理拨款手续。


拟改制上市中小企业登记备案

      为加强对拟改制上市中小企业的重点培育辅导,建立拟上市企业资源数据库和协调服务长效机制,聚焦政策资源,实施拟改制上市企业培育专项计划,及时传递改制上市政策信息,协调解决中小企业改制上市中的具体问题,加快中小企业改制上市步伐,根据《深圳市中小企业上市培育工程实施方案》(深府办〔2004〕179号)的精神,决定开展拟改制上市中小企业登记备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记备案对象:工商注册地点在深圳市,并拟改制上市的中小企业。

二、登记备案以企业自愿为原则,凡办理了登记备案的拟上市企业,进入或完成辅导期的(拟境外上市的参照执行)将给予一定额度的上市辅导费用补贴。

三、申报备案的材料

(1)深圳市中小企业改制上市登记备案表(在线填写)

(2)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备案流程

(1)网上系统备案

登录“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署”网站首页,点击页面右上角“上市备案”,注册用户名并设置密码。用设置好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入“上市备案系统”,填写完整“深圳市中小企业改制上市登记备案表”,点击提交完成网上备案。

用设置好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入“上市备案系统”。

(2)、书面备案

将一份《深圳市中小企业改制上市登记备案表》(从“上市备案系统”下载,盖企业公章)和两份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都可)复印件(盖企业公章)交至我署(市上市培育办)上市与融资服务部。

(3)、其他事项

登记备案企业若需申请开具无违法违规证明等协调函,在完成网上备案和书面备案后,我署上市与融资服务部将安排人员到企业进行现场走访。请企业给予配合,及时和我署上市与融资服务部联系。

企业改制上市培育项目资助

  一、资助对象

  经我中心备案登记,完成改制、辅导和上市三个阶段中任一阶段的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

  所谓民营企业,是指在深圳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由国内民间资本出资或国内民间资本出资比例占相对控股的企业,以及由上述两类企业控股的企业。

  所谓中小企业,是指在深圳市注册的、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各类企业。

  二、资助条件

  (一)在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已聘请中介机构完成股份制改造,并且已支付规定范围内相关费用的企业,可以申报改制阶段的资助;

  (二)在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已聘请中介机构完成辅导,并且已支付规定范围内相关费用的企业,可以申报辅导阶段的资助;

  (三)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上市(不含柜台交易上市和借壳上市)、且募集资金的30%以上在上市后一年内返回深圳的企业,可以申报上市资助。

  已获得相关阶段市政府财政资金资助的,不得重复申报。

  本通知不适用于新三板挂牌及拟挂牌企业。

    三、资助范围与标准

  (一)资助的范围:企业为改制上市而实际发生的辅导、保荐、审计、法律、资产评估和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等费用。

  (二)资助标准:

  1.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完成股份制改造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

  2.拟在深交所上市完成辅导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完成辅导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资助;

  3.已在境外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且募集资金30%以上已返回深圳的,给予最高不超过80万元的资助。

  资助额度根据2019年专项资金安排计划和企业申报数量作相应调整。

       四、申报时限

  (一)网上申报系统填报时间为:待定。

       (二)纸质申请材料提交时间为:待定。

    五、申报方式

  申报企业应先在网上申报,再将纸质申报材料报送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申报企业可登陆http://203.91.55.23/stms/ 进入专项资金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管理系统将于申报结束日期自动关闭,请及时申报。

  六、申报材料

  (一)基础资料:

  1.《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改制上市培育项目资助计划申请表》;

  2.《深圳市拟改制上市中小企业登记备案确认证书》复印件;

  3.改制后企业的法人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由税务部门(地税和国税)提供的企业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

  5.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承诺书。

  (二)申报改制阶段资助的企业,除提交规定的基础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改制后的股份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变更(备案)通知书》复印件;

  3.企业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改制辅导及提供相关服务的协议复印件;

  4.企业改制辅导实际支出必要费用的原始凭证复印件。

  (三)申报辅导阶段资助的企业,除提交规定的基础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证券监督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企业完成辅导、验收合格的相关凭证复印件如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或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等(验原件);

  2.企业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上市辅导、保荐及提供相关服务的协议复印件;

  3.企业实际支出上市辅导、保荐、审计、法律服务等必要费用的原始凭证复印件。

  (四)申报上市阶段资助的企业,除提交规定的基础材料外,还需提交中国证监会出具的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批复复印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上市通知或其他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能够证明企业已办理上市相关手续的公函复印件。

  在海外红筹上市的,还需提交:

  1.《IPO招股说明书》;

  2.证明我市企业的控制人为海外上市企业实际控制人(包括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的有效法律文件复印件;

  3.外汇登记证和结汇备案记录复印件,或其它证明募集资金的30%以上已返回我市企业的有效法律证明文件复印件。

  七、审批程序

  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对申报企业的资格条件及相关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并经专项审计后,初步确定享受资助的企业名单及核定资助额;再经中心主任会议审定、市财政委复核、社会公示后,由市经贸信委会同市财政委联合行文下达项目资金资助计划。列入项目资金资助计划的企业,凭下达的项目资金资助计划通知,到市财政委办理拨款手续。

深圳市商务局

深圳市消费提升扶持计划

支持领域

鼓励商贸企业壮大经营规模,发挥骨干商贸企业对消费的引领与支撑作用,对商贸企业零售额(零售额)的增长进行奖励。
二、设定依据
(一)资金政策依据
1.《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消费增长的若干措施》(深府函〔2018〕392号)
  • 资金管理依据

1.《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
2.《深圳市商务局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消费提升扶持计划操作规程》(深商务规〔2019〕2号)
三、奖励标准和要求
    (一)对2019年度零售额同比2018年增长超过1亿元的批发零售企业,对2019年度营业额同比2018年增长超过1亿元的住宿餐饮企业,零售额(营业额)每增长1亿元奖励50万元,超出部分按比例折算,单个企业奖励上限1000万元。
(二)零售额(营业额)以企业在“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内12月月报填报的数据为准。
(三)批发企业奖励范围仅限于零售额增长部分,批发额增长部分不予奖励。
(四)申报单位2019、2020年在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内的企业类别为“批发和零售业”或“住宿和餐饮业”。
四、支持数量和奖励方式
(一)支持数量
有数量限制,受市财政下达年度资金预算控制。超出部分是否按比例折算,视企业申报情况和预算安排,我局据以对奖励金额和拨付进度等进行统一调整,申请企业应无条件同意调整结果。
(二)奖励方式
事后无偿奖励,企业自愿申报。
    五、申报条件
   (一)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申报单位按要求向各级统计部门和商务部门报送统计数据。
(三)申请单位经营状况良好,不属于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六、申报材料
(一)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选择“深圳市”——“市商务局”——“消费提升扶持计划零售额(营业额)增长奖励”——点击“立即办理”在线填报数据——下载表格盖章后扫描上传。
(二)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复印件(盖章上传)。
(三)为减轻企业负担,本项目采取纯线上申报方式申请,无需提交纸质材料。
七、申请表格
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填报申请表格。
八、申请受理机关
(一)受理机关:深圳市商务局。
(二)受理时间:2020年2月26日—2020年3月13日17:00,超时后系统将关闭,不再受理修改后的申请。
(三)市商务局咨询电话:
(四)服务大厅现场咨询: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B区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综合窗口。
九、申请决定机关
深圳市商务局。
十、办理流程
    发布申请指南——企业网上申报——网上审核申报资料——核查企业数据——核定奖励计划——社会公示——下达奖励计划——拨付奖励资金。



深圳市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进口贴息事项)申请指南

一、支持领域
支持我市企业扩大先进设备和技术、关键零部件等进口。
二、设定依据
(一)资金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2019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财行〔2019〕137号);
2.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商务部发布的《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6年版)》。
(二)资金管理依据:
1.《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4〕36号);
2.《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行〔2016〕480号);
3.《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行〔2019〕91号)。
三、支持数量、资助方式和资助标准
支持数量:国家财政部、商务部审定下达。
资助方式:无偿资助,自愿申报,地方初审,国家审定。
资助标准:贴息标准
(一)贴息本金。以符合规定条件的产品或技术的进口金额乘以人民币汇率计算。申请项目汇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19年6月30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计算依据。
(二)贴息率。按照不超过2019年6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最近一期人民币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三)贴息金额。按照贴息本金乘以贴息率计算,每户企业不超过6000万元人民币,对贴息总额低于50万元人民币的地区和中央企业不予安排贴息资金。
四、申报条件
(一)符合《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中按本办法第六条(三)所规定的使用方向在境外开展业务的,还应当已在项目所在国(地区)依法注册或办理合法手续,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已生效。
2.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资格或已进行核准或备案。
3.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使用方向,已开展相关业务。  
4.近五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5.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送统计资料。
6.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二)以一般贸易方式、边境贸易方式进口列入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发布的《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6年版)》(以下简称《目录》)中的产品(不含旧品),或自非关联企业引进列入《目录》中的技术。
(三)进口产品的申请企业应当是《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消费使用单位;进口技术的申请企业应当是《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上的技术使用单位。
(四)进口产品应当在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完成进口报关(以海关结关日期为准);进口技术应当在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
(五)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规定的条款。
(六)进口《目录》中“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未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12年调整)》(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83号)。
(七)符合以上条件的进口产品及技术总额不低于50万美元。
五、申请材料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文件,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进口用途、预计可产生的效益、项目绩效目标(工作和目标完成情况)等。引进技术的应说明是否从关联企业引进,企业更名的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证明材料。声明“近五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等。
(二)《2019年进口贴息事项申报说明》(附表1,在线填报导出打印)。
(三)企业营业执照(验原件收复印件)。
(四)《2019年进口贴息事项申请表》(附表2,在线填报导出打印)。
(五)进口产品订货合同或技术进口合同(验原件收复印件)。
(六)进口产品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验原件收复印件)。
(七)进口技术的,需提供《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及银行出具的注明技术进口合同号的付汇凭证(验原件收复印件)。技术使用单位与付汇单位不一致的,需提供双方的代理合同。技术进口额是指通过转让、许可、委托开发、合作开发、技术咨询等方式自非关联企业引进《目录》内技术所支付的技术费金额(不含设备、培训、调试、差旅等费用,不含以年度销售额、利润等为基数按比例支付的技术引进费)。付汇凭证上请注明技术引进合同号、技术名称和符合贴息条件的付汇金额。
(八)进口“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需提供《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含进口设备清单,验原件收复印件)、《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及《进口货物报关单》(验原件收复印件)。如因关税为零无法获得免税证明,可不提交免税证明,但应在申请报告中说明有关情况;属于《目录》第三部分“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中“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新产品开发设计中心、科研中试基地、实验基地建设”的,申报时不需提交《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但需提交科技部、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国家级研究中心的认定文件。
(九)重要装备有技术参数要求的,需提供列明商品技术参数的进口合同或产品说明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深圳市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市场资助事项)申请指南

一、支持领域
    推动国际市场多元化。发挥市场主体作用,推动企业开拓一批重点市场,积极拓展“一带一路”沿线等新兴市场,深耕细作传统市场,优化国际市场布局,帮助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市场,开展境外专利申请、商标注册及资质认证,参加国际性展会。
二、设定依据
   (一)资金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2019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财行〔2019〕137号)。
(二)资金管理依据:
1.《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4〕36号);
2.《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行〔2016〕480号);
3.《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行〔2019〕91号)。
三、支持数量和资助方式
(一)支持数量:有数量限制,受国家财政部、商务部下达年度资金预算控制。原则上各级财政资助总额不得大于实际发生金额。视申报情况和预算安排,我局据以对资助金额、支持比例和拨付进度等进行统一调整,项目申请企业应无条件同意调整结果。
同笔同张发票(单据)资助金额,原则上各级财政资助总额不得大于实际发生金额。
(二)资助方式:事后资助,无偿资助,自愿申报,专项审计,资助机关审定。
资助拨款按照申请书及系统注册的银行账户信息办理。因企业名称变化、账户信息更改或企业填写错误等原因导致拨付不成功的,原则上予以办理一次拨款信息更改并再次拨付。
企业应当按照要求办理资金拨款手续,其中资助金额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需提交收款收据。
四、资助标准
    (一)单家企业年度资助不超过50万元。
(二)以外币支付相关费用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19年6月30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依据,折算为人民币计算及资助。
五、申报条件
(一)符合财政部、商务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
1.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
2.企业已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已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且已实际开展进出口业务,2018年度海关统计进出口额在6500万(含)美元以下,不包括0美元进出口额。
3.近五年(2014年—2018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二)以申报项目企业为主体开展的境外专利申请、商标注册及资质认证的费用,参加国际性展会的展位费用。
国际性展会是指在境外举办的展览会,且已列入《鼓励参加境外展览会目录(2019年版)》(详见附件1)。
(三)申请资助的项目应当在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已完成项目,支付相关费用,并取得相关单据和银行出具的支付凭证。
(四)项目费用仅支持申报项目企业银行账户支付,不支持现金、个人和关联公司等支付方式。
(五)申报项目企业主体须与相关费用单据、支付凭证和合同协议等申请材料信息相一致。
(六)符合以上条件的项目支付发生总额不低于5万元人民币。
六、支持内容
(一)境外专利申请项目
支持内容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为企业通过巴黎公约或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提出并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为受理局的专利申请期间发生的官方收费和代理费,按照50%给予支持。项目完成时间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受理申请通知书或者国际检索通知书的时间为准。
(二)境外商标注册项目
支持内容包括官方收费、代理费和年审费,按照50%给予支持。项目完成时间以注册文件落款时间或商标事务所通知领取注册文件时间为准。
(三)管理体系认证项目
支持内容为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认证费,包括官方收费、代理费和年审费,按照50%给予支持。认证证书须由中国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注册的分支机构并被授权的机构(限直接授权)颁发。项目完成时间以证书落款时间为准。
(四)境外展览会项目
支持内容为展位费,包括场地和基本搭建(基本展台、桌椅、照明、开口)。其中传统市场国别(地区)按照50%给予支持,新兴市场国别(地区)按照70%给予支持。项目完成时间以展会结束时间为准。
《传统(新兴)市场国别(地区)目录》详见附件2。
七、申请材料
(一)网上注册
企业进入国家申报系统“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网络管理系统”,填写企业信息进行注册。以前年度通过资质审核的企业不需要重复注册,但应当检查注册信息是否与目前信息一致。
如涉及注册信息变更的,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变更申请(加盖公章),涉及企业名称或银行账户变更的,还需提供工商变更通知书或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报送承办单位办理。
(二)基本材料
1.登录深圳市商务局财政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在线填报《深圳市商务局2019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市场资助事项)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2.登录商务部申报系统“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网络管理系统” 在线填报《资金项目拨付申请表》,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表纸质文件原件。
(三)具体材料
1.境外专利申请项目
①专利费(包括官方收费、代理费和年审费)发票或单据复印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②银行支付凭证复印件(或付汇凭证等银行电子回单);
③专利申请或与委托机构签署的合同协议复印件;
④境外专利管理部门接受文件或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出的PCT国际申请受理通知书(即105表)复印件;
⑤获得通过并取得证书的证明文件或国际检索通知书(即202表)复印件。
2.境外商标注册项目
①注册费(包括官方收费、代理费和年审费)发票或单据复印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②银行支付凭证复印件(或付汇凭证等银行电子回单);
③注册申请或与委托机构签署的合同协议复印件;
④注册文件及标识复印件。
3.管理体系认证项目
①认证费(包括官方收费、代理费和年审费)发票或单据复印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②银行支付凭证复印件(或付汇凭证等银行电子回单);
③认证申请或与委托机构签署的合同协议复印件;
④证书复印件。
4.境外展览会项目
①展位费(包括场地和基本搭建)发票或单据复印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②银行支付凭证复印件(或付汇凭证等银行电子回单);
③与境内或境外组展方签署的展位合同协议或展位确认函复印件;
④组展方招展通知或邀请函件复印件;
⑤展位现场图片(A4纸打印、标注展位编号、清晰显示参展人员和展位情况)。
(四)材料要求
以上(二)至(三)材料需加盖企业公章,多页的还需加盖骑缝公章;涉及外文的,需提供中文翻译件;一式两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
咨询电话:0755-26037122
八、申请表格
本指南第七条(二)所规定申请书和申请表。
九、受理机关
(一)受理机关:深圳市商务局
(二)受理时间和受理地点:
网络填报受理时间:2019年10月23日-11月20日17时
纸质材料受理时间:2019年10月23日-11月25日17时
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在线填报,并向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综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三)承办单位:
单位名称:深圳市深投文化投资有限公司
地    址:深圳市罗湖区嘉宾路4051号金威大厦16楼
十、决定机关
深圳市商务局
十一、办理流程
发布申请指南——企业网上注册和申报——企业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核查企业资质——核查企业外经贸、税收、外汇、海关等方面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情况——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符合条件项目作为2020年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预算依据,根据财政部、商务部下达资金预算核定资助计划——网络社会公示——企业办理拨款手续——拨付资金。

深圳市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服务体系建设扶持事项)申请指南

一、支持领域
支持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结合我市实际和优势完善统计监测、智能物流、金融服务、电商诚信、风险防控、市场开拓和营销等服务体系。
二、设定依据
(一)资金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2019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财行〔2019〕137号);
2.《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天津等12个城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国函〔2016〕17号)。
(二)资金管理依据:
1.《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4〕36号);
2.《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行〔2016〕480号);
3.《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行〔2019〕91号)。
三、支持数量和资助方式
(一)支持数量:有数量限制,受国家财政部、商务部下达年度资金预算控制,原则上各级财政资助总额不得大于实际发生金额。视申报情况和预算安排,我局据以对资助金额、支持比例和拨付进度等进行统一调整,项目申请企业和单位应无条件同意调整结果。
(二)资助方式:事后资助,无偿资助,自愿申报,现场抽查,专项审计,资助机关审定。
资助拨款按照申请书银行账户信息办理。因单位名称变化、账户信息更改或填写错误等原因导致拨付不成功的,原则上予以办理一次拨款信息更改并再次拨付。申报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办理资金拨款手续。
四、资助标准和支持内容
支持内容主要包括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服务类项目、跨境电子商务供应链协同类项目和跨境电子商务市场开拓创新类项目。
(一)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服务类项目。主要支持企业信用等级分类管理服务、商品质量监控服务、国际标准和知识产权认证服务、可信交易保障服务、跨境电子商务产品溯源服务、纠纷解决和法律援助服务、跨境电子商务会员企业和品牌产品管理推广服务、电子合同管理服务、统计监测服务等而产生的人员费、设备费(含购置、改造、租赁)。给予不超过投资额50%的支持,单个项目资助不超过300万元。
(二)跨境电子商务供应链协同类项目。主要支持为开展跨境供应链整体解决方案和服务创新、物流信息化系统建设、仓储管理的信息化系统及智能化设施建设、跨境电子商务通关节点管理系统和监管设施建设、产业园区跨境电子商务服务系统建设、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和金融服务解决方案等而产生的研发人员费、研发设备材料费(含购置、改造、租赁)、软件或服务购置费、外协开发费、知识产权事务费及其他与项目直接相关的费用。给予不超过投资额50%的支持,单个项目资助不超过400万元。
(三)跨境电子商务市场开拓创新类项目。主要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参与主体为扩大经营规模、提升服务水平、对接国际市场开展的交易平台建设、营销体系建设、标准认证等。涉及费用包括研发人员费、研发设备材料费(含购置、改造、租赁)、软件或服务购置费、应用推广费、外协开发费、知识产权事务费及其他与项目直接相关的费用。给予不超过投资额50%的支持,单个项目资助不超过300万元。
备注:每家企业和单位只能选择一种类型、申报一个项目。
五、申报条件

  • 符合财政部、商务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

1.2018年12月31日前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的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经营和服务的独立法人企业、单位(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等机构);
2.近五年(2014年—2018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3.按相关规定报送相关统计材料。
(二)申报项目应在2017年1月1日之后开展,且已建设完成。近三年(2017-2019年)未获得过本资金资助的项目单位,项目建设费用支出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近三年获得过本资金资助的项目单位,项目建设费用支出期限为申请资助当年的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
(三)从事跨境电子商务交易、支付、物流、仓储业务的项目单位,须实现与深圳市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系统对接。
(四)所报项目没有获得过任何市级财政资金资助。
(五)各项目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服务类项目
服务跨境电商经营主体30家以上,其中深圳企业占比60%以上。
2.跨境电子商务供应链协同类项目
(1)所报项目须由申报主体自行建设和运营,如与其他机构合作建设的,其所有权须归属于申报单位。
(2)为多家企业服务的供应链协同类项目需服务跨境电商经营主体10家以上,其中深圳企业占比60%以上;自有供应链协同类项目(此类项目需要在申报材料的封面上注明自用,如“****项目(自用)”)单位2017年、2018年营业收入均需在1000万元以上。
3.跨境电子商务市场开拓创新类项目
(1)所报项目须由申报主体自行建设和运营,如与其他机构合作建设的,其所有权须归属于申报主体。
(2)项目单位2017、2018年营业收入均需在1000万元以上。
  六、申请材料
(一)网上注册
进入国家申报系统“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网络管理系统”,填写项目单位信息进行注册。以前年度通过资质审核的项目单位不需要重复注册,但应当检查注册信息是否与目前信息一致。
如涉及注册信息变更的,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变更申请(加盖公章),涉及名称或银行账户变更的,还需提供工商变更通知书或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报送承办单位办理。
(二)基本材料
1.登录深圳市商务局财政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在线填报《2019年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服务体系建设扶持事项)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2.项目单位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3.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17、2018年度财务报告(验原件收复印件)。
(三)项目材料
1.申报项目实施方案,应包括:项目摘要、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实施背景及基础、项目建设意义、项目建设内容、项目成果及效益指标、项目建设时间、项目建设费用支出明细和支付凭证、项目团队构成情况、项目立项及验收情况、项目未来2年规划等主要内容(请参照后附提纲要求撰写);
2.税务部门提供的项目单位上年度完税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3.项目单位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4.项目形成的研发成果及证明文件、与项目建设相关的合同或协议(验原件收复印件);
5.项目团队人员构成表、具体岗位及其至少三个月的社保清单(需加盖社保局公章);
6.《深圳电子口岸跨境电子商务业务开户申请表》复印件;
7.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交易平台需提供在有效期内的ICP经营许可证,其他平台需提供ICP备案证(服务器设在境外的平台需提供在“众信电子商务交易保障促进中心”的备案资料)(验原件收复印件);
8.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服务类项目和为多家企业服务的供应链协同类项目单位需提供服务企业名单、签订的合同(验原件收复印件)以及跨境电商经营主体支付的相关服务费用凭证。自有供应链协同类项目无需提供。
(四)材料要求。以上材料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多页的还需加盖骑缝公章;一式两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胶装成册。
七、申请表格
本指南第六条(二)所规定申请书。
八、受理机关
(一)受理机关:深圳市商务局
(二)受理时间和受理地点:
网络填报受理时间:2019年10月23日-11月20日17时
纸质材料受理时间:2019年10月23日-11月25日17时
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在线填报,并向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综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深圳市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服务贸易事项)申请指南

一、支持领域
发挥重点地区的示范引领作用。支持国务院批准的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以下简称试点地区)、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以下简称示范城市)提升公共服务能力,加强现有公共服务平台资源的统筹利用,提高使用效率,扩大受益范围。支持平台为服务贸易企业提供共性技术支撑、云服务、检验检测、统计监测、信息共享、品牌建设推广、人才培养和引进、贸易促进、知识产权、产业规划、政策研究等公共服务。
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根据商务部、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生态环境部、知识产权局发布的《鼓励进口服务目录》, 鼓励试点地区进口国内急需的技术密集型、知识密集型服务。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积极借鉴试点示范经验,利用当地优势,探索建设特色服务贸易基地,大力发展新兴服务贸易,推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
鼓励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技术及技术服务出口。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指我国境内企业或其境外分支机构与境外客户签订服务外包合同,向境外客户提供国际(离岸)外包服务并取得收入的业务活动。技术及技术服务出口指我国境内企业通过贸易、投资或经济技术合作方式向境外实施的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专有技术转让或许可等技术转移,以及技术转让或许可合同项下提供的技术服务。不包括《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商务部、科技部令 2008年第12号)所列的出口技术。
二、政策依据
   (一)资金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2019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财行〔2019〕137号);
2.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知识产权局公布的《鼓励进口服务目录》(2019年第14号公告);
3.商务部 科技部公布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2008年第12号令);
4.《深圳市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资金实施细则》(深商务规〔2019〕3号)。
(二)资金管理依据:
1.《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4〕36号);
2.《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行〔2016〕480号);
3.《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行〔2019〕91号)。
三、支持数量、资助方式和资助标准
支持数量:有数量限制,受国家财政部、商务部下达年度资金预算控制。原则上各级财政资助总额不得大于实际发生金额。视申报情况和预算安排,我局据以对资助金额、支持比例和拨付进度等进行统一调整,项目申请单位应无条件同意调整结果。
资助方式:事后资助,无偿资助,自愿申报,专家评审,专项审计,资助机关审定。
资助拨款按照申请书银行账户信息办理。因单位名称变化、账户信息更改或填写错误等原因导致拨付不成功的,原则上予以办理一次拨款信息更改并再次拨付。申报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办理资金拨款手续。
四、资助标准和支持内容
支持内容主要包括服务贸易(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以及重点服务进口、技术出口贴息和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包括取得国际通行的资质认证、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提升研发创新水平资助、离岸服务外包贴息)。
(一)服务贸易(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给予2018年度一次性不超过实际建设费用50%、总额不超过150万元的建设费支持,实际运营费用50%、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运营费支持。建设费主要包括公共服务平台所需生产性设备购置、信息系统、信息安全及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费用;运营费包含生产性设备运营费、信息系统、信息安全及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运营费用。
(二)重点服务进口:以审定通过的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企业服务进口付汇金额作为计算贴息本金,按照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19年6月30日最近一期1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予以贴息支持。每家企业贴息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三)技术出口贴息:以审定通过的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企业取得的技术出口收汇金额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按照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19年6月30日最近一期1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予以贴息支持。单家企业贴息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备注:申请技术出口贴息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申请离岸服务外包贴息支持。
(四)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对符合以下各项目申请条件的企业(单位),单家企业资助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每家培训机构资助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1.取得国际通行的资质认证
对服务外包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内取得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CMM/CMMI)、人力资本成熟度模型(PCMM)、信息安全管理(ISO27001/BS7799)、IT服务管理(ISO20000)、服务机构控制体系(SOC1)及质量管理标准(ISO9001)、国际实验动物饲养评估(AAALAC)、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信息技术基础架构库(ITIL)、客户服务提供商标准(COPC)、环球同业银行金融电讯协会结算系统(SWIFT)、业务连续性管理标准(ISO22301)、环境管理体系(ISO14001)、能源管理体系(ISO50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OHSAS18001)、客户中心能力成熟度模型(CC-CMM)、支付卡行业数据安全标准(PCIDSS)、实验室管理标准(ISO17025)、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汽车电子功能安全标准(ISO26262)等国际资质认证及认证的系列维护、升级费用,给予不超过实际发生额50%、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支持。
2.服务外包人才培训
(1)服务外包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新录用大学(含大专)以上学历并从事服务外包工作、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录用人数给予培训支持,每人支持标准不超过4500元,最终支持金额不超过企业新录用大学生实际培训费用支出。培训费用包括师资费用、场地费用、教材费用、委托培训费用等。企业申报年度之前录用、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不得申报。
  (2)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在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每培训一名大学(含大专)以上学历人员、通过服务外包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考核,并与服务外包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且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连续缴纳社保3个月以上的,给予培训机构每人不超过2000元的支持。
3.提升研发创新水平。
对服务外包企业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从事云计算、大数据分析、软件开发、动漫设计、工业设计、医药研发、通用设备研发等高附加值的服务外包业务所实际发生的研发投入和品牌建设费给予不超过50%、总额不超过100万元支持。研发投入主要包括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具体包括研发设备费、研发材料费、研发人员费、检验检测费等,其中研发人员费用资助不超过50万元;品牌建设费主要包括品牌设计、宣传和维护费用。
4.离岸服务外包贴息。
以申报单位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实际发生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以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信息管理应用系统核准的离岸执行额同时有相应收汇凭据提交为准)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按照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19年6月30日最近一期1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贴息支持。
备注:申请离岸服务外包贴息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申报技术出口贴息支持。
五、申报条件
(一)符合财政部、商务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
1.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相关单位。
2.申报企业或单位需按照国家统计法律法规及服务贸易、服务外包、技术进出口相关统计制度要求,登陆商务部网站,及时、全面、真实进行相关业务登记和填报相关统计报表(服务贸易统计监测管理业务应用:http://fwmyzb.mofcom.gov.cn/;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信息管理应用系统:技术贸易管理信息应用:https://ecomp.mofcom.gov.cn/pages/login/QuicklyLoginBase.html)。
3.近五年(2014年-2018年)在服务贸易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等方面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专项资金。
4.项目执行在各资金申请项目要求的时间期限内。
(二)申请各项目资金的,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服务贸易(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
(1)公共服务平台应具有公共性、开放性、专业性特点,非本企业或本企业上下游客户自用的业务管理平台;
(2)公共服务平台拥有良好的运营模式,服务制度完善,有相应的自有配套资金,且已投入运营;
(3)公共服务平台拥有独立的办公场地和设备投入,拥有专业技术人才队伍;
(4)公共服务平台为服务贸易机构提供共性技术支撑、云服务、检验检测、统计监测、信息共享、品牌建设推广、人才培养和引进、贸易促进、知识产权、产业规划、政策研究等公共服务。
2.重点服务进口
(1)进口的服务应列入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生态环境部、知识产权局发布的《鼓励进口服务目录(2019年版)》(详见附件)。
(2)申请贴息的进口服务应是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进口服务付汇凭证,且付汇金额不低于50万美元(含50 万美元,以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服务贸易统计监测管理业务应用”中登记的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的实际进口额为准)。
3.技术出口贴息
(1)企业通过贸易、投资或者经济技术合作方式向境外实施的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专有技术转让或者许可等技术转移,以及技术转让或许可合同项下提供的技术服务。不包括《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商务部、科技部令2008年第12号)所列的出口技术;
(2)出口的技术应当在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取得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且企业的技术出口收汇额不低于50万美元(含50万美元,以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技术贸易管理信息应用系统”中登记的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的实际出口额为准)。
4.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
(1)申请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①企业与境外服务外包发包商签订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合同,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服务外包信息管理应用”如实填报《服务外包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报表;
②以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服务外包信息管理应用”核准的实际离岸执行额为依据,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的实际离岸服务外包执行额不低于50万美元。
(2)申报单位为培训机构的,应具有服务外包人才培训资质,并具备符合条件的场地、设施、专业教材和师资力量。
六、申请材料
(一)基本材料
1.登录深圳市商务局财政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在线填报《深圳市商务局2019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服务贸易事项)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2.申请人为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为社会团体的,提供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申请人为其他相关单位的,提供相应的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3.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18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二)项目材料
1.服务贸易(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
(1)服务贸易(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事项申请表;
    (2)平台建设及运营基本情况报告(应包括平台建设目的、行业发展需求状况,平台服务功能、营运模式、核心竞争力、共享性、创新性、开放性等内容);
    (3)建设费和运营费明细表(应包括设备名称、设备购置日期、合同号、付款回单及发票号等信息)及相关证明凭证复印件(需按照明细表先后顺序装订);
    (4)平台场地面积、设备原值、专职人员、培训人数等内容的相关证明材料;
    (5)平台服务企业名单及相关合同凭证(所提供名单应以从事服务贸易业务企业为主)。
2.重点服务进口
(1)2019年重点服务进口贴息事项申报说明、2019年重点服务进口贴息事项申请表;
    (2)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进口用途、取得或预计产生的效益等,企业更名的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证明材料)、2018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3)企业服务进口合同复印件(若为其他语种附翻译件)及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境外汇款申请书等复印件。
3.技术出口贴息
    (1)2019年技术出口贴息申报说明、2019年技术出口贴息申请表(各种货币兑换美元的折算率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2019年6月30日最近一期《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
    (2)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出口技术概要、出口的技术或技术服务是否具有专利权或专有权)、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3)技术出口合同复印件(若为其他语种附翻译件)、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备注:登记证书右上角登记的日期截至2019年6月30日)以及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复印件;
(4)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复印件、涉外收入申报单复印件;
(5)如出口的技术或技术服务具有相关专利权或专有权请提供证明材料;
(6)涉及专利权转让的单位需提供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合格通知书复印件;
4.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
(1)申请承接服务外包业务支持项目的企业(单位),均需提交以下材料:
①2019年度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资助申请表、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离岸服务外包合同汇总表;
②企业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离岸服务外包收入明细表及证明材料,包括服务外包合同(若为其他语种附翻译件)、涉外收入申报单、银行回单等凭证复印件(所附原始单据应保证内容清晰完整,编号排序,并与合同汇总表一一对应。一份银行结汇单对应多份合同需标注说明)。如由境外发包方境内机构代为付款的,需提供相关业务凭证证明材料复印件。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备注:各种货币兑换美元的折算率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2019年6月30日最近一期《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
(2)根据申请支持项目的不同,各企业(单位)还需提交以下专项材料:
①取得国际通行的资质认证补充材料:
1.1国际资质认证资金申请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基本情况,开展服务外包业务情况、获得资质认证情况等内容;
1.2国际资质认证证书复印件;
1.3与相关国际认证评估顾问公司签订的合同协议复印件;
1.4企业缴纳认证费或维护费用的凭证复印件,包括认证费用发票、记账凭证和相对应的银行出具的支付凭证复印件;
②服务外包人才培训补充材料:
申报单位为企业的,提交以下补充材料:
1.1 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汇总表(企业);
1.2服务外包人才培训资金申请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基本情况、服务外包收入情况、建立内部培训机制、开展培训业务、与高校建立人才培训合作机制及实训实习基地情况,新录用员工培训相关的内容及其培训费用支出等,服务外包新录用员工培训费用汇总表(企业);
1.3新录用人员的身份证明、大学(含大专)以上学历证明、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社保由深圳市第三方代缴的需提供相关代缴协议复印件。
申报单位为培训机构的,提交以下补充材料:
1.1 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汇总表(培训机构);
1.2服务外包人才培训资金申请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培训机构基本情况、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教学计划、培训课程、培训规模、与高校建立人才培训合作机制及实训实习基地情况,与人才培训相关的内容及其培训费用支出等,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汇总表(培训机构);
1.3符合申请条件的服务外包人才培训资助人员身份证明、大学(含大专)以上学历证明、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社保由深圳市第三方代缴的需提供相关代缴协议复印件;
1.4培训机构从业资格证书;
    1.5被培训人员缴费凭证(发票)的复印件。
③提升研发创新水平补充材料:
1.1研发创新资金申请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基本情况、开展服务外包业务情况、研发费用和人员投入、研发成果、品牌建设情况等内容;
1.2包含研发投入和品牌建设费用的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复印件;
1.3 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1.4税务部门发放的相关证明材料,如《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表”等。
1.5与研发投入和品牌建设费用相关的凭证证明材料复印件;
④离岸服务外包贴息补充材料:
离岸服务外包贴息资金申请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基本情况、开展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情况、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发展情况等内容。

七、申请表格
申报企业或单位自行登录深圳市商务局财政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在线填报《深圳市商务局2019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服务贸易事项)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及申请表等纸质文件原件。
八、受理机关
(一)受理机关:深圳市商务局
(二)受理时间和受理地点:
网络填报受理时间:2019年10月23日-11月20日17时
纸质材料受理时间:2019年10月23日-11月25日17时
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在线填报,并向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综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深圳市软件行业协会

软件企业认定

申请条件:
(1)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2)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
(3)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
(4)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5)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6)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
(7)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
(8)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9)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所需提交资料:
1、《软件企业认定申请书》;
2、《软件企业认定审查表》;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所填信息和申请材料真实性、准确性的承诺书;
5、企业开发及经营的软件产品列表(包括本企业开发和代理销售的软件产品),以及企业主营业务中拥有软件著作权或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
6、企业拥有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7、企业职工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说明;
8、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材料;
9、经具有国家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申请认定年度上一年度(实际成立年限不足一年的按实际月份提供)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企业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企业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表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复印件(此项要求的报表及指标均需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在相关报告中。)
10、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经营场所购买或租赁合同复印件及企业主要经营管理制度文件列表(在线申报系统中有下载,此项材料仅需填写该列表不需提供管理制度文件全文。);
11、保证产品质量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ISO9000系列证书或CMM/CMMI评估证书复印件,或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的说明和1个主要产品的测试报告复印件(有ISO9000系列证书或者是CMM/CMMI评估证书的只需提供证书复印件即可;无ISO9000系列证书或者是CMM/CMMI评估证书的需以“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的说明”为题写一份说明加盖公章并同时附1个主要产品的测试报告。)
提示:根据我市双软认定联审小组的规定,需办理软件企业认定的企业至少要成立半年以上且5万收入以上才可申报。

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

企业认定条件:

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是指经我市软件产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认定,从事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研发、销售,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软件企业:

(一)以从事仪器设备销售,且仪器设备中含自主研发的嵌入式软件类的企业:已经实现的软件年销售收入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其中不能单独销售的嵌入式软件销售收入以嵌入式产品销售收入的35%计,年纳税额(包括在我市国税和地税部门缴纳的各种税款,下同)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年纳税额与软件年销售收入比不低于2%;

(二)以委托进行软件开发或从事系统集成为主业类的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及软件服务,系统集成软件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其中自行开发且未单独销售的系统集成软件收入以系统集成总收入的35%计,年纳税额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且年纳税额与软件年销售收入比不低于2%;

(三)以销售自主开发的套装软件类企业:纯软件年销售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纯软件企业是指年销售收入的80%为软件收入,年纳税额不低于80万元人民币且年纳税额与软件年销售收入比不低于2%;

(四)以承接出口软件外包服务或软件出口为主业类企业,软件年收入不低于100万美元,且软件出口占本企业年销售收入的35%以上;

(五)符合深圳市软件产业发展规划要求的软件重点领域销售收入列全市前二位,年软件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年纳税额不低于80万元人民币且年纳税额与软件年销售收入比不低于2%的企业。重点领域依据当年主管部门结合产业发展现状所确定的目录为准。

以上数据必须与企业提交的软件产业统计年报及经审核后的审计报告相一致。

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申报表》;

(三)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五)自主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产品登记证书、著作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复印件;

(六)经注册会计事务所审计的本企业201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企业增值税完税证明;

(七)经注册会计事务所审计的本企业2013年度软件业务收入及研发费用、技术人员等情况专项审计报告,人员社保清单及学历构成;软件开发环境和企业经营情况等有关内容;

(八)软件企业出口总额的证明材料、结汇单;

(九)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企业增值税完税证明、人员社保清单以及领导层学历构成;

(十)上一年度销售额排名前五位的合同的首尾页、合同金额页;

(十一)获得国家级、部级奖励的证书复印件及附件;

(十二)系统集成企业的资质等级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十三)产品占有市场的资料及附件。

认定程序:

(一)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每年一次受理软件企业的申请,会同市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贸易工业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市软件行业协会对软件企业上报材料进行初审;

(二)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会同上述单位对初审合格的企业进行现场考察;

(三)现场考察通过后,由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会同上述单位组织专家小组进行评审;

(四)专家小组评审通过后,由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会同上述单位核准并公示通过名单;

(五)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由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会同市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贸易工业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发文,认定为市重点软件企业,并由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向其颁发认定证书。

证书有效期:

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实行一年一申报制度。认定有效期为一年。

享受税收优惠:

1、自2000年 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享受即征即退政策部分的所退税款,用于企业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我国境内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知识产权局)

深圳市专利奖申报指南

(一)设定依据

1.《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深府〔2016〕87号);

2.《深圳市科学技术奖(专利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深市质规〔2017〕8号)。

(二)授奖数量

专利奖每年评审一次,奖项不分等级,每年授奖总数不超过25项,获奖项目中发明专利项目不少于80%。

(三)申报条件

深圳市专利奖授予已获专利授权且维持有效的国内专利,申报人和申报专利应具备下列条件:

1.申报人

(1)专利权人是组织的,应当由专利权人进行申报,且专利权人必须是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2)专利权人为自然人的,应当与实施单位联合申请。专利权人应拥有本市户籍或者是联合申请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联合申请单位应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申报专利

(1)申请项目为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专利,且该专利权有效、稳定;

(2)专利技术水平高,原创性强,对促进本领域的科技创新有突出的作用;

(3)该专利已经实施,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4)专利文本质量较高;

(5)针对该专利的保护措施较完善;

(6)该专利及其产品符合国家、省、市的产业政策。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专利奖:

(1)已经获得国家、广东省、深圳市专利奖的;

(2)作为主要知识产权证明,获得深圳市科学技术奖的;

(3)专利权属存在争议的;

(4)专利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的;

(5)机关单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6)国防专利和未解密的保密专利。

4.《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深府〔2016〕87号)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申报方式

(1)广东政务服务网-深圳市-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科学技术奖(专利奖),在线填报相关资料;

(2)将本申报指南第五条要求的资料以PDF文件格式对应系统中的业务材料分别上传。

(五)应提供的材料

专利权人在申请专利奖时,应当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1.《深圳市专利奖申报书》;

2.专利权人是组织的,需提交营业执照或者法人登记证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专利权人是自然人的,需提交签字版的第二代身份证复印件,同时提交联合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法人登记证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3.专利证书首页;

4.专利公告文件,包括授权公告时的扉页、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其附图,或外观设计图等;

5.发明专利项目需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近3个月内出具的专利登记簿副本,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需提供新颖性检索报告或者专利权评价报告;

6.专利权人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需提交所有专利权人书面同意文件,并指定其中一个专利权人进行申请;

专利权人与实施单位联合申请的,需提交实施单位对该专利享有合法实施权的材料,如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及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许可备案证明等;

7.经济效益证明或者社会效益说明。经济效益证明为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专利奖项目的专项审计报告。申报材料所指的经济指标截止的时间为2018年12月31日,应包括该专利项目的产品生产量、项目投资额、销售额、净利润、纳税额、出口额等经济指标;社会效益说明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8.专利项目的产品属于药品、食品、农药等涉及生命安全的特殊产品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依法准予生产的市场准入证明材料(复印件);

9.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六)受理机关

受理机关: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委),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十二届四次全会和省科技创新大会精神,高标准完成年度规上企业研发机构建设任务,2019年继续开展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目的

  为加快推进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加快推进企业研发机构建设,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升研发平台工程化研究开发能力,按照质量与效益并重,研发与应用同步的要求,着力在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优势特色产业领域认定一批省级工程中心。充分发挥工程中心在工程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化、高端人才聚集与培养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有效承接国家重大科技技术成果转化,服务广东经济发展。

  二、申报对象

  申报对象为广东省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企业已建有工程中心的不能重复申报;高校和科研院所在同一技术领域已建有工程中心的不能重复申报,且当年仅能申报建设1家工程中心。具体条件如下:

  (一) 单位规模。依托单位在行业、领域具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企业单位上一年度主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研发经费不少于100万元且不低于主营业务收入的3%(研发费用超过3000万的,不受该比例限制);高校和科研院所单位近三年在该领域的研发经费总额不少于1000万元。

  (二) 科研条件。依托单位具有较好的研发基础条件,具备进行工程化研发、设计和试验的综合能力,有必要的场地和实验、检测、分析的工艺设备(不含生产设备),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

  (三) 科研成果。依托单位在本领域开展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具有较高的成果产出和转化水平,拥有5项以上专利、软件著作权、标准等自主知识产权。其中高校和科研院所单位还要求近三年承担过本领域省级及以上科研项目,与省内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完成的标志性科研成果不少于3项。

  (四) 人才队伍。依托单位拥有高水平的技术带头人和工程技术队伍,专职科研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本科(含)以上学历或中级(含)以上职称的人员不低于科研总人数的50%。

  (五) 管理机制。中心有完善的管理架构和运行管理机制,有健全的内部研发体系和人才激励、知识产权管理等制度。

  (六) 鼓励有较强创新实力的新经济企业建设工程中心。新经济企业获得股权投融资500万以上或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投入高于500万元的,不受申报条件(一)(二)限制。

  (七) 粤东西北地区给予倾斜支持。鼓励粤东西北地区企业与高校院所签署协议联合共建,共建单位在该领域的实验设备和研发人员可纳入条件(二)(四)核算。

  三、申报程序

  符合条件的单位自由申报,经专家评审后,择优认定。

  (一) 网上注册登记。

  首次申报的单位可通过省网上办事大厅和广东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注册,获得单位用户名和密码,同时获得为本单位项目申报人开设用户帐号的权限,项目主持人从单位科研管理人员处获得用户名和密码,填写个人信息后进行申报。已注册的单位继续使用原有帐号进行申报和管理。

  (二) 申报。

  各单位和申报人注册后即可通过网络提交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并在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打印书面申报书一式1份(含通过系统上传的所有附件和真实性承诺函)送交所属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汇总审核后统一交科技厅综合业务办理大厅。具体填报要求详见《2018年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申报操作指引》。

  (三) 审核推荐。

  各级主管部门在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对认定申请择优推荐。

  四、申报时间

  申报单位网上申报截止时间为2019年9月20日;各地市科技主管部门网上审核截止时间为2019年9月27日;书面申报材料送省科技厅综合业务办理大厅。


广东省名牌产品

各相关企业:

  为认真做好2018年广东省名牌产品评价工作,推动实施名牌带动战略和质量强省战略,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推动我省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按照2018年省名牌产品推进工作总体安排,在广泛调查研究和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广东质量品牌评审专家会员会研究讨论、省名牌产品推进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确定了2018年省名牌产品(工业类)评价目录和评价体系。为组织企业做好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按要求申报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按要求申报2018年省名牌产品。列入各种许可证管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范围的产品而未获证的,近三年被市级以上(含市级)质量监督检查判为不合格的,环保安全检查判为不合格的,发生过质量、安全、环保等重大事故的,不得申报2018年省名牌产品。

  (二)申报企业按照《申报广东省名牌产品告知书》要求(附件1),由企业法人代表签字承诺遵守告知书条款,并附在申报材料正文的第一页。

  (三)申报企业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填写《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申请表》(附件2,以下简称申请表),申报数据必须真实、可查,并附申请表要求的证明材料。相关统计数据(详见附件4)由正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证明或出具其他第三方相关材料加以证明,税收数据由税务系统打印的完税数据证明,并将税务数据按规定格式填写税务表格(附件5至6)。申报企业自觉声明近三年内没有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并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各地市质监部门统一去函本地环保局征询申报企业是否存在环保违法问题。

  以总公司名义申报的,企业相关经济数据可以包含子公司或分公司以及委托加工贴牌产品的相应数据,但申报企业必须在表3中具体列明。属子公司或分公司的,需提供能说明子公司或分公司与母公司关系的证明文件、销售证明和税收证明;属于委托加工的,需提供委托加工合同、销售证明和税收证明,产品属于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的还需提供委托加工方在质监部门的备案证明。

  (四)企业按要求制作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一律使用广东卓越质量品牌研究院制定的申请表。申请表可从广东名牌网(http://www.gdsmp.org.cn/)直接下载,按格式要求填写。除申请表要求的内容外,不接收其他格式、内容的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封面统一用白色A4打印纸(70g以下),沿长边双面编印装订,不另制作封面及封底,不采用硬皮材质,整册厚度不超过1.5cm。

  (五)申报企业在广东省名牌产品申报系统中(http://shenbao.gdsmp.org.cn/afb/login)按广东名牌网上申报说明进行网上申报,并认真审核填报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二、按规定时间报送申报材料

  (一)请各申报企业于9月21日前在申报系统中提交申报资料,各地市质监部门于9月28日前在省名牌产品申报系统中审核提交本地所有申报企业资料。

  (二)各企业须于9月21日前将书面申报材料上报当地市质监局或市场监管局,各市局将所有企业书面申报材料一式二份(其中一份应附政府权威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于9月28日前(以邮戳为准)寄送至广东卓越质量品牌研究院。逾期不予受理,不接受申报材料更换。

  (三)广东卓越质量品牌研究院汇总申报企业资料后,组织人员进行资料审查,并按要求向社会公示,如发现弄虚作假,一律取消该企业的申报资格。

  三、严格遵守有关纪律

  (一)广东省名牌产品申报和评价,严格遵守《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不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不增加企业负担。

  (二)各地质监部门要引导申报企业严格自律,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干扰省名牌产品评价工作,自觉拒绝和抵制假借名牌产品评价名义的任何活动和收费,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当地或省质监部门反映。

  (三)各级质监部门要严格自律,遵守名牌工作纪律,不得参与、庇护企业弄虚作假,不得接受申报企业的宴请和财物,申报企业不得到省局、广东质量品牌评审专家委员会、省名牌产品推进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及其他机构走访。

  如有违反上述纪律或有类似情况发生,省名推委秘书处将作出严肃处理。同时,省名牌产品评价工作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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